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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07:49:00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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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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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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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到底合不合法? - 知乎

炒币到底合不合法?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比特币 (Bitcoin)区块链(Blockchain)欧意炒币到底合不合法?[图片]显示全部 ​关注者28被浏览105,84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1 条评论​分享​22 个回答默认排序区块链二本​​ 关注炒币不违法,发币违法......问这问题,一看就没入门。。。先入门再说新人进入币圈,需要注意十大点:1.卸载一切互联网APP,行情软件、媒体软件2.取关一切KOL,行情分析,退掉所有群3.买3-5本经济学、区块链、货币学、金融学的书,入门用4.熟悉基本操作,远离短线合约、私募公募5.提高场外挣钱能力,火力全开,只屯币6.项目方,交易所,大佬谁都别信7.建仓3层后,逢低加仓,逐渐拉低成本,牛市后,4-3-2-1比例慢慢出仓8.读《币圈入门实战手册》9.好好上班,不断挣钱,不断学习币圈知识10.把本哥所有资料看完 个人投资而言,币圈出入金有一定法律风险,如何安全出入金?没办法,币圈骗子多如毛,U商骗子最特酿多,我们群已经有无数人被骗过了U商是违法的,详情如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说“不”那么如何安全出入金?今天本哥彻底跟你讲讲冻卡出金问题123.....收藏关注起来,找个无人角落,认真看币圈骗子很多,尤其涉及出金,里面套路更是十八弯,搞得你神魂颠倒,谁都不敢信。OTC商家给你卖迷魂药,说他的渠道绝不冻卡,结果第二天接到叔叔电话卖万事达卡的跟你下鹤顶红,跟你说他的卡才安全,发现被收了智商税更有诈骗犯亮出绝招,跟你说咱们走现下,这不妥妥洗黑钱,一抓一个准唉,出金太难了,咋办啊?我们慢慢看一、币圈冻卡什么原因?很多新人听信那对骗子跟你说,冻卡是针对币圈资金......,这你也信?可以上网搜索下为何冻卡?如果不会上网,那可以花点钱,请银行前台吃个饭,保证她给你讲讲透透的......好了,今天咱也不用你请本哥吃饭,我跟你讲讲为何冻卡如图,在2022年国家开启“断卡行动”防止诈骗,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理解?也就是说冻卡针对的不是币圈,而是诈骗,洗钱,很显然,币圈这种点对点转账的变现模式,银行肯定不知道你转这笔钱就是币圈套现,这是常识.......那么为何冻卡呢?1.银行内部风控:由于你的卡很久没用、流水异常等触发银行风控系统,导致的银行冻卡,这种情况,一般会自动解冻;或者会有工作人员联系你,说明情况即可,就说炒币资金,没事。2.司法机关冻结:这种情况 ,一般是遇到了黑钱,没办法,只能配合叔叔调查,当然,钱一般也没了。出入金一定要保护好隐私,别问为什么......你懂的二、币圈冻卡如何解决?1.银行冻卡:说明原因,要求其解冻即可,如果要你去柜台,那去交易所开好流水证明再去2.司法冻结:钱没了,配合调查即可。网上说有解冻的,别信,大概率是骗子三、币圈如何安全出金资金少于100w,交易所直接otc即可,一般问题不大,注意以下几点:1.找pro商家1.白天出金3.分批出金4,找常用的卡资金大于100w,如下:1.先去国外(日本、美国、韩国等)比特币合法的国家2.到当地开个大额银行卡3.注册当地合规交易所(有的不允许国内用户注册)4.卖币,提现到银行卡5.换汇,转回来可就是别选择交易所otc(当然如果不行的话,可以直接用busd兑换美刀,再换汇回来) 编辑于 2023-09-22 10:10​赞同 1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币圈二本​​ 关注谁跟你说违法的,拉黑谁。。。毛线不懂,比特币是啥都不知道玩意,怼上来?国内玩币,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炒币会不会被抓风险,出入金为何会冻卡?今天给币圈新人普及下知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合法投资,守住底线。一个原则: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1.发币涉嫌非法集资,100%违法!发币涉嫌非法集资,是属于违法,详情参考: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争议了,至于骗子打着什么web3改变世界,元宇宙改变未来的口号进行集资诈骗的,你让他跟最高法解释,我这里不成口舌之强。当然,有的打着什么挖矿,卖矿机,等旗号,本质上也属于违法,见一个抓一个,这里不赘述2、炒币违法?民法典规定,对虚拟财产进行 保护,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你的币是合法持有,并不非法,但如果你用它去搞诈骗,进行非法行为,那绝对非法。3.出入金非法?可以明确的是U商事违法行为,原文如下: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网络上那堆 培训U商,或者拉你做U商的,都是带你进去的,且U商绝大多数都是在洗钱,相当危险,一抓就是1年起。对于个人出入金,是没有问题的,只要不接触黑钱即可。至于如何出金,这里不细说。4.挖矿违法嘛?妥妥的违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法性质知识科普综上,国内炒币是不违反的,准确说,属于灰色地带,风险自负,提高风险防范!大家还想了解币圈哪些行为是否违法的,欢迎留言编辑于 2023-09-30 09:33​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炒外汇到底合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外汇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活动! - 知乎

炒外汇到底合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外汇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活动!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炒外汇到底合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外汇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活动!叮叮论汇市高级黄金分析师,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在中国,炒外汇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也是一直以来,困扰大家的一个问题,经常都能听到大家说炒外汇“处于法律上的空白”或者灰色地带之类,下面从法律层面讲讲外汇的合法性。话不多说,有图有真相↓↓↓查询方法: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咨询智能法律机器人,所得到的答案是这样的:简单来说就是:中国有明确法律规定大陆不得设立公司进行组织公民炒汇的活动。但是,公民有自由参与外汇交易的权利,且政府不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行为,只要公民所进行外汇交易的平台是合法的,是受正规监管的,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那就没问题。比如你趁着在英国旅游的时机,去了一家英国外汇公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这自然是合法的。目前国内外汇公司的作用就是省去了你出国这一步。但是如果你的资金不是汇往国外,那肯定不是合法的公司。因为外汇交易的每一笔金额都必须接受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因此选择正规受监管的投资平台,将会极大地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比较正规的监管有美国NFA、英国FCA和瑞士监管FINMA这三家,像LMAX外汇交易平台就是接受英国FCA监管的正规外汇平台。再来看看外汇市场的优势:1、双向交易,机会多股票投资只有涨才能赚钱,而外汇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只要选对交易方向就能赚钱。在股市中空头行情的时间远远多于多头行情的时间,投资机会不容易把握,因此股市不是一个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市场,这也是导致很多股市投资人亏损的原因。2、24小时全天候交易从每周一早上8点(北京时间)开始,一直到周六早上4点才结束,随时可以买卖。股市只能在白天特定时段交易,一般为早9:30到下午3:00,不适合上班族操作。3、外汇交易对中国投资者最有利外汇的交易黄金时间在北京时间的晚上8点至晚上12点。这期间是欧洲和美洲市场的白天也是市场交易最活跃,汇率变动最大的时候,这个时间段中国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投入到外汇交易中。​4、投资少,起点低​像我们熟知的外汇交易平台LMAX,最低投资1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0元)就可以开户进行外汇交易。成功的投资者,在一年内可有几倍的投资获利。5、市场客观公正,不容易受人为操纵全球外汇市场每日交易量6.6万亿美元,行情和数据都是公开的,是最透明的市场。6、外汇是一种自由方便的投资方式只要有一台电脑,接通互联网,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自行买卖交易。7、外汇交易以保证金形式,能以小博大目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最大可达本金的400倍,投资1000美元就可以做40万美元的交易。据统计,美国有三分一的亿万富翁都是从事外汇投资成功的。比如:索罗斯,巴非特等人就是炒汇成功最经典的传奇人物,在世界首富排名榜上,名列前茅。8、货币组合少,专精度高股市中有上千种股票,那么选股将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汇市中,货币组合非常有限,这可以使您集中精力于这几个货币组合,分析成本低,并很快抓住他们的脉动。9、外汇交易最能满足技术型投资者的需求和股票/期货投资不同,货币的走势规律性更强,利用技术分析手段更容易盈利。大量经济数据都会定期公布,也方便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掌握不同国家的走势比分析股市中公司的变化容易。国家的运作通常都较公司的稳定,这意味着较容易预测经济发展的方向。10、实行T+0制度,容易兑现对投资人而言,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消息,投资人都可以即时地做出反应。投资人也可对进场或出场的时间有弹性的规划。其它金融市场的大小与交易量和外汇市场比较起来,就显得逊色多了,如流动性不好,例如在期货市场内很多时候难以成交,价格容易跳空,不易掌握。外汇市场永远是流动的,无论何时都可以进行交易,外汇即时报价系统可以保证所有的市价单、限价单或是止损单完全的成交。编辑于 2022-06-20 19:34外汇外汇交易外汇投资​赞同 23​​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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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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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首发于谷奔随笔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徐健(谷奔)比特币自从2009年问世以来,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进入2021年,比特币又迎来一次大的涨幅。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对美元的汇率,突破5万美元。这自然掀起了广大群众对比特币,以及更广义的加密货币的兴趣和热情。特斯拉也参与了进来。据投行 Wedbush 估计,特斯拉在过去一个月中仅由于比特币疯涨,已大赚约 10 亿美元,很可能比 2020 年卖电动车赚得还多。公开文件显示,特斯拉已经购买了价值 15 亿美元的比特币。可以说,比特币又一次赚足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不过,很多人还是担心比特币的安全,尤其是合法性。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其实这个问题提得非常笼统。我相信这个问题是普通投资者提出和关心的,因此我把它细化为三个问题,希望能够通俗明白地讲清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第1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刑法吗?也就是说,会被拘留甚至关进监狱吗?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触犯刑法的情形)第2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行政法规吗?也就是说,会遭到行政处罚吗?比如说罚款甚至没收等?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形)第3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别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能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返还款项或比特币吗?我想你的诉讼理由可能是这样的,即主张比特币不是国家承认的货币,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返还款项或比特币的目的。如果是这样,答案是不一定,但很大概率不行。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是倾向上,是认定交易及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其它无效情形)。法院把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就是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风险也当然是自担。好了,上面这三个细化的问题,应该能够理清普通老百姓对于买卖比特币的合法性的担忧了。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目前是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就像你去网络游戏里边,买卖一些游戏道具一样,这是一种数字商品,也可以说是数字收藏品。因此的话。对于个人买卖,法律上并不禁止的,交易风险肯定是自担的。那么,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红线在哪里呢?通过上面的分析,你应该能体会到,原则在于,如果你把比特币作为数字商品来使用,没有问题。但是,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因此,如果你以货币金融的属性使用比特币,便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什么是以货币金融属性来使用呢?其实这主要牵涉机构而非个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涉足比特币业务。包括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第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第三,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如果参与代币发行融资(例如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点个人也要注意,如果个人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甚至涉嫌犯罪。最后,想了解详情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并阅读下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编辑于 2022-12-29 15:35・IP 属地北京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9​​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谷奔随笔徐健博士的工作生活分享(公众号:谷

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经济・科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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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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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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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国际合作 > 世经动态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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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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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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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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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炒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寒冬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寒冬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挖矿、炒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寒冬2021-06-23 07:37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原创 吕海洋 机器之能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文称,已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整理报道 | 吕海洋此次央行约谈涉比特币业务的银行和机构,可以说是触动了加密货币在国内市场的根本命脉。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央行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此外,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一防范金融风险,国内加密货币整顿力度持续加大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政策整顿国内加密货币市场。5月18日,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和支付清算协会三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提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三天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文表示「将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这也是国务院层级首次次明确要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在此之前,监管层对加密货币的态度一直不甚友好。2017年,中国即已关闭了本土加密货币交易所,扼杀了全球比特币交易90%的投机市场。并于2019年,封禁了国内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初始币发行网站的访问权限,并通过禁止外汇打击所有加密货币交易。加密货币去中心化,不受政府监管的特性,使其更容易被人为操控,成为资本武器。对加密货币的担忧不仅局限于中国,本月早些时候,全球监管机构均发声呼吁数字货币遵守严格的银行资本监管规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警告说,「加密资产的泛滥,可能会引发金融稳定的担忧」。中国银行原副行长王永利在谈到比特币时曾表示:「货币问题非常复杂,当前人们对货币的认知已经完全混乱,正因为这样,比特币才会出现“信仰”,对于比特币投资,可以持有,但不要靠它赚钱。」人民银行约谈会后。参会机构均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6月21日,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支付宝等机构接连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司)服务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支付宝还表示,将严密监控排查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针对重点网站和帐户建立巡查制度,以检测非法的加密相关交易。封禁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的加密货币业务,势必从资金层面动摇国内加密货币市场炒作的根本。随着国内对比特币采矿和炒作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加密货币在全球市场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扑朔迷离,这也大幅打击了全球投资者的信心。自5月以来,比特币价格呈断崖式下跌,从最高点每枚6.5万美元拦腰斩断,跌至3.2万美元。然而,过去一个月的暴跌,并没有完全对冲掉今年年初的暴涨,似乎也没有完全撼动比特币的根本价值体系,相比今年年初,比特币价格涨幅仍有11%的盈余空间。不过,目前中国政府对加密货币的禁令只限制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发行加密货币、金融机构服务和采矿,并没有直接禁止个人持有加密货币。二环保禁令掀比特币矿场关停潮5月底,证券时报曾发文《比特币挖矿与「碳达峰」目标背道而驰》,批评比特币挖矿导致的大量能源浪费和碳排放。而这也并非唯一一家对此事做出报道的主流媒体。剑桥大学的比特币电力消耗指数(CBECI)显示,全球比特币开采耗电在今年5月中旬达到峰值,约为140太瓦时(TWh,年化),比荷兰、瑞典等国2020年的总用电量还要多。据估计,目前全球65%的比特币开采在中国完成。美国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曾表示,「中国比特币开采非常集中且严重依赖煤炭发电。此前,新疆地区一个煤矿突然关闭,使全球将近四分之一的比特币散列率离线。」一直以来,中国很多地区的电力供给以煤电为主,污染巨大且供电量吃紧。比特币挖矿大量耗电,与3060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离,也成为了比特币在中国的一宗「原罪」。新疆、四川、内蒙古和云南是中国比特币矿场最集中的四大省份。其中仅新疆就占全球算力的近36%,云南排名第四,占全球散列率的5.42%。其中,新疆、内蒙古矿场均采用高污染的煤电。由于耗电量过大,国内很多矿场甚至通过偷电降低成本。今年初,汉中市即宣判了一例窃电挖矿案件,涉案矿场拥有矿机725套,挖矿期间窃电181.6万千瓦时,价值近120万元。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文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各地政府立刻严令关停比特币矿场,四大挖矿主要省份,先后发文严查矿场。虽然打击矿场大幅降低了低能效比的资源浪费,但全面关停的政策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电力资源」浪费。四川由于水电资源丰富,每到丰水期,都有大量的水电资源因用力不足而被「废弃」。对此,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曾在2019年8月印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在甘孜、攀枝花、雅安、乐山、凉山、阿坝等6个市州分别开展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2020年,四川陆续批准两批水电消纳示范企业,名单中曾覆盖多家以大数据科技为名义的矿场企业。在此次矿场的关停潮中,四川省亦积极响应,要求在川相关电力企业在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6月18日,「挖矿大省」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据报道,6月20日0点,四川省内26家矿场全面断电。其中包括黑水科迪大数据有限公司、金川科迪技术有限公司、理县恒业天辰科技有限公司、马尔康恒业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等。BTC.com的数据显示,6月19日23:40到6月20日00:48之间,一小时内没有挖出一个比特币区块。中国矿场的关停导致了比特币的哈希值(或处理能力)大幅下降,当前比特币全网平均算力126.83EH/s,相比历史最高点197.61EH/s(5月13日)已跌去近36%。目前,中国头部矿场AntPool算力下降27.53%,BTC.com算力下降18.34%,Huobi.pool算力下降36.79%。随着中国禁令的出台,耗电量迅速下降,截止6月20日,年化耗电已降至87.67TWh。此外,矿场封禁为显卡用户带来了好消息,市调机构JPR判断,今年一季度就有大约70万张显卡流入矿工手中,占当季显卡总出货的25%,金额大约5亿美元。国外网友@gregable一直在eBay上跟踪不同显卡的价格走势,并制作了详细的趋势图。根据他的记录,显卡价格走势今年上半年一直在稳步走高,直到5月中旬达到一个顶峰,然后开始迅速下滑。具体型号方面,RTX 3090相比于最高价已经跌了多达32%,RTX 3080、RTX 3070也都跌了25%左右。他还以以太坊为基准,计算了显卡的价格/算力比值,发现在5月16日还是26美元/MH/s,现在已经跌到了20美元/MH/s,侧面证明显卡价格确实在下降。三严查炒币与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虽然中央一直严查挖矿、炒币,但主要聚焦防范金融风险和环保等目的,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区块链底层技术。6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将区块链列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其中再度明确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将区块链作为新兴数字产业之一的方针,以及「以联盟链为重点发展区块链服务平台和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应用方案」等要求。工信部强调,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已经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在防伪溯源、供应链管理、司法存证、政务数据共享、民生服务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区块链应用。区块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但同时,我国区块链也面临核心技术亟待突破、融合应用尚不成熟、产业生态有待完善、人才储备明显短缺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工业互联网的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协同制造等环节,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建设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数据合规有序的确权、共享和流通;利用云计算构建区块链应用开发、测试验证和运行维护环境;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区块链运行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未来工信部将重点从标准体系、技术平台、质量品牌、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协同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包括推动区块链标准化组织建设,建立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构建区块链底层平台,打造区块链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构建区块链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区块链基础设施和服务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四区块链底层技术应用实例《指导意见》还制定了培育一批区块链名品、名企、名园,建设开源生态的目标。提出补短板和锻长板并重,加快打造完备的区块链产业链。使区块链在实体经济等领域发挥效应,与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相互融合,实现优势和功能互补。工信部表示未来会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试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地方加快探索、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产业人才培养、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六项保障措施,为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工作手段和抓手。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广泛,聚焦在跨境支付、产业金融、供应链、票据和保理融资、以及数字资产交易等方面。2020年7月,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发布了《2020全球区块链创新应用示范项目集》,其中包含了产业金融、政务治理、社会民生、司法存证、文化娱乐、智能制造等多个领域的43个区块链用例。其中,中国宝武与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同济大学等单位协作共同建立了「上海市大宗商品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应用示范项目」。以宝武生态圈为业务场景,以国产自主研发的区块链为技术底层,最终形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双链通」平台则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与成本较高、核心企业参与意愿不足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平台以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为依托,以产业链上各参与方间的真实贸易为背景,使得核心企业的信用得以在平台内流动,使更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获得平等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京西信汇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也受到了钢铁行业的关注。纸贵科技与首钢基金旗下京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度合作,依托京西保理现有的贸易业务与保理业务,合作打造了「京西信汇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围绕京西保理产业生态的创新型支付结算与供应链融资平台。参考链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273265/index.htmlhttp://m.news.cctv.com/2021/06/21/ARTIPujjWcW7mNvXQtl63fi3210621.shtmlhttps://www.miit.gov.cn/zwgk/zcjd/art/2021/art_30c7489e3b3447318188d074f9f81044.html原标题:《挖矿、炒币全面被禁,比特币在中国迎来最冷寒冬》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比特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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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_腾讯新闻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_腾讯新闻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

网络上很多朋友询问我关于虚拟货币买卖的相关问题,问得最多的就是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有人觉得只是自己炒一下而已,亏了也是自己的钱,这样是否会违法呢?本文通过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

咨询笔者的朋友玩各种币,例如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币安币(BNB),本文统一称为虚拟货币。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违法?

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2021通知”),我们主要关注一下以下4点: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第2点明确,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等。可见,即便是个人进行虚拟货币兑换,仍然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涉及哪些罪名?

如果个人仅仅是买卖虚拟货币并不会涉及犯罪问题,但是,很多人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例如诈骗、洗钱等。

案件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号:(2021)鲁17刑终442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不同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然后在虚拟货币平台上购买USDT币,再将USDT币转给上游犯罪人员,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辩护人提出,被告“并不明知也不能推定其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应构成犯罪,该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院采纳。

案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号:(2021)浙0206刑初727号。被告帮助案外人注册虚拟账户,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将钱款打入虚拟货币账户,然后再购买虚拟货币,法院认为,被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案例三,构成洗钱罪,案号:(2019)沪0115刑初4419号,案外人进行金融诈骗犯罪,被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了虚拟货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洗钱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罪名介绍

前面所讲述的三个罪名,分别是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行为都有类似,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个这三个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般简称为“赃物罪”。例如,张三盗窃后将赃物放到李四处售卖,李四明知是赃物仍然进行销售,则构成本罪。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常见的莫过于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很多电信诈骗案件中,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推定“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直接根据银行流水定罪处罚。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洗钱罪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风险提示

个人炒下币并不触犯刑法,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上下游的资金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实在想投资,还是建议使用自有资金。

笔者再介绍一个案例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币圈的朋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万元,双方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协议,在签订协议后,李四向张三转了相应数量的“以太坊”(ETH)。张三没有如期偿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三提出以下意见:1、原告未能举证张三收到款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即便被告收到以太坊,但也无法证明价值10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通过以太币支付了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标的,该行为违反现有的监管规则,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无效。

别以为该案是笔者杜撰的,案号:(2020)闽0203民初21651号,币圈的朋友,如果借钱给别人,还是建议使用合法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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