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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凳_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老虎凳[lǎo hǔ dèng]播报讨论上传视频刑具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老虎凳是中国旧社会特有的一种刑具,通过对双腿和膝盖关节施加人体无法承受的压力以达到折磨、拷问受刑者的目的。中文名老虎凳用    途刑具所属国家中国目录1历史介绍2残酷刑具▪基本结构▪用刑过程▪供述3影视题材历史介绍播报编辑追根溯源,在清代之前老虎凳可能已经出现了,但历史材料仅限于野史杂谈,尚不足以进行科学严谨的考证,可以确认的是清末时老虎凳、杠子、棒打之类的刑具为衙门普遍使用 [1]。朝廷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白莲教、义和团等农民起义时,不乏以老虎凳、辣椒水、夹棍等酷刑残酷迫害俘虏和囚犯。残酷刑具播报编辑基本结构长凳的一头竖直安装着一根木桩或者木柱,木柱与长凳的夹角呈垂直90°。用刑时需要在受刑者的脚下垫砖头,所以长凳的另一端会事先放几块砖头。清代一些所谓讲究的老虎凳上还附带皮套,用来捆绑固定身体和大腿,脚下砖头用的是青砖,还有专门夹住膝盖、小腿施加重压的木棍,衙门管这个叫无情木。 [1]民国时期有些老虎凳的木柱呈十字状,架子两端有铁制锁扣,可以将受刑者的手腕固定在架子上,十字架的交叉上端位置正好对准受刑者的脖子,这里也会附带系上绳索,用来缠绕勒住脖子。用刑过程受刑者一般在上老虎凳之前已经遭受了鞭打之类的简单刑罚,为了继续拷问而加重刑罚,上老虎凳成了施刑者手里的一张王牌。准备上老虎凳之前,犯人的全身通常已经被剥光,光着身子绑在老虎凳上,以便于继续鞭打,而受刑者的鞋袜也必须脱下,这样是为了便于接下来捆绑双脚。于是,光膀子赤脚上老虎凳成为一种惯例,这增加了女性受刑者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老虎凳受刑者被强行按坐到老虎凳上,为了防止受刑者反抗挣扎,必须将上身牢牢捆绑在老虎凳的木桩上,而且身体的坐姿必须挺直,否则会影响接下来用刑的效果,这时受刑者往往会不愿配合而故意不坐直,施刑者就会对其进行威吓和肢体强力控制。不仅上身被绑在木桩上,受刑者的双手也必须被反绑在木桩后面,这使得身体形成前倾的架势,也就是说还未用刑受刑者已经感到十分难受。一些十字架形状的木桩则将双手固定在左右两端,同样使受刑者倍感屈辱和无助。 [2]受刑者的双腿被放上长凳,双腿并拢伸直,用绳子或者皮套把大腿捆绑固定在长凳上,捆绑越紧用刑效果越好,再用绳子单独捆绑双脚,但是小腿和双脚不固定在长凳上。捆绑妥当后往受刑者的脚下垫上砖头,使得双腿完全绷直抬高,随着脚下垫的砖头数量的增加,双腿将越来越疼痛。由于大腿被固定于长凳,作用力完全施加在膝盖关节,这给受刑者造成极大的痛苦,甚至有骨头被当场折断的。如果垫上一块两块砖头可以忍一忍坚持住,那么当脚下的砖头增加到三块时,受刑者已经是大汗淋漓,咬紧牙关了。这时,施刑者会故意停下来,让这三块砖把人折磨一段时间,对受刑者进行威吓和诱供。如果受刑者不就范,就进行鞭打,倘若仍然无动于衷,受刑者的双脚就会被死命抬起,随着一声惨叫,往脚下垫进去第四块砖,而四块砖头基本是人体的极限。这时,很多受刑者会昏厥过去,但又很快会被冷水浇醒。手脚都被绳子牢牢捆绑,无论受刑者遭受怎样的痛苦都无法逃脱,甚至双腿连挣扎一下都不行,因为挣扎需要活动关节部位,而上老虎凳时双腿和膝盖关节部位被完全绑缚固定,且承受着重压,根本动弹不得。网上某些人主观臆断认为受刑者可以通过绷直脚背来缓解疼痛,这是不成立的。如果说镣铐、绳索和铁窗剥夺了人的自由,那么上老虎凳的人可以说是连挣扎的权利也给剥夺了。可见能够挺过老虎凳刑罚的革命烈士的意志是钢铁铸就的。 [3]供述老虎凳有时,当砖头数量不方便再增加时(主要是怕双腿折断,或者砖头垫太高加不进去),为了恐吓受刑者,就让狱卒用绳子一圈圈缠绕犯人的脖子,每缠绕一圈就紧紧勒住,然后威胁说如果不屈服就把人活活勒死。窒息和头部充血的痛苦甚至超过了双腿的痛苦,反复多次勒紧、松开、再勒紧,把人折磨得死去活来。这种令人生不如死的复合式刑罚在上饶集中营出现过,被称为“绞脖子”。一些被关押的新四军女兵就经常遭受“绞脖子”的折磨。疯狂的法西斯分子认为体验濒临死亡的酷刑往往会让受刑者在绝望中崩溃。但不屈的革命者最终还是挺了过来。 [4]更加残忍的是,有些施刑者频频给关押在集中营的烈士上老虎凳并不是为了获取口供,而只是为了发泄法西斯的残暴,他们用麻布勒住、堵住受刑者的嘴巴,让其在受刑时无法喊叫,外界也不知道刑房里发生着可怕的一幕。他们用细铁丝捆绑手脚,在烈士们的身上勒出了一道道血痕。这样残忍的折磨通常要持续一个小时以上。受刑者赤裸上身被绑在老虎凳上被鞭子抽得遍体鳞伤是常有的事情,当受刑者昏厥之后,再用冷水浇醒。反复多次折磨之下,一些革命烈士就是这么牺牲的。 [2]刚上老虎凳时,受刑者心中一鼓作气还可以暂时忍受痛苦。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痛苦会钻心彻骨。一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动摇,而真正的革命者会坚持到昏厥。不是说烈士们不怕老虎凳,不知道痛,而是在常人无法承受的痛苦中,革命者仍然能够保持气节,用革命的诗话语言来说,他们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 [3]当受刑者从老虎凳上被放下来时,关节尽管恢复了活动,但一下子从僵直的状态进行弯曲反而会造成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甚至比上老虎凳时还要可怕。受刑者回到牢房以后受伤的双腿需要相当长的日子才能逐渐恢复,之后也是一瘸一拐,足见老虎凳对人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摧残,有的甚至落下残废。 [3]这种刑具是残忍的,所以后来被废除了。影视题材播报编辑新中国建立后出现了许多反映革命烈士事迹的电影、小说、纪实文学,甚至是连环画。老虎凳恐怕是相关文艺作品出现频率最高的刑具了,像《红岩》这类经典的革命题材小说,对于老虎凳的描述就比较真实可信。 [5]改革开放后,随着影视文化产业的急剧扩大,电视剧制作消费市场鱼龙混杂,某些穿越剧、谍战剧、抗日剧粗制滥造,将老虎凳之类的酷刑按照所谓剧情的需要随意美化和娱乐化,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虚构的电视剧场景不等于真实历史的再现,这需要观众加以区别。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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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7年3月11日)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致使用者: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来源搜索:"老虎凳" — 网页、新闻、书籍、学术、图像),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判定指引)。

老虎凳是一種可能導致死亡之刑罰,盛行於中國,早期的國民黨保密局愛用此法逼供。其做法把犯人綁坐在長板凳上,上身和雙手被綁在背後连着長板凳的木架上,雙腿在凳面上伸直,膝蓋以上的大腿用繩綁在凳上,於小腿與板凳縫中或腳跟下置放磚塊,使受刑人的雙腳向上抬起,通過牽拉腿部的關節韌帶,給受刑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導致肌肉撕裂或是瘀血,長時間刑囚則將人犯鬆綁後攙架著跑步,以免導致雙腿成殘。

老虎凳还可以再进行改进。老虎凳上的手铐脚铐可以有伸缩功能,越动越紧,手腕脚踝就会被铐齿啮伤。粗糙的铁板可以磨坏从尾椎到肩背的皮肤。[1]

兩頭翹是把受刑人一雙手臂反擰到背後,用繩索捆住並高高吊起,使受刑人的上身最大限度向前彎曲,腳下通過墊磚使受刑人的脚尖也逐漸抬高,最後使受刑人的頭和腳幾乎相貼,造成全身性的痛苦,比一般的老虎凳更加痛苦。[2]

参考资料[编辑]

^ 揭秘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坐老虎凳绑死人床. 青岛新闻网. 2013-04-07 [2013-04-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3). 

^ 中共用酷刑“老虎凳”摧残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 www.minghui.org. [2023-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9). 

这是一篇關於犯罪學、刑罚、罪案與罪犯的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老虎凳&oldid=79052390”

分类:​肉刑刑具隐藏分类:​自2017年3月需补充来源的条目拒绝当选首页新条目推荐栏目的条目全部小作品犯罪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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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老虎凳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人体构造刑讯逼供刑罚X 是种怎样的体验坐老虎凳是一种怎样的体验?在古装剧、革命抗日影视剧中,我们常常能看到老虎凳的踪迹,但出于对演员的保护,一般都不会仔细刻画这个过程。那么,老虎凳究竟是何人发明?标准的用刑方法是怎…显示全部 ​关注者50被浏览511,553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1 条评论​分享​14 个回答默认排序王若枫互联网科技是目前人类最大成就。​ 关注老虎凳使用的是反关节原理。人的膝关节只能向后弯曲,不能向前弯曲,这是它的生理结构。如果强行改变这个生理结构,很多组织就会形成拉伸和挤压,人就会感觉到疼痛。具体作法是让人坐在长凳上,把腿伸展,然后从膝关节上方把腿和长凳进行固定,再从脚跟处把腿向上抬,这样,膝关节就会反向曲屈。【抬】的方式是用楔形木块慢慢敲进脚跟与凳子面之间的空隙里,让脚跟逐渐抬高,这个过程会让膝关节产生剧烈疼痛。可以说,电影里表现的方式全都是错的。为什么要用楔形木头?因为楔形可以持续抬高脚部,给膝关节持续的增加压力,才能保证疼痛的持续,如果用平板物体来垫高脚部,过一会儿,人就会适应这个疼痛,感觉就没那么疼了。当你加第二块平板的时候,要先抬高到超出平板厚度的位置,才塞得进去,这样可能会折断膝关节,干脆断了,就不是老虎凳想要的效果了,倒不如直接打断还简单些。编辑于 2017-05-23 11:19​赞同 27​​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匿名用户看到这个我就在家里试验了一下,条件十分简陋,原理差不多。奉劝各位不要尝试,哈哈。我坐在床边地板上,背靠墙坐直,两脚捆一块儿,脚下垫一摞大概十厘米厚的书,再在膝盖上落重物,到腿贴地。年纪大了腿柔韧度不好,坐直的时候就已经感觉不舒服了,感觉腿上筋在牵拉,像压腿那种感觉。放好以后我计了十分钟,刚一开始没什么,很快腿就开始疼,像两条腿在过电,像有人抽你的筋,痛得不可言喻,感觉腿要不是自己的了,要断了。我就想一定要坚持十分钟,不能半道结束,这不是相当于投降了嘛,胡乱想着烈士英勇事迹,不断给自己鼓劲,我可是个坚强的女孩纸。从床上抓一个棉芯枕头来搂着,两手紧攥着,头埋进去,差点儿把枕头咬碎。当时全身都在颤抖,眼泪不受控制,到最后的时候吭唧出声。越到后面越难受,很难忍,十分钟感觉特别漫长。到结束的铃声响起的时候,拿掉那些东西,那一刻我好像理解了农奴的得解放的心情,身心一下子轻了,甚至感觉特别幸福。立马蜷成一团抱住自己,根本站不起来,腿软的,身上控制不住地抖,后背和额头上全是汗,感觉特别特别累。太可怜了,抱抱我自己,我现在打字的手还是软的。我才挨十分钟就这样了,那从前的革命烈士,坚贞不屈,动辄就要受个几小时,好几天,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直至晕厥才能缓和点儿吧。那得有多强大的意志力呀,真不是我们普通人能承受住的。真太令人敬佩了,那都是得有十分坚定的信仰才能做到。发布于 2021-10-06 15:32​赞同 93​​2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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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刑_百度百科

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脚刑播报讨论上传视频对脚趾、脚心、脚跟、脚弓施于的刑罚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脚刑是指对脚趾、脚心、脚跟、脚弓施于的刑罚。脚是人最敏感的部位之一,尤其对于女人,从古代到现代,被用脚刑的人数不胜数的酷刑多种多样,施用于人体的各个部位,足刑就是其中最受青睐的一种。人的双脚,尤其是女性的脚底板是颇为敏感的,对各种感觉(痛,痒,灼热等)反应程度较大,所以对脚用刑能最大程度的给受刑者更多的痛苦,而对其人身伤害程度减到最低。脚是离心脏最远的器官,对其用刑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可放心施刑;再者脚上的神经细胞分布非常密,能最大程度的感受到痛苦,所以脚刑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刑罚。从古代到今,被用脚刑折磨的人不在少数,且大多数为女性。中文名脚部刑法外文名Foot criminal law主要位置脚趾、脚心、脚跟、脚弓、脚背基本介绍对脚趾、脚心、脚跟等施于的刑法目录1基本介绍2用刑效果3具体手段基本介绍播报编辑反关节的酷刑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老虎凳,这是中国古代特有的酷刑。膝关节在人体四肢各大关节中活动的范围最小,两端大腿小腿的长度有利于施刑者用杠杆原理,以较小的力度强迫受难者。反关节使用老虎凳的关键点一是使受刑者处于坐姿(两臂反绑或绑成十字形),这样会加重腿部韧带的牵拉力度,而仰卧的姿势由于髋关节的放松,连带腿部韧带放松,会减弱痛苦程度;二是腿部捆绑在膝盖上的大腿部,而不是以下部位。因为老虎凳的作用在于牵拉受刑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和造成膝关节脱臼,不在于折断受难者的小腿。因为折断小腿腓骨需要很大力量,痛苦时间短(受刑者很快昏厥)不符合施刑者既要折磨受难者又自己省力的要求。令受刑者赤脚,往往是为在使用老虎凳同时对受刑者的脚心用刑。用刑效果播报编辑1.可以对受刑者的双脚加用其它刑罚。老虎凳本身的用刑过程很简单,就是在受刑者脚后跟下逐块垫砖头,略显单调,而加砖头又有一定的限度,所以当用刑目的受阻,或是出于其他某些目的,可以对受刑者的双脚用刑,以增加受刑者的痛苦并帮助用刑者达到目的。(至于对脚用哪些刑罚,后面再说)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老虎凳本身的用刑效果。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刑者的腿脚只需要大腿与凳子绑好就行了,膝盖以下都不需要再捆绑。但是在给受刑者用老虎凳时,受刑者的双腿、双脚并拢得越紧,双膝关节受力就越集中,也就会更痛苦。如果把受刑者的两个大脚趾绑在一起,就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样就必须光脚。3.受刑者在用刑过程中挣扎是每一个用刑者都不希望看到的情况,诸多影视作品中,受刑者身上一道道深入肌肤的绳子就是最好的证明。在穿鞋袜的情况下,无法固定受刑者的双脚,而在老虎凳的用刑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双脚加用其他刑罚的时候,受刑者的双脚很容易挣扎,从而影响用刑,特别是非常影响对双脚用刑。4.从服装的发展趋势上看,中国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总体上是越来越追求自然,以往那种遮遮掩掩、保守羞怯的想法与观念早已被人们抛弃,一到夏天,身边的人都很少有穿袜子的,不论男女。光脚已经不再仅仅是为了凉快,而更是代表人们的一种审美观念的改变。所以,现代一些老虎凳相关的作品,光脚的占绝大多数。5.赤裸在用刑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裸露受刑者的肢体一方面增加受刑者的心理压力,一方面方便用刑者达到目的;在影视作品中,则可以适当增加恐怖、血腥的气氛。6.民间也有一些人喜欢玩老虎凳、捆绑,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喜欢光脚的,认为只有光脚才好玩。另外不仅要光脚,还要穿短裤。也就是大腿、小腿、双脚的绳子都是直接绑在皮肤上的。以此来加大血腥感。(2)烙铁:烙脚板会让人感到剧痛,尤其是女性双脚更为敏感。(3)拶趾:夹脚趾,一般人都会尖叫。(4)钢丝刷刷脚心,这种酷刑经常和老虎凳结合使用。脚心也是人体敏感部位之一,足底神经受到强烈刷刺时,伴随剧痛还会产生一种难耐的刺心感觉。红岩女英烈邓惠中受难时,被剥光上衣,赤足绑在老虎凳上,特务一边用钢丝刷刷她的脚心,一边用猪鬃戳她的乳头。她的女儿这时被特务带到刑房,未进门便听到母亲凄厉的惨叫声。另有夹棍,烧烤,脚心钉钢针、钉脚趾、烫脚、挠脚心、刷脚心、割脚肉等酷刑,的确惨不忍睹。具体手段播报编辑烤脚心足刑中最常用的刑罚之一,多用于女性。脚被称为女人的第二性器官,女性脚底的皮肤非常敏感。施刑者将女犯双手吊在横梁之上,双脚离地约20厘米,鞋袜脱掉并将双脚捆在一起,手持打火机,蜡烛等放在女犯脚底下炙烤,火苗距脚底3厘米为最佳。剧痛会使她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身体也会剧烈晃动,膝盖拼命向上蜷起,想避开脚下的灼烧。这时施刑者用一只手抓紧她的双脚将其固定,另一只手拿打火机在她的脚底下慢慢游走,将女犯的整个脚底都烤遍。她离招供求饶也就不远了。若施刑者也是女性,通常手段会更残忍,女人的嫉妒心会使她心理扭曲。她会以折磨另一个女人为乐,用蜡烛把女犯的脚心烤遍,再用针将其脚心上的水泡一一挑破,再在其伤口上撒盐或酒精,以此最大程度的增加女犯的痛苦。这种痛苦通常一个女犯是承受不了的,她会杀猪般的惨叫,拼命的求饶,并愿意招出自己所知道的一切。然而,如果给她施刑的是一个女人,那么招供是没有用的,她的惨叫只会给她带来征服感,满足感,甚至性快感。她不会因为女犯招供而停止折磨,她甚至不希望女犯招供,以审讯为幌子来发泄她的虐待欲望。笑刑笑刑,即让犯人将手脚伸进带锁木枷相应的孔中并锁紧木枷以防止其挣扎。接着除去犯人的鞋袜使其脚心裸露出来。将犯人脚底涂满蜂蜜或盐水并牵来山羊舔其脚心。一旦被舔干净刽子手立即将蜂蜜或盐水再度涂满其脚心,使山羊不停的舔,直至犯人最终大笑而死,广义的笑刑是指挠脚心逼供或惩罚。笑刑可以用手挠、羽毛、刷子、牙签和梳子,也可以用牙刷或电动牙刷。有条件也可以用一些精油,食用油,婴儿油,涂抹在脚心或者胸上,可以大大增加痒感!一般在笑刑开始时,人会忍住痒而不笑,但5分钟后就会痒的受不了并大笑,逼供的话半小时左右一般就会招了,如果是惩罚的话人笑声会越来越弱并晕过去。所以这种方法很奏效,不过如果不怕痒的就不一样了,但不怕痒的毕竟还是少,这种变相肉刑的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烙铁烙脚心将烧红的烙铁按在女犯的脚弓处涌泉穴的位置。这种酷刑造成的瞬时痛苦太大,很可能受刑者当时就昏死过去,所以用刑效果一般。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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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7年3月11日)請協助補充多方面可靠來源以改善這篇條目,無法查證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致使用者:請搜尋一下條目的標題(來源搜尋:"老虎凳" — 網頁、新聞、書籍、學術、圖像),以檢查網路上是否存在該主題的更多可靠來源(判定指引)。

老虎凳是一種可能導致死亡之刑罰,盛行於中國,早期的國民黨保密局愛用此法逼供。其做法把犯人綁坐在長板凳上,上身和雙手被綁在背後連著長板凳的木架上,雙腿在凳面上伸直,膝蓋以上的大腿用繩綁在凳上,於小腿與板凳縫中或腳跟下置放磚塊,使受刑人的雙腳向上抬起,通過牽拉腿部的關節韌帶,給受刑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導致肌肉撕裂或是瘀血,長時間刑囚則將人犯鬆綁後攙架著跑步,以免導致雙腿成殘。

老虎凳還可以再進行改進。老虎凳上的手銬腳銬可以有伸縮功能,越動越緊,手腕腳踝就會被銬齒齧傷。粗糙的鐵板可以磨壞從尾椎到肩背的皮膚。[1]

兩頭翹是把受刑人一雙手臂反擰到背後,用繩索捆住並高高吊起,使受刑人的上身最大限度向前彎曲,腳下通過墊磚使受刑人的腳尖也逐漸抬高,最後使受刑人的頭和腳幾乎相貼,造成全身性的痛苦,比一般的老虎凳更加痛苦。[2]

參考資料[編輯]

^ 揭秘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坐老虎凳绑死人床. 青島新聞網. 2013-04-07 [2013-04-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3). 

^ 中共用酷刑“老虎凳”摧残法轮功学员. 明慧網 www.minghui.org. [2023-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19). 

這是一篇關於犯罪學、刑罰、罪案與罪犯的小作品。你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閱論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老虎凳&oldid=7905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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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凳与牢头狱霸: 中国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的酷刑 | H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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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06月 24日

老虎凳与牢头狱霸

中国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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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凳与牢头狱霸

中国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的酷刑

 

人权观察捍卫全世界人权。我们审慎调查侵权行为,广泛揭露事实真相,敦促掌权者尊重人权、伸张正义。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人权观察积极参与维护人类尊严、推动普适人权事业的全球运动。

 

人权观察是一个国际组织,在四十馀国派驻工作人员,并在阿姆斯特丹、贝鲁特、柏林、布鲁塞尔、芝加哥、戈马、约翰内斯堡、伦敦、洛杉矶、莫斯科、内罗毕、纽约、巴黎、旧金山、悉尼、东京、多伦多、突尼斯市、华盛顿特区和苏黎士等地设有办事处。

 

更多信息,请浏览本组织网站:http://www.hrw.org/zh-hans

 

 

老虎凳与牢头狱霸

中国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的酷刑

 

摘要... 1

主要建议... 5

研究方法... 6

一、中国的酷刑问题... 8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8

在终止酷刑与逼供方面的努力... 8

对抗羁押死亡和牢头狱霸的努力... 10

国家防范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义务... 12

戒具和单独监禁的适用法律... 15

羁押死亡的适用法律... 16

二、审前羁押阶段的警察虐待... 19

讯问期间的肉体和精神虐待... 19

“牢头狱霸”的暴力和虐待... 27

使用戒具和单独监禁... 30

在押人员死亡... 35

三、获得律师、亲属会见及医疗照护... 41

获得律师会见... 41

会见家属... 45

获得适当医疗... 46

四、防范虐待的保护机制... 51

同步录音录像... 51

公安如何阻挠防范酷刑虐待的法律措施... 5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7

对最高法全国裁判文书数据库的分析... 60

五、缺乏问责... 66

公安内部督察和检察机关... 67

加害者有罪不罚... 72

公开可得信息的分析结果... 74

缺乏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复康... 75

六、建议... 79

附件一・致中国政府信函... 83

附件二・法院判决分析... 93

附件三・联合国机制建议摘要... 96

附件四・中国政府有关酷刑作为时间表... 102

致谢... 104

 

 

 

 

 

 

 

摘要

 

2010年5月,赵作海案引起中国媒体狂热关注。这位57岁的犯罪嫌疑人于1999年被法院认定杀害一名他的邻居。但这位邻居于2010年4月30日再次出现在他们居住的村庄,原来他只是因为与赵作海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开。赵作海说他当年是因为警察刑讯逼供才承认莫须有的罪名。他在坐牢11年后终于获释。作为2009到2010年左右中国各地许多警察暴虐行为的其中一例,赵作海案引发全国公众对这种暴行的哗然。

 

中国政府早在1979年就立法禁止虐待在押人员,1988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1990年代官方更发起遏止刑讯逼供的运动。然而直到2009到2010年引起公愤,酷刑与逼供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一向司空见惯,连中国官员也形容对在押人员用刑是“常见”、“严重”且”遍及全国”的现象。它受到联合国的重视,受到中国法律学者的关注,并且被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写进报告。

 

2009年这些个案之后,为遏制酷刑和依靠非法取得的证据定罪,中国政府出台了各种措施,包括法律和规管双方面的改革,例如禁止利用“牢头狱霸”管理其他在押人员,也包括实务措施 ,例如在警方侦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中间加装隔离设施、试行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刑事诉讼法》,要求执法人员保障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且不得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和书面供述引为证据。作为全国最高警务机关的公安部宣称,2012年刑讯逼供已减少百分之八十七,牢头狱霸虐待其他在押人员的现象已“一去不返”,且在押人员死亡人数在2013年达到“历史最低水平”。部分中国法律学者也表示,至少就一般非政治案件被告而言,酷刑已因上述各项改革而“逐渐受到遏制”。

 

基于对全国各地法院新近公布数百件判决书的分析,对48名近期被押人员及其家属、律师和离退官员的访谈,本报告发现2009到2013年之间出台的各项措施远远不够。

 

我们访谈的在押人员和辩护律师们说,部分公安人员故意将在押人员带离正式拘押场所,或改用不留明显伤痕的酷刑手法,以故意阻挠新的保护规定;另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和法官对明确的虐待证据视若无睹,使新制定的、旨在排除直接由刑讯逼供所获取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去效用。人权观察检视2014年初的432件在押人员于庭审中指称受到刑讯逼供的案件,其中仅有23起案件的相关证据被法院排除,但没有一件导致被告获判无罪。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都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们被榢接于既有的刑事司法体系,其中公安机关仍旧握有超越司法机关的极大权力,有许多可以虐待犯罪嫌疑人的机会。举例而言,看守所隶属公安部而非司法部管辖,使公安人员可在不受限制、不受监督的情况下提讯在押人员。律师不得陪同讯问,嫌疑人也没有沉默权,这违反了任何人不应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检察官和法官很少质疑或挑战公安人员的行为,内部监督机制也仍然无力。据学术研究,只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帮助。

 

因此,中国刑事司法体制若不进行更彻底的改革,提升辩护律师、司法机关和独立监督者的权力,将不可能消除酷刑与虐待。

 

2014年,上诉法院撤销两案判决带来正面成果,但改判更加凸显既有体制根深柢固的缺陷。在其中一起标志性案件中,被告念斌因遭刑讯逼供承认杀害两名儿童而被判处死刑,坐牢八年后终获法院无罪开释。在另一起案件中,内蒙古法院则对已故的呼格吉勒图做出无罪判决,这名蒙古族青年在1996年因犯强奸杀人罪遭到处决,其判决依据也是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在这两案中,负责监督公安机关的国家内部机制,包括公安纪检单位、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发现或忽略为定罪而实施的刑讯逼供。

 

倘若中国领导人真的决心进行司法改革,并消弭民众因司法不公而日益高涨的怨怼,就应该剑及履及,确保公安讯问时有律师在场,通过立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成立独立委员会受理并调查公安侵权案件。他们还必须超越2009年迄今采取的措施,不再只是对这个从根本上侵犯人权的体系进行修补,而应该提升检察院和法院相对于公安的地位,推动刑事司法的系统性改革,包括将拘押场所的监管权移交给目前监管着监狱系统的司法部,以及让司法机关脱离党的控制。为展现诚意,中国应该允许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前往视察。

 

2015年11月,中国将接受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中国政府应把握此一重要契机,承诺积极落实现行法律、为消灭对在押人员的酷刑和虐待做出关键改革。若做不到这一点,各界将更加怀疑中国是否真有诚意推动改革以提升大众对该国司法体系的信心。

 

***

 

作为本报告的核心,我们检索了庞大的中国法院判决数据库──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决定要求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自2014年1月1日起上网公布而能由网络获取──挑出其中包含嫌疑人指控警察刑讯逼供的案件群组进行分析。我们的搜索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自2014年1月1日到4月30日总共约15万8千份裁判文书。如前文所述,共有432份判决书提到刑讯逼供的指控,其中只有23件的证据被法官排除。

进一步分析这432份判决书可以发现,法官对刑讯逼供的指控很少进行任何详细调查。三分之二的判决书提到嫌疑人的指控后就没有下文了。其馀400份判决书,法官处理了刑讯指控,但多半只是凭借文书证据(400份中的247份)或既有的案卷纪录,而没有寻求其他证据来源(400份中的118份)。只有35份判决书提到证人证言,而且所有的证人都是警察;没有迹象显示法院曾允许任何辩方证人或医学、法医鉴识专家为刑讯指控作证。

 

我们分析法院案例、访问曾遭拘押人士后发现,公安机关的酷刑和虐待在审前羁押阶段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曾遭拘押的人描述了他们在公安讯问时遭到肉体上和心理上的酷刑,包括以手腕将全身吊起、用警棍或其他物品殴打以及长时间剥夺睡眠。

 

有些人谈到曾被“老虎凳”(讯问时用来固定嫌疑人的一种椅子)或手铐、脚镣拘束多天;一名等待复核的死刑犯长达八年戴着脚镣手铐。有些在押人士受到“牢头狱霸”(即看守所公安人员用来对多人牢房进行事实上管理的被羁押人)的虐待。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虐待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或永久性的身心障碍。向有关当局申诉刑讯逼供的大多是被控盗窃等普通犯罪的人。有些受访者说,组织性或涉黑犯罪等重大集体罪案的被告常遭受特别严重的酷刑。

 

在我们检视的大多数案例中,公安人员使用酷刑和其他虐待主要是为了引诱嫌疑人认罪,以确保定罪。嫌疑人无法会见律师、亲属或非属公安的医师令虐待更易发生。

 

曾被羁押的人及其亲属指出,很难找到律师愿意代理向法院控告公安虐待的案件。此外,许多受访者告诉人权观察,有些有机会报告酷刑虐待案件的医务人员却舍此不为,使在押人员失去证实控诉的关键信息源。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通常遭到人为操弄,例如先对嫌疑人施酷刑、然后再对他的口供进行录音录像,使嫌疑人申诉虐待难上加难。公安机关常在看守所之外实施酷刑,以致囚犯害怕被警察用转移看守所或其他借口而被外提。

 

如上所述,保障在押人员不受酷刑的其中一个重要保护机制,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迄今显然效果不彰。尽管律师们对人权观察表示欢迎这套规则,因其带来用法律程序质疑公安作为的机会,但实际操作中,检察官和法官常不予理会且经常拒绝说明理由,或者只是敷衍而不寻求更多证据支持在押人员的酷刑指述。

 

法官对于酷刑的申诉通常只就书面证据加以审理,而这类证据不是由公安机关制作的就是在其控制之下,且不像人证可以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质询。在人权观察分析的所有法院判决中,从来没有辩方证人或专家证人为酷刑指述出庭作证。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证明其提出的证据均为合法取得,但在实务上,法官经常仍然要求在押人员证明自己曾遭酷刑。

 

公安机关的权力之大,由侵权申诉在近期改革之下仍普遍不受问责即可看出。所有人权观察的受访者,包括一名前任法官和一名前任公安人员在内,全都同意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不足,且公安人员很少因酷刑虐待而承担法律责任。在最高法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我们只找到一起案件中的三名施酷刑的警察被检控,但没有一人被判有期徒刑。缺少对此类案件的检控也意味着受害者特别难以获得赔偿或复健。曾经争取赔偿的被羁押者说,公安机关最多只给些封口费,而申请国家赔偿则非常困难。被羁押人员追究责任的行动几乎总是徒劳无功,有时甚至因此遭受进一步的惩罚。

 

最后,虽然本报告着重于普通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受到的不当对待,但政治犯所受的酷刑虐待仍是一个严重问题。高智晟、郭飞雄、哈达、曹顺利以及无数其他政治犯都一再遭受公安人员和他们所控制的牢头狱霸的酷刑虐待,目的是为了惩罚他们的维权活动并吓阻其他人挑战国家政权。他们也遭遇到本报告所描述的许多状况,甚至常常更加严重。

 

 

主要建议

 

将看守所的管理权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

确保任何被警察拘留的人在被逮捕后立即被移交法官讯问,至迟不超过48小时;

修改《刑事诉讼法》,确保嫌疑人在接受任何公安问话或审讯时都能有律师在场,并明定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保持缄默;

成立独立的警民联席委员会,赋予其对公安人员被指行为不当的事件进行调查的权力,包括在押人员死亡和公安酷刑虐待;

修改《看守所条例》,允许嫌疑人无需经看守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和亲属会见、通电话及通信;

确保嫌疑人有机会接受非对公安机关负责的医师检查,并培训和看守所有合作的医师和心理治疗师,使其有能力辨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酷刑迹证。

 

 

研究方法

 

本报告由人权观察研究员在2014年2月到9月之间透过访谈和审阅文档进行调查,并跟进研究到2015年3月。如下文所述,在本研究中,我们分析了中国法院在2014年前四个月共计约15万8千份裁判文书中涉及刑讯在押人员的432份判决书,以及同一时期中国媒体有关虐待在押人员的报导。

 

本研究的范围因受到中国政府的限制而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国政府敌视国际人权组织所做的调查,并严格限制国内公民社会组织在许多不同议题上的活动,尤其是有关人权侵犯方面。本研究进行时,正是人权遭受近年来最严重打压的时期。

 

过去二十年之中,曾有少数外交人员、联合国官员、各级人大代表和特定民众获准参观中国的看守所。这些参访提供了宝贵信息,但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参访活动,而且鲜少给予许可。人权观察无法进入看守所,只能依赖其他人士既经证实的陈述。

 

本报告的研究共访谈48人,包括前在押人员以及在押人员的亲属、律师、一名前法官、一名前公安人员、学者和国内、国际非政府组织成员。其中18份对前在押人员的访谈,绝大部分是没有已知政治异议纪录的犯罪嫌疑人。我们通过采访其他同案被告、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交叉核对个别信息,并比对可取得的医疗和拘押纪录以及官方媒体相关报导。

 

许多受访者的姓名和可供辨认身份的细节都予以略去,以保护他们免遭政府报复。本报告中提到的所有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和律师的姓名都是化名。所有受访者都被告知访谈的目的、访谈的自愿性质以及访谈所得信息将作何使用。所有受访者都口头同意接受访谈。所有受访者都知道他们可以随时拒答或终止受访。我们没有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诱因以交换受访者接受访谈。除国际专家外,所有访谈都用普通话进行。

 

人权观察已就本报告相关问题致函四个政府部门(见附录一)。人权观察截至本报告发布时迄未收到任何回复。

 

如前所述,本研究的核心部分是检索一个庞大的数据库──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要求全国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判决书上网公开,这些资料均可由网络取得──并对其中提到在押人员指述刑讯逼供的一组判决书进行分析(见附录二)。检索的范围是最高法数据库自2014年1月1日到同年4月30日的所有裁判文书。

 

人权观察从该数据库在这段时期收录约158,000份刑事法庭判决书中,找出432份录有犯罪嫌疑人指述酷刑的判决书。[1] 在这些判决中,涉及公安人员的有1份、3人因刑讯逼供而被审判,涉及在押人员的有45份、50人因虐待在押人员而被认定负有法律责任。搜索关键词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故意伤害’及’同监室’”以及“破坏监管秩序”。[2]

 

尽管由这些判决书可以一窥中国法院如何审判酷刑指述控,但人权观察分析的这些样本(“数据集”)几乎肯定并不涵盖该时间段的所有酷刑案件。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文书,导致法院仍可恣意隐匿信息。[3] 某些案件,特别是涉及高官的重大贪污案件,似乎没有纳入最高法的数据库。[4] 还有许多酷刑指述控可能虽在法庭上提出但未被载入判决书,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根本没有向法庭提出被虐待。

 

人权观察谘询的二手信息源包括中国政府的文件、法律和政策;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布的报告;联合国有关中国酷刑问题的文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负责有关酷刑、强迫劳动和警察暴行问题官员的访谈;中国和国际媒体的新闻报导;以及中国和外国学者专家关于警察暴行的著作。

 

本报告讨论范围不包括正式刑事司法程序之外或非由公安部所辖警力实施的暴行;不包括在行政拘留和任意拘押或监禁之下,或由检察机关[5]实施的暴行;不偏重于被控国家安全罪名的政治性犯罪嫌疑人所受的待遇;也不偏重于新疆或西藏地区的警察暴行,这两个地区的酷刑问题特别严重,但很难和当地犯罪嫌疑人联系而不为他们带来风险。本报告涵盖死刑犯和短期徒刑囚犯的状况,因为他们和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同样被囚禁在警方控制的看守所,面临类似的待遇。

 

一、中国的酷刑问题

中国政府已采取某些措施,包括强化法律上和程序上的保护机制。这些措施若能积极落实,将能一定程度减轻在押人员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情形 。然而,正如联合国几个审查表明,中国政府只作出少数根本性改变。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即监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履约情况的专门机构,自1988年迄今已四度完成对中国履约纪录的审查。[6] 再加上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曼弗瑞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2006年赴中国视察后提出的建议,独立的联合国机制和官员已就解决此一问题向中国提出多项建议(见附录三)。尽管中国政府已透过履行其中数项建议而获致若干成果,但大部分建议仍未获实行,因为这些建议涉及广泛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例如提升辩方相对于控方的权力,以及调整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

 

2008年中国最近一次接受审查时,禁止酷刑委员会结论指出,“尽管缔约国针对酷刑做法及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十分关切...有指控称警方...经常和广泛地对被拘留嫌疑人实施酷刑和虐待。”中国政府则在回应委员会结论的书面文件中为本身的努力提出辩护,声称中国在反酷刑领域做出了“认真”、“不懈”的努力,并已“取得了巨大成就”。[7]

 

中国预定于2015年11月再次接受禁止酷刑委员会审查。

 

在终止酷刑与逼供方面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制定的首部《刑法》,即对逼供科以刑事处罚。整个1980年代,经济上的改革开放导致犯罪率骤然大幅升高。政府“严禁刑讯逼供”的口号几乎流于空谈,因为当局本身经常发动重结果、轻程序的严打运动。[8]

 

1990年代,政府采取周期性的运动,包括提高公安侦办犯罪的标准,强化对酷刑案件的内部监察和处分,但由于缺乏政治意志或程序制裁为后盾,这些努力几乎完全徒劳无功。[9] 2000年以来,对刑讯逼供的关注提升,不断反映在高层领导人的讲话中,2000年代后期起,政府更加着重以立法和规管措施遏制酷刑。

 

在最近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即1996年和2012年,政府修改了相关条文以减少刑讯逼供。[10] 1996年修法降低了口供做为犯罪证据的重要性。[11] 2010年,赵作海案引发普遍公愤,促使脸上无光的中国执法和司法部门于2010年共同发布了两套规则,其一是关于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其二是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据使用。[12] 前者通称排除规则,已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纳入条文。

 

排除规则规定,经由“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应予排除,且不得做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13] 该法允许辩方在一个开庭前的程序中对供述提出质疑,并说明排除供述的程序和要件,规定有关侦查人员可以被强制出庭说明情况。[14] 排除规则以外,公安部也从2010年起支持对公安人员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现在以此作为侦办有关死刑、无期徒刑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必要条件。[15] 在2012年新法实施六个月后,公安部宣布全国刑讯逼供已减少百分之八十七。[16]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排除规则并不包含“毒树之果”理论。该理论被联合国酷刑特别报告员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将使排除规则超越酷刑虐待取得的供述之外,扩及“源起于酷刑而于其后以合法方法取得的一切证据片段。”[17]

 

对抗羁押死亡和牢头狱霸的努力

 

2009年2月,李荞明案经国内媒体曝光。这名在云南省被羁押的24岁犯罪嫌疑人,因致命脑部损伤死亡。当局起初宣布他是在与同监人员玩“躲猫猫”时死亡。直到案情在网上流传后,当局才承认他是被三名同监人员殴打致死。在本案和其他在押人员遭严重虐待的案件获得媒体关注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随即出台了一些改善看守所监管的新措施[18]

 

公安部表示,这些新措施自2009年开始实施,包括将在押人员生活空间的图像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在监室安装报警装置以便在押人员受虐时可向民警求救,在讯问室加装物理隔离设施隔开提审人员和嫌疑人,与当地医疗院所合作以改进对嫌疑人的医疗照护,看守所收押嫌疑人前先进行体检等等。[19] 同时,公安部“严禁使用在押人员进行管理”,即禁止牢头狱霸,并规定“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民警直接组织实施”。[20] 该部称,迄2011年底,已聘请非属公安系统的社会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对全国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看守所进行定期、无预警的巡视监察。[21]

 

当局还专门开展了打击牢头狱霸的行动,共有36名牢头狱霸被追究刑责,166名监管民警受到纪律处分。[22] 2010年3月,即该行动执行满一年时,公安部宣布这段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因牢头狱霸致在押人员死亡事件。[23]

 

2012年5月,公安部宣布正对1990年实施的《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正,并计划起草法律加以取代,以解决造成犯罪嫌疑人可能遭受虐待的法律漏洞。该草案迄未公布,但国内媒体已披露部分内容。其中主要争议之一是看守所应由哪个部委来管理。有些学者主张移交中立机构以避免虐待情形发生。[24] 但据报导,公安部不愿放弃对看守所的控制权,因为有说法指公安人员在里面暗中监视嫌疑人或透过线人获取信息。[25] 公安机关所破案件,大约12.5%是以这种方式取得线索。[26] 2009年,公安部为回应外界对于看守所管理不善的质疑,要求地方公安局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和分管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不同人。[27]

 

ANOTHER TEXTBOX刑事诉讼程序与时限

 

公安人员确认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对其施加五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28]、刑事拘留、正式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29]

 

嫌疑人经历刑事拘留体系所用的具体程序和时间,难以一概而论。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均允许公安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期限,例如嫌疑人身分不明、或侦查人员发现嫌疑人犯有其他罪行。该法未规定保护机制,无法防止公安机关反复利用相关程序规则对嫌疑人实施无限期羁押。

 

通常,公安机关在初次拘传嫌疑人到正式刑事拘留前,可以将其拘押24小时。正式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嫌疑人移送看守所收押(但正如下文第四章所论,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之前的这段时间可以被延长)。从嫌疑人被正式拘留之日起,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警方最长有37天的时间,可以在禁止嫌疑人对外联系下对其进行多次讯问。[30] 在公安机关完成侦查,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前,嫌疑人可以被拘押数月甚至数年。[31] 检察机关起诉嫌疑人后,即进入第一审,若被定罪可再上诉进入第二审。被告被定罪且依法不能或放弃继续上诉的,即由看守所移送监狱服刑。剩馀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或被判死刑等候执行的,继续由看守所关押。

 

候审的嫌疑人很少获得取保释放,这是违反国际标准的。[32] 大部分嫌疑人都在看守所中关押数月等候开庭。看守所经常过分拥挤,伙食不足,仅有基本的医疗照护。[33] 在中国法律中,嫌疑人几乎没有权利质疑令其遭受审前羁押的决定。[34]

 

中国已签署尚未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 该公约并规定被拒绝取保的人应尽速获得审判。[35]END OF TEXTBOX

 

国家防范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义务

 

依据国际法,各国政府有义务保护所有在押人员不受人身伤害,并尊重在押人员获得人道待遇和尊严对待的权利。[36]

 

《禁止酷刑公约》禁止使用酷刑,其基本定义是公职人员或其代理人为取得情报、供述或为予以处罚而蓄意使某人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37]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称为“虐待”,同样在禁止之列。[38]

 

各国政府有义务确保不得援引任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除非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39] 各国政府在收到酷刑申诉时,应当“由合格的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并确保“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40] 酷刑受害者应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生理和心理的康复治疗。[41] 对于未达酷刑的虐待也负有类似的义务。[42]

 

虽然中文也有“酷刑”一词,但在国内法律或媒体报导均不使用。以中国最常用的百度搜寻引擎查找“酷刑”,只能找到描述古代酷刑的文章而没有当代的相关报导。相对地,中国政府定义“刑讯逼供”为司法人员为对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而“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或〕导致...精神失常”,并把这种行为列为刑事犯罪。[43] 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及在监管机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也构成犯罪。[44]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已一再表示关切,中国政府“尚未将完全符合《公约》所载定义的酷刑定义纳入其国内法”。[45] 其中一个问题是,禁止酷刑委员最近一次对中国进行审议时,相关法律仅仅禁止造成身体上疼痛,不包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痛苦。[46]

 

中国政府已在此一问题上有些改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司法解释,承认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也构成酷刑。[47] 但该解释条文并未指明何种行为可以造成其所称的精神痛苦。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意见,详细说明在刑事调查中禁止使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压迫手段收集被告供述。[48] 然而,由于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即全国法院必须遵守的指导原则),其法律地位及指导法官判案的效力可受质疑。因此,包括长时间剥夺睡眠等审问技术仍为合法。[49]

 

中国政府也尚未解决另一问题,即法律尚未明文禁止非为逼取口供而实施酷刑。[50] 法律仅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和监管机构人员实施的酷刑,并未涵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的行为,包括在公职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行为”,例如牢头狱霸的酷刑行为。[51] 禁止酷刑委员会指出,国家有义务防止在押人员遭受不当对待,不只来自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也来自其他囚犯。[52]

 

中国法律还存在一些重大漏洞,导致对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保障受到削弱。[53] 依据现行法,公安人员在看守所和派出所审问嫌疑人时,不必有律师或其他第三方人士在场。[54] 中国法律虽然规定嫌疑人有权委托并会见律师,但很少人有办法或机会寻求律师帮助。绝大多数嫌疑人也没有权利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嫌疑人大多没有律师。[55] 尽管中国政府已在2012年修正《刑诉法》时增列条文,禁止强迫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但又要求嫌疑人“如实回答”公安讯问,以致前述新法基本上受到架空而失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机制,也不包括嫌疑人享有沉默权。[56]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立刻获得律师帮助是“预防拘押中酷刑虐待及确保公正司法程序的基本法律保障”之一,[57] 该委员会指出:

 

获得法律代表是指,从在押人员被剥夺自由开始,在整个拘押期间,特别是在讯问、侦查和审问程序中,应允许在押人员用她/他能够理解的语言,迅速地以保密方式联系和私下谘询独立的或由其自行选任的律师。[58]

 

戒具和单独监禁的适用法律

 

尽管警察有时可以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但国际人权标准对戒具的使用定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戒具只有在防范囚犯伤害自己或他人而有绝对必要时方能使用,而且绝不能做为惩罚工具。[59] 中国的《看守所条例》也有类似规定。[60] 国际标准和中国法律都规定,使用戒具时应避免造成过度的不适、疼痛或伤害。[61]

 

然而,中国相关法规允许对囚犯使用戒具最长可达十五天,而且可以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延长使用时间。[62] 这种规定违背国际标准,即戒具使用的时间应尽量缩短,也就是应以分钟为单位而非以小时或以天数计算。[63] 禁止酷刑委员会曾建议,应确保在押人员于遭受处罚时有权要求正当程序,包括“书面通知处罚事由”和“提供处罚决定书副本”等等。[64] 但中国看守所相关规则并未规定这些正当程序保障。

 

相关法规并规定,死刑犯(由看守所而非监狱关押)在等待死刑执行期间必须每时每刻穿戴戒具。[65] 此一规定违反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即在押人员的地位或法律情况“不得做为强制使用戒具的理由。”[66]

 

中国《看守所条例》规定,对在押人员得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即单独监禁在俗称“小号”的单人监室,最长以15天为限。得处以禁闭的理由为违反监规“情节严重”,例如“散布腐化堕落思想”、“故意损坏公物”或打架斗殴。[67] 禁止酷刑委员会已指出,单独监禁不得用于审前羁押的在押人员。[68]

 

羁押死亡的适用法律

 

依据国际标准,所有羁押死亡案件必须进行“彻底、迅速且公正的调查”,包括经亲属或其他可靠信息认为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案件。[69] 正如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鉴于在羁押环境下应推定国家负有责任,又鉴于政府负有保障并尊重生命权的义务,政府必须主动举证以排除推定的国家责任,若无法举证排除国家责任,则政府有义务赔偿死者亲属。[70]

 

除了起诉不当死亡的义务,政府还必须采取措施防范羁押死亡,并对致死原因进行有效回应,包括确保适当的监督,以及为在押人员提供适当的医疗照护。[71] 政府应当允许亲属获取“一切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信息”,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公布调查结果。[72] 若“既有调查程序因欠缺专业性或公正性而有所不足”,或亲属已提出上述质疑时,政府应当“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执行调查。”[73]

 

2009年爆发连串羁押死亡案件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处理在押人员死亡的程序规定。[74] 依据新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死者近亲属,并“立即开展”死因调查。调查工作包括封存、查看该监室的监控录像,询问同监室在押人员、医生和民警,封存、查阅所有相关的健康和监管纪录,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以及组织死因鉴定。公安机关认定致死原因后,应通知近亲属并向检察院提交报告。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以命令法医机构进行尸检,死者近亲属及其法律代理人可以在场见证。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若属虐待而非疾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则应由检察院进行调查。死者近亲属不同意或质疑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时,检察院也有权进行调查。[75]

 

现行法规的缺点之一,是没有规定调查的期限。现行法规也没有规定必须由独立或公正的机构执行调查工作。尽管法规要求公安机关将其调查结论通知近亲属,但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提供亲属完整的书面报告或充分披露细节。[76]

 

[Textbox] 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与监督

 

1979年之前,中国公安警察部队的主要功能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工具,任务是铲除敌人、巩固党权,侦办普通犯罪是次要工作。1979年开始改革开放,经济更为开放的同时,普通犯罪也随之暴增,公安部门的角色乃日益着重于治安执法。[77]

 

中国警察分为五大类型,本报告着重于其中隶属公安部的民警部队,占全国两百馀万警力的绝大部分(百分之八十六)。[78] 公安民警的主要职责包括调查大部分犯罪案件和管理拘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79]

 

公安部的职责包括指导属下四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80] 但地方领导班子(同级中共党委和政府官员)负责公安机关的经费并决定包括各地公安首长的人事任命、公安人员薪资待遇和工作重点。[81] 中共通过各级党委控制同级公安机关,并通过政法委员会(政法委)统一指导、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各机关的治安执法工作。在各地党政机关严格控制下,公安民警很容易受到地方政治势力的影响。[82]

 

公安民警的权力近年来显着提升,特别是在2002到2007年担任公安部长的周永康的领导之下。[83] 周永康任命各地公安首长担任政法委书记,使其成为地方党政权力核心。[84] 他又在全国扩建政治监控系统,或称维稳体系,使公安的权力更加扩张。[85] 此一情况到2010年左右开始转变,中共中央下令省级公安机关首长不再兼任政法委书记。[86] 尽管公安部在习近平领导下受到党的较大约束,但依旧大权在握。[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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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前羁押阶段的警察虐待

 

刑讯逼供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则,很普遍。

──郑千阳(化名),黑龙江省前警官,2014年2月

 

中国官员形容刑讯逼供是“全国性”、“普遍”且“严重”的问题,[88] 据中国学者分析,牵涉死刑案件的重大刑事错案有八成存在刑讯逼供。[89]

 

人权观察访谈的部分律师指出,由于减少刑讯逼供的法律措施,在非政治性刑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使用酷刑的情况已较为减少或“较不严重”。但其他律师和前囚犯在受访时则指出,酷刑仍是严重问题。这些观点的差异或许来自所在地点、犯罪普遍程度、执法机关拥有的资源及其他因素。人权观察所分析的432件含有刑讯逼供指述的法院判决,分布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的30个。[90]

 

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在讯问阶段以外,犯罪嫌疑人还可能面临其他形式的虐待。实际管理监室的牢头狱霸有时不当对待或殴打其他在押人员。管教人员为处罚在押人员而用戒具使其维持痛苦姿势或长时间单独监禁,或者强迫在押人员长时间劳动而不给报酬。尽管当局宣称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已经减少,但仍持续发生,其中许多据称是因为公安民警、监管人员、同囚人员的酷刑虐待,或长期缺乏适当的医疗照护。[91]

 

讯问期间的肉体和精神虐待

 

中国现行刑事法律禁止公安人员在讯问时为逼取口供而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92] 但据人权观察访问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表示,各种逼供方法至今仍在使用。他们描述了不同省份公安机关在讯问时使用类似的酷刑方法,其中许多也可见于中国媒体报导[93],包括:

 

拳头、警棍、电警棍、铁锤、铁棒殴打;

脚踹;

喷洒辣椒水等致人疼痛的液体(包括灌入鼻腔或喷洒于外生殖器);

长时间受寒(例如在接近零度的房间中对全身赤裸的嫌疑人泼冷水);

用灼热强光直射眼睛;

强迫长时间维持痛苦姿势;

剥夺睡眠、饮水和食物。

 

几位刑事辩护律师描述了常见的虐待手段。北京律师沈明德向人权观察说明了中国常用的多种酷刑方法:

 

[酷刑的方法]就太多了,比如说东北很冷把他脱光衣服把他吊打、电棍打击打肛门生殖器官、打耳光、拳打脚踢,比如说湖南娄底一个比较典型的把双手反绑,把人固定在“老虎凳”或者铁椅子…[他们]把人吊在窗户上面,长时间要他蹲…长时间在哪不准动。[94]

 

一名2011年离职的黑龙江省前警官告诉人权观察,公安人员普遍使用肉体和精神虐待:

 

几乎所有嫌疑犯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到酷刑…被打骂、不给睡觉、不给水喝、恐吓…老虎凳基本上每个公安局都有,还有电棍这些。他们都把它们收好的。[95]

 

有些受害人和律师报告遭到拳打脚踢。执业二十多年的律师吴英告诉人权观察:

 

酷刑是有…就是用电棍啊,双手反扣、殴打这些…我遇到的一般是电棍点肛门、生殖器、脚拇指。[96]

 

北京律师骆成虎谈到2012年代理一起农民被控谋杀的案件,当事人遭到酷刑:

 

拿着棍打…连续一个多小时,每天都打…还有他不是自己被打,是父亲[和一名]亲属关了30多天也是打。[97]

 

浙江省一赌场负责人古道应告诉人权观察,他在2011年1月初被公安拘留后受到酷刑:

 

[他们]用手铐拷住我的双手进行严刑拷打,拳打脚踢还是小事。[其中一个警察]使用电棍进行长达6-7小时的电击,多达100多次。我多次差点昏迷,小便失禁,后来他用警棍放在地上,强迫我双膝跪在警棍上长达3个多小时。[98]

 

 

警察将一名双手被反铐在身后的被羁押人打倒在地。人权观察基于前被羁押者和律师对于酷刑和虐待的描述绘制了此图和以下两幅图。[99]

 

常用的方法之一是用手铐或绳索捆绑嫌疑人的手腕或手臂,有时双臂反绑。湖南省的陈中生谈到公安人员对他的酷刑:“他们铐住我的双手,再把手铐吊在窗子上,就像这样,双脚点地...手铐都卡进肉里了。把我像条狗一样吊着。”[100]

 

其他嫌疑人也提到被吊住手腕后殴打:

 

他们用布条裹住我的手腕,然后再上手铐。然后他们用绳索绑着手铐中间,吊在天花板的横杆上,让我双脚点地。他们用电警棍电击我的双手,甚至插进右口袋电击我的私处。…七、八分钟我就受不了了,我哀求他们放我下来,好让我把事情想清楚。[101]

 

图示一名嫌疑人被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一些曾被羁押的人说他们被戴着手铐吊起来,由于手铐会陷进肉里,这会特别的痛。

 

受访者也提到用辣椒水等物质造成嫌疑人疼痛或严重不适。张冲向人权观察表示:“他们捂住我的嘴,从鼻孔灌进辣椒水,流得我满嘴满脸都是。”[102]

 

有些律师告诉人权观察,警察折磨嫌疑人的手段愈来愈老练,有些技巧只留下很少或完全没有外伤。他们说警察使用毛巾、书本、安全帽或其他东西垫着打击部位,造成剧痛却没有明显伤痕。律师罗成虎告诉人权观察:

 

现在警察打人是很技术性的,你看这个小孩被打的时候,垫一些厚厚的日历打他,没有外伤留下,可能几天、十天就看不到了。[103]

 

1999年执业至今的上海律师宋三左说:

 

直接的肉刑少了很多,但是变相的肉刑,比如说连续的审讯、疲劳轰炸、车轮战等就有所增加,也包括威胁、精神压力等等,威胁要逮捕家属,这些都是违法的。[104]

 

剥夺睡眠的方法似乎相当普遍。30多岁的商人余正路告诉人权观察,他被绑在讯问椅上不让睡觉超过96小时:

 

[他们]说洗钱罪,四天四夜非法拘押,不给睡觉,不给吃饭,不给水喝,不给吃药,我是有高血压的,也不给…四天四夜不给睡觉,警察四个小时一班,过了四个小时就换警察,一阖上眼他们就推你。[105]

 

20多岁的农民雷新木向人权观察说到类似的虐待方法。雷新木被控抢劫,但他否认犯罪:“我坐在‘老虎凳’上,头上打着两盏聚光灯,他们轮番和我谈话...他们不让我休息,我实在受不了。”[106]

 

雷新木被剥夺睡眠超过200小时,仍然拒绝承认犯罪。羁押数周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将他释放。

 

依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用剥夺睡眠逼取供词是“不可允许的”[107],长时间剥夺睡眠则构成酷刑。[108]

 

Another textbox: 公安破案压力

 

公安机关依赖酷刑虐待逼取口供,有几项原因。刑事司法系统素以口供为“证据之王”,即最重要的证据形式,并通过各种安排尽可能便于侦查人员取得口供。[109] 办案时,公安人员先取得他们所要的口供,再根据口供进行调查俾以佐证。[110]

 

尽管近年来政府在全国各地投入数千亿元支持“维稳”项目[111],公安民警仍然缺乏足够的经费或人力以适当地侦查犯罪。[112] 再者,除大城市以外,公安民警往往未经充分训练而缺乏侦办刑事犯罪的基本知识。[113] 由于犯罪防治经费不足,导致公安机关过分仰赖刑讯逼供便宜行事,将其视为获取必要证据使罪犯受到起诉、定罪的最有效途径。

 

个别警察的职位晋升或其他金钱或物质报酬,通常依据一些考核标准,包括破案率,即侦破案件占警方受理报案总数的百分比。[114] 警察必须达成的破案率标准(有些地区高达百分之九十)使他们背负极大的破案压力。[115] 公安部于2011年宣布禁止以破案率做为考核标准,并已有数省公安厅遵循此一重大举措,但这种政策宣示对警察的行为能有多少效力尚待观察。[116]

 

律师告诉人权观察,公安办案人员有时对嫌疑人屈打成招,或强迫他们指证其他人为共犯。一位律师说,警察把一对父子分开关押、殴打,并分别告诉他们对方已做出对他不利的供述。[117] 有时嫌疑人已经主动认罪,警方却逼迫他承认他坚持没有犯下的其他同类案件。其中一例,一名嫌疑人迅速供认犯下一宗抢劫案,并主动交待其他共犯的详情。警察却将该名嫌疑人吊起来殴打,逼迫他承认其他抢劫案。[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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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 TEXTBOX: 最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案件

 

本报告中描述的酷刑个案多半是被控窃盗、贩毒和抢劫等中国常见犯罪的嫌疑人。[119] 但人权观察访谈的数名律师提到,某些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常遭受特别严重的刑讯逼供,包括谋杀、黑社会和贪污等个案。[120]

 

近年来,中国大陆媒体报导刑讯逼供的主要案件都与后文所述的犯罪类型有关,例如被控杀人的赵作海、被控组织犯罪的胡伟星。中央政府近年大力打击这些类型的犯罪,主要因其普受公众关注和谴责。[121] 政府显然将命案列为重点;公安部2013年宣布全国命案侦破率达到百分之95.5。[122] 有些城市,例如新疆乌鲁木齐,宣称在2013年的命案破案率是百分之百。[123]

 

我们访问的律师表示,这些“大案”受到高层要求破案的政治压力,以致中国刑事法律原有对于被告的所有程序保障 ── 无论多么有限 ── 都进一步被削弱。[124]

 

这些案件的侦查起诉可能造成一种特别有利于酷刑虐待的环境,主因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官员奉命“联合办案”。[125] 地方政府会在处理官员涉案时成立“专案组”,由原本应该分立的公安、检察、法院和党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组成。在地方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专案组“研究案情,决定如何[将嫌疑人]定罪。”[126]

 

在人权观察分析的432件含有酷刑供述的法院判决中,这三类犯罪只占很小分额--约仅百分之六。但由所涉酷刑的严重程度、以及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程度可以看出,这些案件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不成比例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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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的暴力和虐待

 

2009年连续发生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包括本报告第一章所述以“躲猫猫死”闻名的李荞明案,引发舆论哗然,促使政府承认牢头狱霸--代表看守所当局对其他同囚人员实施管理和虐待的在押人员--问题的存在。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柱接受专访时公开承认该问题相当严重:

 

“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所以我只能说,我们会加强。[127]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加强监视在押人员生活场所,以避免牢头狱霸施暴。[128] 公安部于2014年表示,牢头狱霸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129]

 

但前在押人员和辩护律师告诉人权观察,监所仍然常常利用牢头狱霸做为实际上的监室管理人,以及在押人员和民警之间的中介。生活起居各方面--包括床位、购买额外食物和必需品--都交由牢头狱霸管理。

 

曾被关在广州看守所的、30多岁的前在押人员袁一帆告诉人权观察,牢头狱霸只是换个名称,实际上还在看守所里充当实质的监管人员:

 

他们现在不叫“牢头”了,叫“值班人员”。民警除了上、下午巡视一次以外,就是这些“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秩序、安排劳动的…这些理论上都是管教处理的,实际上是“值班人员”。[130]

 

牢头狱霸不当对待和虐待的程度因人而异。袁一帆说他所在的看守所里牢头狱霸并未不当对待同囚人员:“还是有牢头狱霸,但情况比以前好些了。还是有体罚和责骂,但不像过去那么严苛。”[131]

 

有些人则说,肉体虐待仍然普遍。曾被关进南方某省看守所的律师吴英说,他在里面看到打人的状况:

 

牢头狱霸…他们经常打人,我自己也有被虐待…牢头的虐待主要是要你站在脏的厕所啊,简单的打一下啊这些,现在都有监控录像的,打人的情况好了,但是七、八个人打人的也有。[132]

 

在押人员左毅说,在他被关的福建看守所里,打人的情形非常严重;有一名牢头狱霸威胁要把他“慢慢折磨到死”。他回忆其中一次被打的经验:

 

他[牢头]用那个衣架,[他把我]双手放到床上,用衣架打手指,手指都被打掉了…打很久。[133]

 

牢头狱霸虐打同囚人员的原因各有不同。有时是因为看某个在押人员不顺眼,或向他勒索金钱。曾被羁押在河南省的冯昆告诉人权观察:

 

在牢里,没关系的就被[牢头]打,有关系的就不会被打还有福利可享,只要家里送钱来就可以。[134]

 

牢头狱霸的另一个主要功能,是在一些强迫在押人员无偿劳动的看守所里管理同囚人员的生产劳动。牢头分配同监室在押人员的工作份额,而动作太慢或无法达成个人工作配额似乎是牢头虐待在押人员的主要原因之一。被关在福建的左毅告诉人权观察:“每天他们都把那个任务带进来,他说你要做多少就做多少,完不成的话他要整你。”[135]

 

前在押人员佟伸木说,牢头狱霸以暴力或虐待惩罚违反“规定”的同囚人员:

 

[狱霸]通常是因为干活的事情打人,但也有[因]不服[狱霸]管教的…他们规定了什么时间不能上厕所…如果违反了这样的规则的话就会被打。但大部分时间是不干活就会被打。[136]

 

具有类似经验、被关在广州白云看守所数月的美籍教师史都华・佛斯特(Stuart Foster)告诉人权观察,牢头狱霸会惩罚那些干活太慢的在押人员:

 

整个装配过程中,那帮人[牢头和他的助手]就走来走去抽打大家,催促干活。同样的,他们认为动作太慢的,当天就不许休息抽烟。一直不配合的话…就会被拉到牢房前面,通常在晚上加班时,像这样跪着面壁,还会被他们殴打头部、肋骨…他们还会减半你的食物配给...这些是比较常见的[处罚]。[137]

 

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牢头狱霸和看守所民警关系密切,民警给他们各种优待,包括超额香烟、热茶等等。尽管暴力和虐待看似是牢头狱霸为使囚犯恐惧、服从的一种“管理作风”,但有时是由民警下令实施。[138] 受访者指出,牢头狱霸还会殴打在押人员逼取更多口供和信息,不论是出于个人动机,或是受到公安指使逼迫在押人员“配合”侦查。左毅告诉人权观察:

 

他[牢头]好立功,减刑嘛。他要我讲[其他的犯罪],我不讲,这也是折磨我的因素嘛。另外就是看到我不爽嘛,就是这两个因素。[139]

 

1992年开始执业的上海律师俞正告诉人权观察:“你不听话的话,他们也叫牢头狱霸打你,比如说零口供。”[140]

 

另一位上海律师宋三左说:

 

牢头狱霸…有些是真的是虐待人;也有少数是管教指使的。前者就是全世界都有,欺负新人那些,要新的人睡近马桶那种;后者就是管教指使要嫌疑人配合调查,就是管教告诉牢头要给那个人一些“苦头”,就是态度不好之类。[141]

 

使用戒具和单独监禁

 

公安人员讯问时经常使用俗称“老虎凳”的戒具,限制嫌疑人的行动。前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他们被固定在这种铁制座椅上长达数小时甚至数天,不能睡觉,双腿和臀部因为长时间不动而肿胀。

 

前在押人员马英英告诉人权观察,她被困在这种装置上好几星期,导致她暴瘦而且多次昏厥:

 

当时我坐在一个铁椅子,一天到晚就是坐在那里手扣脚扣,只能够在白天扣在那个铁椅子上面睡了一会,一会领导来了,那些民警又让他骂,他说不能让她打瞌睡的…一直…[到]我的屁股都坐到流血了。[142]

 

前在押人员雷新木说:

 

老虎凳是铁椅子,把人扣住的,手脚都扣着,用铁扣着…我就坐在老虎凳上,头上顶着两个聚光灯,他们轮流的和我说话...就是不让我休息,身体上支撑不住…[我是被]扣了9天9夜。[143]

 

图示一名嫌疑人被限制在警察所称“讯问椅”,但也被广称为“老虎凳”的椅子上。受访的前被羁押人和律师说警察常常把嫌疑人捆绑在这类金属椅子上,长达数小时,甚至好几天,还经常剥夺他们的睡眠和食物,直到他们的双腿和臀部都肿胀。

 

有部分公安人员承认使用这种装置,但坚称它是用来防范嫌疑人自伤和伤人。根据贵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文件:

 

“老虎凳”其实就是公安机关按公安部有关规定使用的“审讯椅”。…是在审讯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或者对讯问人员实施暴力攻击而使用的具有约束力的椅子。[144]

 

根据公安部通知,讯问室应设置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该座椅应当“牢固”、“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且有“安全防护装置”。[145] 但该通知没有说明这种座椅应有何种细部特征,应被用于何种情况,或可以将嫌疑人束缚在上面多长时间。尽管公安机关声称这种座椅是为了防范嫌疑人伤害自已或他人,但有关警用器械和戒具的规定并未列入讯问椅。[146]

 

看守所人员也经常使用手铐和脚镣约束在押人员。[147] 相关法规规定,已被判处死刑等候司法复核或等候执行的人犯必须每时每刻穿戴脚镣手铐,而且两者常被串连起来防止脱逃。[148] 因此,在押人员在上诉期间可能要穿戴戒具几个月甚至几年。

 

据一名被判杀人罪等候复核的死刑犯亲属指出,该在押人员过去八年每天24小时都被手铐脚镣限制于不舒服的姿势:

 

他生活状态是戴着手铐连脚镣,8年,他一直是扣着手扣着脚。他的信就这样说,“我最希望的就是自己能够穿衣吃饭”但是他没有办法,他连个动物都不如,非常残忍。狱中的他,扣的那么紧,这么冷的冬天,他只能靠把衣服披在外面,他上厕所都是很难。不能伸直身体,它的长度就那么长。[149]

 

北京资深人权律师泽众告诉人权观察:

 

死刑犯…管理得更严谨,宣判以后会戴手铐脚镣…[手和脚]连在一起,伸不直腰,由宣判直到执行死刑,普通一年左右,一般8个月。[150]

 

看守所为了处罚囚犯斗殴、不服从管教命令或违反监规等不良行为,还会长时间使用致人痛苦的戒具。50多岁的前在押人员李方回想一名同囚人员被上铐数天的情景:

 

我们得坐着不动,不准说话。一说话就会被体罚。有个女的耳朵重听,听不见管教,不知道不准说话。她动了一下,马上被用手铐扣在铁栏杆上,反过来扣,两、三天扣着不放她下来,吃饭睡觉也不可以,我可怜她就帮她去大小便的时候拿着一个面盆。[151]

 

受访的前在押人员全都提到,这种处罚特别不舒服、特别痛苦,因为沉重的脚镣使在押人员无法走动或打直身体,有时则会掐入皮肤。曾被关进看守所的吴英律师解释说:

 

手铐脚链这些经常有,就是个别人不守监规的。有一个要加枷锁,枷锁的意思是带着手铐脚也是扣着,很重的。睡觉的时候也是带着,伸直不了要,很难受呢。[152]

 

在押人员有时还会被铐在监室里的固定物体上,使他们在受罚期间实际上无法动弹。前在押人员史都华・佛斯特告诉人权观察:

 

在那八个月里,我见过四次[使用戒具]。通常是因为犯人不干活,吵架、打架破坏秩序…有两个犯人曾分别被锁在地板上两星期,不能上厕所;另一名人犯会帮他们拿面盆。要是你被锁在地上了,他们会减少你的口粮。我记得有个男孩子…被锁在地上两星期,最后他看起来几乎快饿死了。[153]

 

有些看守所会要求在押人员保持固定坐姿,几个小时不能动,令人非常痛苦。前在押人员袁一帆说:

 

当时我们被要求每天从起来到晚上睡觉前,都要坐着,腿不能够伸直,盘腿而坐,除了体操或休息的时间一直坐着,连转个方向也不可以。我出来了几个星期我的腿还是肿的。[154]

 

前在押人员杨正林谈到类似情况:

 

他要求就说不能够在床上躺卧也不能够走动,要盘腿坐在那个地方每天至少8个小时,这是变相酷刑,很辛苦的啊。[155]

 

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戴戒具的时间可以长达几天甚至几星期,全看“管教人员的心情”。由福建看守所释放后现任职司机的左毅告诉人权观察:

 

带手铐脚镣的太多了…带多久要看管教的心情啦,高兴不高兴,有些半个月,有些十天八天的。[156]

 

吴英说:

 

至于多长时间,就要看他们心情好不好,我们的那个带了两、三个星期。[157]

 

数名在押人员说,他们看过其他羁押候审的人被单独监禁。马英英说:

 

两个女的打架,谁动手的就要关,关一、两天都有,看她打得厉害不厉害,关几天就是干部讲的了,干部要关几天就几天了。[158]

 

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的30多岁专业人士佟伸木说,在押人员被单独监禁是很普遍的:

 

有很多人被关过小号呢,就是大吵大闹那些,大叫,叫嚣,发疯的,他们是一个人单独的关一个星期到两个星期。[159]

 

单独监禁的小号通常是狭小阴暗、仅能勉强容身的监室。广州律师陈乐告诉人权观察:

 

当事人有提过禁闭…那里很黑很小的,站不起来的。[160]

 

前在押人员佟伸木说:

 

小号就是跟大号一样的,只是在里面隔开来为小号,四面有软垫,应该每个是5平方米吧。[161]

 

山东律师华生玉说,他听几个被关“小号”的当事人谈到里面的情况:

 

关到没有阳光、没有窗户,空间非常窄…刚刚能够躺下…普通案子[会被禁闭的原因]就是“态度不好”,或者殴打其他同仓的犯人,就是要他们配合。[162]

 

前在押人员李方谈到在小号里的体验:

 

我被放到铁椅子上面,就是我们说的老虎凳嘛,关到那个小房子那里大约有4个平米…里面没有窗的,一个人关着。[163]

 

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上述各种处罚都是任意施加的。律师提到,对这些处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申诉。在押人员李方告诉人权观察,很少有人敢质疑民警的任意处罚:

 

所有惩罚都是没有法律文件的,没有说什么程序,他们想你怎么样就怎么样,他们要你坐的你要坐下,要你站的要站。[164]

 

在押人员死亡

 

[看守所]最常见的非正常死亡原因:一是刑侦阶段的刑讯逼供。…二是在看守所搞破案,…不惜动粗。三是将管理权交给在押人员…

──前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接受媒体采访,北京,2010年6月10日[165]

 

中国相关法规为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处理定有一套程序,包括检视看守所监控视频,讯问同囚人员、医师和民警,以及必要时检验尸体。但实际上,当局在处理在押人员死亡所采取的做法似乎跟这套程序有很大的分别。

 

受人权观察访问的四位羁押死亡者的亲属表示,公安机关通知他们说他们的亲人都死于“正常原因”,但多数并不清楚当局是否进行过调查。

 

白清作有一个17岁的儿子被收押在中国西北某看守所一个月,释放没几天就过世。他说当局根本没有调查死因:

 

没有调查啊…就是说他是结核病正常死亡…他们没有给我解释,就是跟我说私了就算,就是跟我谈赔偿。[166]

 

由白清作之子的案例可见,警方似乎常用这种手法:让身患致命重症的囚犯取保,使警方卸除依羁押死亡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或向上级呈报的责任。虽然白清作的儿子是在看守所外的医院过世,但后文将说明,有强烈证据显示,是当局延误治疗才导致他不治。

 

一名在押人员的女儿江义国,说她不清楚警方是否对她60多岁的母亲的死亡进行调查:

 

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调查,[我看到的]就是在[给我们的]法医报告中,法医去跟看守所的医生询问了一下。[167]

 

一名年近七旬在押人员的儿子敖明告诉人权观察,公安机关一直不让他追究父亲的死因:

 

什么调查?没有调查啊…他们什么资料都没有,就是要我们签字火化他。[168]

 

当亲属要求检视常规监视在押人员仓内生活的视频时,警方却不准他们观看完整的监控画面。江义国告诉人权观察:

 

看守所的录像,他们只是看开头和最尾,中间的不给,就是什么我们有规定,不准你们看[完整录像]。[169]

 

敖明说:

 

录像我们是看了30分钟,我看到他走也走不稳,我们说要看其他的录像,他们说我们不可以申请,要律师才可以。但是律师都是被他们威胁[不再代理]的啊,我们怎么申请[看录像]?[170]

 

一名40多岁在押人员的女儿肖莉告诉人权观察,看守所给她看了一段她父亲的视频,画面中一名疑似牢头的同囚人员有虐打她父亲的迹象,但所方拒绝提供其父被殴地点的其他录像:

 

起初他们说那个区域没有摄机头。但最后我们进了看守所,看到...那里本来有摄像头,但被拔线了,另有一个小一点的可能拍到我父亲。我找到这个摄像头,但他们不给我们看视频。我们指出这一点后,他们改口说“没错,[你要的]视频我们没有存档。”[171]

 

所有受访的亲属都告诉人权观察,当局主动或基于亲属的要求进行尸检,但有两名亲属说他们不愿授权警方尸检,因为他们不信任警方能公正处理。

 

法医鉴定专家由国家管制,必须向司法部注册并受其管理,同时公安机关也设有自己的司法鉴定部门和专门人员。[172] 依据相关规定,在押人员死亡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委托这些专家进行尸检。[173] 这个过程中,家属应被咨询,若亲属要求另行委托非由公安和检察机关选定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当局“应当允许”。[174] 然而,敖明告诉人权观察,当局不准他们委托非由公安机关指派的法医专家:

 

尸检是看守所找的,我们想自己申请,但是他们不让;他们说看守所出事,你们不可以申请尸检,他们不让,我们哪有这个能力…我们想找邻省的那个什么大学来做,他们说不行,要由[他]们来安排,必须要是当地的,我们没有任何选择。[175]

 

肖莉也说,他们向警方争取做尸检,但没有成功:

 

我们向检察院申请由省会城市的医学大学执行尸检。但检察院回复说,他们不能接收我们的申请,要我们直接去找大学。我们去了,但大学告诉我们说,家属不能自行提出申请,必须由公安局或检察院可以申请进行尸检。[176]

 

由于亲属无法选择尸检机构,有些亲属便希望对尸检过程录像,以便交给其他专家。依据中国相关规定,尸检时近亲属可以在场见证,但没有明定他们能否进行纪录。[177] 两名亲属告诉人权观察,警方拒绝交给他们尸检的照片或视频。

 

白清作说,他不愿意同意尸检,因为它是由警方指定当地大学法医专家进行。他最后立场软化,条件是警方必须交付尸检录像。但警方并没有给他:

 

[我说]但是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必须要有录像,另外就是要看他的外伤…他们[的报告]就是说所有器官都正常啊,没有说外伤…他们没有给我录像。[178]

 

肖莉也是如此,警方让她看尸检的录像和照片,但不许她复制:

 

尸检报告结尾说有50几张照片列为附件,于是我们向公安局要求看照片。公安局说,照片在检察官那里,但检察官又说在公安手上。他们互踢皮球。后来公安局政法委说,好吧,他们会给我们看照片,但必须在他们监视下看。他们不让家属进去旁观尸检过程,只让我们看录像,也不准我们复制录像。[179]

 

由于家属无法取得这一类的信息或证据,他们实际上不可能寻求救济,包括要求对据信造成其亲人死亡的警察提出刑事控告。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在押人员因刑讯逼供致死,可以追究警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180]

 

看守所告诉肖莉,她的父亲死于急性心脏病,但证据显示他曾遭受肉体暴力:

 

在[他们给我看的]监视录像中,我看到一个像是牢头的犯人把我爸爸从床上拉下来往院子走,我想他就是在那里打了我爸爸…然后,视频里面我爸不断抚摸他的半边头脑,很不舒服的样子…我后来看到他的遗体,他们[殡仪馆]已经帮他换了衣服、化了妆。所以我没看见任何血痕,但我感觉他的头骨有一边软软的。[181]

 

另外两个例子,尽管迹象显示看守所忽略或剥夺适当医疗,公安机关却否认负有责任。白清作说,他的儿子在看守所中连续几天出现双腿和脸部发痒、红疹、疼痛的症状,而且越发加重,但看守所却不闻不问,也不送医,直到他濒临死亡。所方将他送医后随即释放,但他住院几天后就死亡:

 

他们一直没有给他做什么治疗。我送他去医院的时候,我还打过电话给看守所的医生,问他有没有给他吃什么药,但他说没有,就是吃了一些消炎药。[182]

 

白清作儿子丧生后,警方说他死于结核病。然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没有启动调查,而且既然属于“正常死亡”,政府机关均“没有致死责任”。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例如犯罪嫌疑人遭同囚人员殴打致死,常成为中国媒体关注焦点。这种死亡事件每年发生的件数难以确定,因为只有公安部能发布这类统计数据。2009年,官方数据仅纪录15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此后,公安部表示非正常和“正常”死亡的件数均在2010年到2011年连续下降。[183] 公安部并宣称,在押人员死亡率在2013年达到历史最低水平。[184]

 

TEXT BOX: 最近获媒体报导的在押人员死亡疑案

 

关于在押人员离奇死亡的新闻报导仍时有所闻。[185] 下面即是中国国内媒体报导的最近一起在押人员死亡涉及牢头狱霸的事件。

 

2013年12月,38岁的莫有文涉嫌窃盗而被收押在广西省一个县级看守所,39天后死亡。起初,地方公安局和收治莫有文的医院医师均坚称他死于白血病“急症”。但莫有文的亲属发现他的遗体上遍布伤痕和瘀青。公安机关同意付给家属人民币90万元(约合15万美元)做为补偿,条件是亲属不得对媒体公开案件信息。[186] 家属看到医院病历注明死者受有外伤后,怀疑他是虐待致死。

 

《北京青年报》引述匿名信息源指出,莫有文其实是被牢头连续殴打两周致死,而且都在监室摄像机纪录之下。而且莫有文被痛殴已不是第一次──他稍早曾因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而由第一个监室调走,后来才在第二个监室被打死。讽刺的是,就在莫有文过世的这个看守所,其驻所检察室曾于2007年、2011年因保障监所安全绩效优异而获最高检表扬。[187] 媒体报导后,地方检察院承诺对该案进行调查,但迄今未曾公布调查结果,也无法证实是否有人负起责任。[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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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律师、亲属会见及医疗照护

 

及时得到独立律师和医生的协助,以及与亲属会见或通信的权利,是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对于防范酷刑虐待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在押人员应当有权得到自己选择的律师帮助,有权“及时获得”独立的医生,并且能够联系亲属,包括与亲属会见。对于亲属会见的限制和监管应仅限于维护监所安全与秩序所必要的范围。[189]

 

上述各项权利在中国常遭剥夺。依据中国法律,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和看守所接受讯问时,没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190] 嫌疑人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受保障。[191] 虽然他们可以指定和会见律师,但聘请有效法律代理人实际上非常困难,免费法律援助也没有受到保障。[192] 此外,对于涉恐、重大贪污和国家安全犯罪,警方可以合法剥夺嫌疑会见律师的权利。[193] 在押人员无法获得独立于警方的专业医疗人员,与亲属联系也受到严格限制或不被允许,这为使用酷刑创造了有利条件。[194]

 

近年增设的保护机制,包括刑案讯问同步录像、入看守所强制体检等等,若有效实施将可预防酷刑。但这些机制迄今作用不大,因其有赖国家和公安机关自我克制。尽管“排非规则”──在审判时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使刑辩律师有机会对这种证据提出质疑,但事实证明它同样是一个软弱无力的工具。

 

获得律师会见

 

据学者和官方估计,中国刑事被告中百分之七十到九十没有律师协助,主要原因包括被告太穷请不起律师,或受到警方劝导而不请律师。[195]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未成年、或具有特定身心障碍的,依法应获得强制辩护和法律援助。[196] 其他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并不保证提供,这与国际法相违。[197] 为改善请律师难的问题,中国政府自2006年起在部分看守所试行“驻所律师”制度,但尚未说明该制度何时或会否在全国实施。[198]

 

对少数有能力负担律师费用的被告而言,下一个障碍是如何在警方拘押下联系律师要求代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99] 公安机关应“及时”向辩护人转达其委托要求。[200]

 

但部分前在押人员和辩护律师说,警方常常不予传达这种要求,在人权观察访谈的两件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称因要求委任律师而遭到报复。

 

被控盗窃的工人曹佐卫说,他当时说要雇请律师,但警察根本不理会他:

 

我说,我要请律师告你们。他们就说,请律师?你以为这里是香港啊?美国啊?…你不服,我就要搞得你服。他讲的时候,还是拳打脚踢着我的呢。[201]

 

北京律师陆青华说,他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要求请律师,马上遭到警察殴打:

 

他看到警方的笔录,上面说嫌疑人的权利…那这个人看到这些规定了,他就说我想请律师,就因为这句话,警察就开始打他了,扇耳光、脚踩,打完了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又用他手扣吊在窗户上,脚尖刚着地,差不多一个小时,那个时候手都黑了,那个时候他就会交代一些事情。[202]

 

数名辩护律师告诉人权观察,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会见非政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已有所改善。依据新法,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203] 但律师们仍然抱怨在某些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遭遇各种障碍,包括因律师会见室不足而长时间等候,要求出示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以及警方要求必须有处理该案的人员在场等等。[204]

 

此外,紧跟着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后,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贿赂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约合82,000美元])的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律师。[205] 警方还可以将上述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正规看守所以外的保密地点长达六个月,造成酷刑虐待的温床。[206] 律师们还抱怨,当局滥用这项会见律师的例外规定,甚至当案件并不明确地属于上述三类案件范围以内。据某官方媒体报导: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志芳办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因为该案“可能涉及李春城”,直到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巩志芳都始终未能会见。看守所拒绝的理由是,“得到办案单位的通知,该案属于‘三类案件’”,但是具体属于“三类案件”中的哪一类却并无答复。[207]

 

被控贪污的官员,即便涉案总金额远未达到“特别重大贿赂”的标准,通常都无法会见律师。[208] 官方媒体引用一项调研指出,贪污受贿案件获得律师会见的只有三成。[209] 以2013年的一个案件为例:

 

王亚林律师...受理芜湖县招标采购办代理主任(副科级)涉嫌受贿十几万[约合15,900美元]的案件,也因[案件对]本辖区重大影响,被列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210]

 

多名获得律师辩护的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他们请的代理律师拒绝代理涉及警察虐待的案件,或迫于警方压力而无法为当事人发声。白清作告诉人权观察:

 

我去请律师了,但是他们一听说我是看守所死亡,一听说是当地公安,就不敢接了。[211]

 

另一受害人家属杨金莉也说,她很难找到敢于挑战公安机关的律师:

 

一审的律师,就是当地的律师,他没有胆量跟当局对抗。最后我们就不要他了,因为发现他很有问题。换了一个律师,还是这样不敢对抗的,他不敢跟辩护人去争取应有的权利。[212]

 

一名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子敖明告诉人权观察:

 

我们当时是请了一个律师的…公安局威胁他说,如果你不把这个事情搞平的话,你就不用再在本地混。[213]

 

一位律师说明他的同行为何不敢在警察虐待问题上与当局对抗:

 

他们是可以安排律师,但要看律师,很多律师不敢代理投诉的啊,因为这些都是得罪人的事情,你得罪了人,以后你工作上要找人帮忙你怎么找?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啊。[214]

 

除了害怕得罪当局,律师起诉警察刑讯逼供还有法律后果。《刑法》第306条处罚律师“引诱”嫌疑人“作伪证”或“违背事实改变证言”。[215] 律师李庄因为协助当事人说出刑讯逼供事实而被判刑入狱,该案被媒体广泛报导后,据说许多刑辩律师不敢再接办这种案件。[216]

 

会见家属

 

警方执行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或正式逮捕,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217] 会见家属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几乎只能利用这个机会聘请律师,没有律师的嫌疑人则只有通过这个方式才能让别人知道他受到虐待。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会见。[218] 但实际上,看守所严格限制嫌疑人与家属联系。学者和律师指出,在嫌疑人被定罪且放弃上诉或穷尽上诉渠道之前,看守所都不准其会见家属。[219] 据受访者表示,看守所通常不准嫌疑人和家属通电话。

 

有几名受访者告诉人权观察,警方执行拘留时根本不通知家属,或在拘留几天后才通知。[220] 余正路说,警方拘留他20天都没有通知家属:

 

没有啊,我出来之后,我问家人,他们连我人去了哪里都不知道,就像人间蒸发一样。[221]

 

陈中生告诉人权观察,警方拘留他整整一个月没有通知他的家属:

 

家属什么[通知]都没有收到,他们在看守所不给我联系家属,也不给他们送衣服进来。家属是后来有其他看守所的嫌疑人被放出去告诉他们的。[222]

 

在押人员常常只能用信件和家属联系,但管教民警或牢头常常拦下信件,以免他们揭发看守所不当对待。陈中生告诉人权观察,他写的信家属从未收到:

 

我可以请律师,但我的信写不出,因为信是要通过牢头交给管教,我的信应该都没有送出去,我估计都没有发出去,因为我后来出去,他们说一封都没有收到。[223]

 

曾被关押在上海的李方告诉人权观察,她无法用写信或其他方式与家人联络:

 

[我]从来没有跟家人联系过。他们不让家属会见,也不给通信。有几个人可以通信,就是如果他们认罪之后管教就给他们通信,每个月可以通一次信。没有通电话的。[224]

 

肖莉说,她无法直接和父亲联系,直到他在看守所去世,以致她难以得知父亲在看守所中的遭遇,包括是否受到虐待:

 

我没法和他联系,他们不让我们会见他...也不给打电话。他被判刑后,我去找在看守所里工作的人,问他们我能不能给我爸打电话或会见他,但他们不准。我们也不能和他通信...我先前给他写过一封信,但他们没拿给他。[225]

 

获得适当医疗

 

根据国际标准,在押人员在被羁押之时有权要求独立的医生检验,这是防范酷刑虐待的重要保护机制。[226] 中国法律规定,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收押入所或离开看守所前必须由医务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应当及时给予治疗。[227] 通过与医疗人员的各种互动,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应当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避免遭受虐待。

 

根据上述规定,入所身体检查的目的是筛除不适合羁押的嫌疑人,包括精神病患或传染病患、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具有严重疾病或伤残者、羁押可能危及生命者、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年事过高者。[228] 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医生检查酷刑虐待的征象,但检查应可有助于医生发现这种征象。

 

然而实际上,据前在押人员和辩护律师告诉人权观察,即使有肉体虐待的明确证据,不论在医院或看守所的医务人员也不会过问,而且由于体检时有警察在场,嫌疑人也很难主动向医务人员提出这方面的问题。

 

古道应告诉人权观察,医生对他的伤痕视若无睹:

 

我的身体的当时是有电棍打的一点点的伤痕,但他[医生]都没有记录,看到肯定是看到啊。但他们是公安局的自己人,进到他们那里,[我]心里当然是有点怕了,所以就没有说[刑讯逼供的事]。[229]

 

上海律师余正告诉人权观察:

 

看守所是公安自己看的,如果有些人是皮外伤,过几天就好啦,除非是比较严重的那些[嫌疑人],要去医院,但也不会写[在体检表上]的。[230]

 

律师告诉人权观察,看守所干警对于收押伤势或病情较重的嫌疑人往往比较警惕,或许是因为担心嫌疑人在所内死亡而对看管负上责任。但他们有时也会接收遭到酷刑的嫌疑人。北京律师罗成虎告诉人权观察,虽然他的当事人遭酷刑而身上有伤,但公安侦察人员和看守所干警讨论过后,看守所同意将其收押:

 

当事人[告诉我]说了,看守所[的人跟侦查人员]说了:“身上这个伤怎么办?”他们毕竟是同一个公安系统嘛,也没有做什么记录就把人送进看守所。[231]

 

有些嫌疑人不愿将酷刑告知医务人员,因为他们认为医务人员并非独立于公安机关。看守所医疗人员或者是驻所的公安部雇员或警务人员,或者日益常见的是与看守所签约或有密切关系的当地医院的医生。[232] 数名嫌疑人表示,健康检查时有警员站在他们身旁,如果他们向医生提出酷刑问题,就是直接挑战警方。

 

曾在“老虎凳”上几天不能睡觉的前在押人员马英英告诉人权观察:[警察]都是跟着,开口也不成啊,我跟医生讲?不可能讲,讲了就挨打了。[233]

 

另一名前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

 

有体检,就是在镇康县医院进行的,量血压、抽血这些。警察就是在医生的旁边,跟他讲[刑讯逼供]有什么用,医生不管这些。[234]

 

部分受访律师指出,侦查人员强迫他们的当事人说身上的伤是自己造成的。北京律师沈明德说:

 

比如贵州[某一案件],其中一个人脚被打得站不起来了 …[警察]要被告人说这是他自己跌的 …后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察院]出示体检表,说他没有伤。[235]

 

一些在押人员还告诉人权观察,他们怀疑侦查人员向医生施压修改检查结论,让在押人员通过检验而获准入所。曾坐上“老虎凳”47小时且健康不佳的陈中生告诉人权观察:

 

他们帮我量血压,发现我的血压很高,但是警察看到后就把医生拉到一旁,也不知道说了些什么,我听不到,回来医生就再做一次,结果是说我的血压不是很高,也不是很低,体检就通过了;后来在看守所做复查,验出我的血压有220,所长就骂医生,说为什么没有验到?死了怎么办?[236]

 

辩护律师告诉人权观察,原本可以为在押人员虐待提供线索、启动法律保护机制的体检报告,常常没有被放进案卷之中,导致检察官、法官或辩护律师无法查验报告。律师可以请求法官索取这些纪录,但请求不一定获准。上海律师宋三左说:

 

体检报告一般是没有的,看不到的,要法官调取才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法官不会调动。[237]

 

北京律师泽众说:

 

有体检,但是不入案卷,律师看不到,法官也看不到,检察院也不会提取…一般法庭…绝大多数不会同意…调取[体检报告]。[238]

 

具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的北京律师肖国胜回忆,某一案件法官曾特别要求提供体检报告,警方却拒绝交出:

 

人家法官也亲自走过去,人家公安不提供,他说你要提供这个你去找公安局局长,公安局局长签字啦,我们这里就可以…还有我们[律师]…也就去看守所去调取嘛,但他就说我们这个已经没有了、找不到了,就没有提供。[239]

 

即便警方将健康检查报告呈交法院,也不一定有用。律师余正告诉人权观察,健康检查报告并未如实纪录嫌疑人入所时的身体状况:“就算是有伤的,他会说你是自己做成的,或者是空白的。”[240]

 

律师泽众注意到同样问题:

 

即便…有严重的酷刑的话,公安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他要管教写一个东西,说当事人自伤自残,或者说不小心摔伤的。你要是问的,检察院[把责任]推到公安,公安写个证明[说没有刑讯逼供]。[241]

 

数名前在押人员表示,看守所最多只提供基本的医疗照护,两名在押人员亲属则指称看守所长期忽略并剥夺医疗照护造成他们家人死亡(详见前文“在押人员死亡”)。医疗照护不足的问题,因多名维权人士在看守所死亡或重病而更加凸显。最受瞩目的案例是维权人士曹顺利,她被羁押时身患重症,在当局连续数月拒绝让她得到适当治疗后,她已于2014年3月病逝。[242]

 

尽管政府已经出台改进监所医疗标准的新措施,例如与各地医院合作,但官方报告承认许多看守所仍然未能提供适当的医疗照护。[243] 在一份关于广州市某看守所卫生管理情况的调研中,一名检察院人员写道,看守所缺乏“合格的医疗人员”以及“能够治疗在押人员”的工作人员。[244]

 

在押人员若病情严重,看守所应将其送到所方指定的医院治疗。[245] 但两名前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他们知道一些看守所人员拒绝将在押人员送往所外医院的案例。李方记得一名同监显然病入膏盲却未被送医治疗:

 

有一个[嫌疑人],她晕了,一开始他们以为她是装[病]的呢,然后才让她白天睡觉…但是他们不给她去医院。[246]

 

冯昆告诉人权观察,在河南省的一间看守所:

 

要病得很严重才看得到医生…有一个在押人员有病,疼的受不了啦,撞墙自杀,才拉医院治疗。[247]

 

 

 

四、防范虐待的保护机制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在押人员遭受酷刑虐待,包括讯问时同步录像、用铁栅隔开嫌疑人和讯问人员等等。尽管这在某些地方带来正面影响,但有证据显示公安人员已熟谙如何规避这些措施。

 

同步录音录像

 

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学者均强调,2010年出台的刑案讯问同步录像规定是防范酷刑的最有效方法之一。[248] 这种方法的主要倡导者是研究其他国家酷刑防制的法律学者,检察院则引进这种措施以减少虐待。[249]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50] 公安部进一步定义“其他重大犯罪”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251] 录音或录像应当在每一次讯问时“全程”[252] 进行,不得剪接、删改。[253] 大多数看守所和派出所的讯问室均已加装整套录音录像设备。[254] 至于其他犯罪,《刑事诉讼法》只说警方“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并无强制规定。[255]

 

两名适用录音录像规则的前在押人员接受我们访谈时表示,他们被讯问时没有录音录像。在这两案中,讯问都是在看守所之外进行,那里根本没有录音录像设备。在其他可适用录音录像的案件中,有些前在押人员对人权观察说,他们被讯问时同样没有录音录像。被控经济犯罪的余正路告诉人权观察:

 

他们没有按正常的程序把我带去看守所关押,也没有给我录音录像。[256]

 

同样地,涉赌被羁押的古道应说,他也没有被录像:

 

当时他们打我的是在[公安]办公室啊,照法律[录影录像]应该是在审讯室啊,他们不在审讯室那当然就没有录像了。[257]

 

律师沈明德说,警方讯问录音录像有选择性,导致这条规定形同虚文:

 

他们选择性的认罪的时候录音录像 …这个就没有意义 …外提[离开看守所]的时候也不会给他录像。[258]

 

有几位律师表示,警察常常先对嫌疑人进行酷刑虐待,等他认罪时才录音录像。现被羁押的谢永平向代理律师说明他被殴打后的情况:

 

公安人员男女四人进入“特审室”将制作好的材料储入电脑,其中一人叫我按电脑中的材料按字读字,...一人在操作电脑,一人女公安在拍摄录像。就这样,在我精神接近崩溃的情况下,配合他们完成了他们所需要的罪证。[259]

 

律师陆青华说:

 

派出所的审讯室是有录像的,但不是每一个都有,你先把人带到没有录像的房间去,等他认罪了,才把他带到有录像的房间那里去。[260]

 

天津市检察官吴燕武坦承,录音录像不必然能解决被警察施以酷刑的问题:

 

并不是说有了录音录像,就不会发生刑讯逼供。因为规避该规定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先把人打服了再录音录像。[261]

 

此外,有些嫌疑人和律师说到,法庭常常不会把录音录像完整播放出来。律师罗成虎说:

 

我们要求当庭[播放]录像了,比如说他有10次录像,[但法庭]只播了[其中的]3、4次…每次都不完整的播放出来。[262]

 

另一案件中,检察官只播放没有打人的片段,借以证明嫌疑人没有遭到殴打。该名在押人员的姊姊告诉人权观察:

 

检察官…[跟我哥哥]说,“录像有没有打你?” 他[我哥哥]说“我被打的录像你为什么没有拿出来?”,[检察官就说],“[录像]这个时候没有打你吧?[263]

 

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陈永生认为,选择性移送不包含虐待内容的录像,是很常见的作法。[264] 他曾撰文指出:

 

现在的情况是通常检察院是只向法院移送一次讯问的录像,...[检察院]一般都会选择最规范的一次。

 

一名前法官也很怀疑审问录像的完整性:

 

假设录像纪录三点到三点半的审问过程,你还是不知道前面发生什么事。你会怀疑,不知道它是不是照本宣科的。[265]

 

选择性的录音录像,以及在法庭上不完整播放,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家陈如超在2014年发表的论文中指出:

 

控方庭审时针对被告翻供的片段性播放录影录像,不仅无法遏制刑讯,反而选择性播放内容最能证明嫌疑人口供的自愿性,而成为侦查人员实施刑讯的护身符。[266]

 

上述论点可在部分法院判决书中得到印证,其中往往援引被告录像时的神态“平和”,作为认定刑讯逼供并未发生的证据:

 

经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被告人邓永平在供述盗窃事实时语速平稳,神态平和,供述自然、连贯,可以认定邓永平系自愿作出供述,没有刑讯迹象。[267]

 

律师们还指出,有些案件中,警察拒绝移交录像,或经剪辑后才公开,甚至说录像被“遗失”。从事刑辩业务近二十年的律师陈立华告诉人权观察:

 

理论上都有[录像],但[公安]可以不提交,或者在剪贴后才给的。[268]

 

前在押人员马英英的案件符合录像条件,但讯问过程没有被录音录像,她说,当她的同案被告们向法庭要求播放审问录像时,警察编造借口:

 

有要求[播放录像],他说录像坏了,[即使有录像]里面只保存20天。[269]

 

依照中国法律,被告一方不能强制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让他们取得录像带或在法庭上播放录像带。[270] 律师可以请求法庭调取证据,但有时法官似乎也不愿强迫警方交出录像,或对警方表示录像带无法取得的说法加以质疑或调查。律师张磊提到一个案件:

 

法庭对其调取看守所录像的回复是…法庭向看守所调取过录像,看守所已经出具了情况说明,看守所的录像只保存15天,[法庭就这样,说]被告人申请调取的录像,已经没有了。[271]

 

公安如何阻挠防范酷刑虐待的法律措施

 

多名律师告诉人权观察,警方有时在讯问中设法回避防范酷刑虐待的既有保护措施,包括趁嫌疑人尚未正式由看守所收押前进行讯问,或将嫌疑人提出所外。事实上,除一人之外,为本报告受访的在押人员全都表示,他们指称的不当对待是发生在正式的看守所之外。深圳律师查古良告诉人权观察:

 

看守所改造以后,审讯人员跟嫌疑人是用铁栏杆隔开的,一般是无法对他进行刑讯逼供。这些人一般是在48小时之内,公安有权在送去看守所之前,进行刑讯逼供。[272]

律师肖国胜说,强迫取供“…不是发生在看守所那里。我们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监控体制,如果你在里面提审的话,有监控的话你很难去实施刑讯逼供。”[273]

 

检察官吴燕武曾在一篇文章中坦承此一问题:“抓获犯罪嫌疑人到送往看守所羁押期间是刑讯逼供的高发期。”[274]

 

警察常把嫌疑人关在通常与看守所合署办公的刑警大队或侦查大队的办公室。嫌疑人有时被关在派出所、旅馆和戒毒所等警方控制的场所。这些场所大多不像看守所设有防范酷刑的硬件设施。律师陆青华告诉人权观察:

 

一般的酷刑就是把人带到看守所之外,比如在派出所的一些房间里面、在公安局的办公室。[275]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遭到正式拘留后,侦查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移交看守所。然而,警方在正式拘留嫌疑人之前可以将其拘留在公安机关多个小时。警方还有几种方式可以推迟正式拘留,包括发出传唤和留置盘查。前者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非强制性的约谈,可将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24小时;后者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一种行政拘留,可再延长留置嫌疑人48小时。[276] 律师余正路向人权观察说明,法律对上述期限的规定多么富有弹性:

 

他[警察]没有把你传唤不传唤,[或者]算是口头传唤啦,我们国家的公安的权力都比较大了…公安也可以用[留置]盘查,或者先把你当作证人,证人就没有期限啦,我们在广州就碰到,先把你当证人,弄得几天几夜,弄到你受不了啦,才传唤,因为权力没有限制啦,[他们的]方法很多。[277]

 

无论上述法律程序被如何应用,据律师泽众告诉人权观察,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时根本不依法办理:

 

[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送看守所之前,时间可能或长或短,我接触到的是三天没有送去看守所…程序规定的话应该是[正式拘留]当天至少24小时要送看守所,[但]有的是没有手续的。[278]

 

前在押人员雷新木说,他超过法定时限好几天才被移送看守所:

 

我就坐在老虎凳上,头上顶着两个聚光灯,他们轮流的和我说话...就是不让我休息,身体上支撑不住…[我被]扣了9天9夜[才被送去看守所的]。[279]

 

警方也可以伪造纪录,使一切看起来依法依规。律师沈明德说:

 

[警察]送看守所之前把[嫌疑人]放到一个宾馆…后来伪造手续,补成说他是被送去看守所了。[280]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经看守所正式收押后,只能在看守所内接受讯问。[281] 但侦查人员经常用各种方式规避这项规定,例如将嫌疑人移送到其他看守所,利用转所的时间实施酷刑,或以“辨认犯罪场所”名义将嫌疑人带出看守所。中国法律法规就前者没有任何规定,至于后者则允许警方“在必要的时候”让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282],该程序只有很简单的规定,包括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必须得到上级批准。[283] 法律也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带往犯罪场所进行辨认时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场。

 

律师肖国胜告诉人权观察,嫌疑人常被提押出看守所再予以刑讯逼供:

 

通常他们采取的形式就是把犯人提出去“辨认[犯罪]现场”,因为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一个程序,辨认程序就是押着被告人辨认现场,在这个过程中,他要经过公安局的主管侦查的副局长的批准,但提出去并不是去辨认,就是带到刑侦队的办案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的,那就是在这个场所随意的进行刑讯逼供。[284]

 

曾被羁押的律师吴英告诉人权观察,他注意到同监在押人员都很害怕被带出看守所遭受酷刑:

 

[刑讯逼供]主要是以外提的手法,每个犯人一提到外提就提心吊胆,他们说外提的时候要带头盔、手扣脚镣。我也奇怪了,为什么要带头盔?他们说是防止他们自杀的。[285]

 

官方也已认知到这一法律漏洞。浙江省检察院监所检查处副处长为文指出:

 

在侦查工作中,将被拘留、逮捕后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以辨认现场、起赃等原因提解出所,是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但也为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提供了时空条件。[28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越来越多律师是有要求这个[排非]程序,也越来越多法庭有开始这个程序,但…最多都是走程序的…这个程序的效果很差。更多的就是大部分是警察写几句话,[说他们]没有刑讯逼供,[程序]就完了。

──律师宋三左谈排非规则,上海,2014年5月

 

中国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方法取得证据的程序,是迈向预防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一个积极步骤。[287] 根据排非规则,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若发现非法证据,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有责任加以排除。[288]

 

理论上,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必须进行“调查核实”。[289] 非法取得的口供或证人证言都必须被排除。检察院应要求侦查人员针对非法取得的书证或物证作出合理解释,并将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这类证据予以排除。[290] 排除非法证据后,若剩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检察院应当驳回公安机关的请求,不批准逮捕或不予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91]

 

法律还规定,对于被发现非法行为的警察,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2] 检察官为调查核实,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证人和辩护律师;可以调取讯问笔录和讯问录音录像,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还可以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293]

 

然而,前在押人员和辩护律师告诉人权观察,该程序的效果常不如预期。即便检察院应当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检察官收到酷刑控诉后,经常拒绝受理或不予跟进调查。

 

前在押人员古道应说,当他提出酷刑问题,检察官完全忽略他的申诉:“提审的检察官[我]是有见到的…当时[我]就是说被电棍打的那些,他也没有说什么。”[294]

 

律师陆青华说,他的当事人指控遭到酷刑,但检察官更直言不讳地拒绝调查:“当事人就是有反映了[刑讯逼供],但[检察官]说‘这个不关我事,我不管。”[295]

 

马英英说,承办她案件的检察官眼看着警察虐待她,却没有介入:

 

有七八个民警跟着我一起去[另一个房间],其他五六个在检察官后面站着。检察官的笔录都是…预先打好的,他说:“[事情是]跟你在里面写的是一样的了?”我就说里面说的不是事实,后面的警察就直接打我的头 …[检察官]都没有问什么。[296]

 

有些受访律师说,他们为遭受酷刑的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交检举材料后,检察院有时会给予简单的书面回复,未出具任何详细说明即否认存在酷刑的事实,有时甚至不给任何答复。如律师卢向明所说:

 

一般没有[书面回复]…他可以给你,可以不给你。如果他给的话,他通常会写“通过调查,这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就是这样搞一下。[297]

 

律师沈明德说:

 

检察院没有反应、[我们写的]书面[投诉]给公安局也没有回应,当面的时候[他们]会说:“我们研究”,但[他们]也没有回应…[我]没有[处理或听说]过一起检察人员是说有刑讯逼供的情况。[298]

 

尽管检察官从来不承认有刑讯逼供,但在两个案件中,律师仍能设法影响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置。律师卢向明告诉人权观察:

 

[案件]有瑕疵和刑讯逼供的问题,检察院也觉得我们有道理,所以就让那个[嫌疑]人取保候审了。案子放在检察院,他[检察院]也没有采用了…[299]

 

律师沈明德提到类似情况:

 

吉林的那一个[案件],不是明确的排除掉,是检察院没有当作起诉的证据提上去。[300]

 

被告及其律师可以在庭上或开庭前的庭前会议上要求法院启动证据排除程序。[301] 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他们首先必须提交“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0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303] 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法院也可以迳行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304] 经过审理,若确认或无法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应当排除有关证据。[305]

 

中国的刑辩律师们相信这项规则可作为一个工具或平台,让他们为受到酷刑的当事人发声。但他们说,有些案件的法官仍然不理会他们提出的酷刑指控,也不说明理由。律师肖国胜说:

 

我们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法官不予采纳,也没有说什么原因,那我们就退庭抗议…但没有反应。[306]

 

受访律师均同意,一般而言,排非规则使法官更难在不启动程序之下轻易驳回酷刑指控,但他们也说,法官似乎仍旧不会予以认真的调查。

 

对最高法全国裁判文书数据库的分析

 

如上所述,我们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检索2014年前四个月发布在该数据库的所有刑事裁判文书,总计约158,000份文件,其中找到432份裁判文书载有嫌疑人指证公安刑讯逼供。全部432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被定罪,仅有23个案件的口供因涉及公安虐待而被法官排除(占所有相关裁判的百分之六)。即便在这23个案件中,被告也全被定罪。

 

分析这432份裁判文书发现,有32份虽提到嫌疑人指述刑讯逼供但没有进一步讨论,其馀400份,法官至少有对酷刑指述做简短论证。

 

在后面这400份裁判文书中,大多数判决(247案,或百分之六十二,详见附件二,表二)仅依赖书证,这不令人意外,因为中国绝大多数审判都没有证人到庭。[307] 其中只有35件(百分之九)提到人证,而且每个案件的证人都是警察。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在其中任何一个案件中,曾有辩方证人或医疗、鉴识专家获准出庭作证。其馀118件裁判文书(百分之卅),既没有提到书证,也没有提到人证。

 

进一步分析这些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法官最常依靠的书证类型,包括:体检纪录(208案或百分之五十二)、侦查人员或看守所管教的书面供述(132案或百分之三十三)、讯问录像(97案或百分之二十四)以及最为罕见的同监人员书面供述(9案或百分之二)。然而,如前所述,这种书证要不是由警方制作,就是很可能受到警方操纵。

 

一名后来被定罪的在押人员的妹妹谢颖,批评法院采纳警方的书面供述:

 

我感觉很可笑啊,你自己公安的人把我们的人打伤了,然后自己写一个材料说我们没有打人,法院就采信了;那我们也可以说自己没有罪啊,那你杀人了,自己写一份证明说没有,法院是不是就要采信?[308]

 

广东律师张容也说,在他代理的案件中,检方提出的书证并不可靠:

 

审判阶段,出庭的检察员会出示很多证据说我们没有刑讯逼供。嫌疑人有伤痕他们视而不见…[而]检察院的体检报告也没有记录。[309]

 

即便光凭书证并不能充分排除酷刑的可能性,许多法官似乎满足于书证。举例而言,某一案件被告指称公安对他刑讯逼供,打断了他的左手姆指,判决书仅仅引用一份看守所提供的医疗纪录,其中没有纪录任何外伤,便排除了虐待的可能。另一个案件,被告说他右腕和大腿受伤,但法院引用医疗报告和看守所管教的供述,说他是在被捕时受的伤。

 

如前所述,该400份裁判文书中的118份,既没有提到书证也没有证人证言。有些案件,法官显然直接采信现有纪录并据以裁断,没有寻求任何证据以判断指控的真实性就排除酷刑的可能性。下面引用的这份判决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经查,被告人王鹏章在侦查阶段,供认了本案的主要事实,且能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其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清楚,辩解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无据证实,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310]

 

另一个驳回酷刑指控的常见理由,是嫌疑人没有提供法院“充分线索”或“充分证据”。根据排非规则,若辩方没有提出“相关线索”,法官可以拒绝启动该程序。尽管被告必须建立基本的刑讯逼供指控,并提供某些信息,但法律没有清楚规定多少证据才足够支持展开调查,仅列举必要的几种信息,例如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311] 

 

律师陆青华告诉人权观察:

 

法官说你没有提供酷刑的明显的线索,不予审查 …法庭的思路是根据以往的、一贯的思维,谁说谁指证,你说你被酷刑吗?你有什么证据…当时人牙齿都打掉了,都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312]

 

根据排非规则,程序一旦启动,证明警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就落在检察院。但分析法院判决发现,许多案件的法官仍然要求嫌疑人或辩方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两被告人辩解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前四次犯罪,系刑讯逼供,因[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且有证据证实两被告人实施了2013年6月5日、6日的抢夺犯罪,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13]

 

中国法律学者傅华伶告诉人权观察,实务上举证责任的归属仍有疑义:

 

实际上就是谁有指证的责任。是证明有酷刑还是证明没有酷刑?是谁有责任?是受害人说有酷刑,还是警察说没有酷刑?现在我们是谁说有酷刑,那个人就要证明有酷刑。[314]

 

排非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应调取受害人的医疗鉴定,或传唤医疗专家作证,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做出的这样的决定。[315] 一名在押人员的妹妹谢颖说,她哥哥要求医学鉴定遭到法官拒绝:

 

他一直喊着要求验伤,做法律医学鉴定,他给法官看伤痕,但是人家法官没有理他了。他好像说什么回头再说嘛,然后就没有理他了。[316]

 

律师毛任容也说,他代表当事人要求医学鉴定,但法官不予理会:

 

[我]试过这样要求,法院几乎是没有同意过。通常他们会有两种做法,一个就是不回应,另外[一个]就是说请检察院出示一个情况说明。你人明明是活着的,他有没有被刑讯逼供,你看看不就知道吗?怎么还要出示一个死的纸来“证明”他没有被刑讯逼供?[317]

 

《刑事诉讼法》修正使辩方在这方面获得充权,允许他们提请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318] 但其申请仍要经过法官批准,而且很少法医专家愿意作证指控警方。[319]

 

一些律师告诉人权观察,法官有时甚至没有说明拒绝排除口供的理由。北京律师肖国胜告诉人权观察:

 

我们在开庭的时候已经提出来[要开动排非程序]了…他[法官]说休庭调查一下,第二次开庭的时候,他们就说没有[酷刑]这回事,你们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句话就说过去,驳回律师的申请。[320]

 

北京律师陈立华也有同样说法:

 

去年程序都走了,然后法官说他不[立即]做结论…但是今年宣判没有采纳…谁也没有[给我们]解释。[321]

 

前法官阮生告诉人权观察,法官在使用排非规则时,立场很尴尬,因为他们在法律和实务上都必须信任并配合公安和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检法的关系是互相配合,然后才是互相制约。法院的出发点是三个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所以你相信[警察],除非嫌疑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譬如体检报告有不同说法,或律师提出其他被告的书面证词说他们看到有刑讯逼供。有时候,你会怀疑警察陈述的真实性,但前提是假定警察不会编造。[322]

 

TEXTBOX

 

律师肖国胜谈到一个案件,说明排除口供多么困难,即使辩方握有可供证实刑讯逼供的明确证据:

 

我们提出[法院开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这四个被告人…跟我的当事人关在同一个号里面,他[们]出来了…可以证明当事人[被带]出去[看守所]的时候身体怎么怎么样,回来的时候是手那个地方受了伤,脸哪里受了伤…我们认为这充分的证明有刑讯逼供的。他们都出庭了,被我们和检察官都交互质证了,法官也问了问题,比我们的还要问得细节。

 

体检表中院开庭的时候有拿到,第一次法官没有调取得到…上面说有伤啦,手腕有伤,但加了一句,说“可能是自伤导致。” 当事人在庭上也当庭的给法官看他手腕的伤痕。但法官当时并没有直接表态,只是说“我们需要研究研究。”

 

[判决书最后说],通过某某人作证,说明把被告人提出来身体好,回来的时候身体那个地方受过伤,但你不能排除这个被告人身上的伤不是自伤自残做成的。换句话说,你这个证人因为你不在现场,你无法证明这个伤是公安机关做成的。[323]

 

END OF TEXTBOX

 

中国法律并未采纳“毒树之果”理论,根据该理论,因酷刑或其他虐待而获得的所有证据──不限于直接以酷刑取得的──都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即便一项口供被排除了,由此受污染口供产生线索所取得的证据,包括酷刑之后做成内容相近的口供,仍然可以被法庭采纳。[324] 律师陆青华告诉人权观察:

 

法官即使排除了这种非法证据,这些口供引起了其他证据,证人证言、物证啊,他仍然觉得他有罪…如果检察院提供十个东西,有一个被排除掉了,其他九个还是被采纳,法院依然认为有罪。[325]

 

前法官阮生也承认排非规则中的这个重要漏洞:

 

即便你排除了一部分证据,其他部分仍然会被采纳。公安[在后续讯问时]会告诉嫌疑人,“那么,既然你都说过是你做的了,何不干脆承认?”[326]

 

因此,成功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常常对案件结果仍毫无影响。前法官阮生向人权观察解释她曾办理的其中一个案件:

 

有一件杀人案...两个嫌疑人,一个说他不是主犯,不是他出的主意。检察院就说,“但你口供承认了呀。”[嫌疑人回答说警察]暴打他,对他[栽赃],警方在犯罪现场“找到”的血迹,根据法医报告,是从他身上抽的。我们仔细检查[他的手臂],确实有抽血的针孔。所以我们把这项证据排除掉了,但实际对案子一点影响也没有,他还是被判了死刑。[327]

 

法官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极少。2013年全中国约116万件判决中,只有825人获判无罪──无罪开释比例仅百分之0.07。[328] 没有一位受访律师说到任何一位当事人因为排除酷刑取得证据而获判无罪,不过有一位律师,卢向明,说他的当事人因为案件撤销而获释:

 

我们遇到过一个案子,是伤害案子,法院就跟检察官说,你们的证据有问题,如果你们不处理的话,我们就当无罪判决,也有这样正直的法官,然后检察官也发现这个案是有问题,也有刑讯逼供的情况,那这个案子就被撤了,人就放了。[329]

 

阮生解释为何无罪判决很少见:

 

如果法院真的想判被告无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请公安和检察院一起列席,让他们了解法院的想法和理由,做好思想准备。如果公安没意见,检察院通常会撤案,就不需要做出判决。因为要是判无罪,表示承认公安抓错人,检察院起诉错人,而且还要国家赔偿。[330]

 

如同许多法律学者指出,排非规则旨在减少冤错案件,而非减少酷刑本身。[331] 根据法律学者埃拉・贝尔金的看法,该规则最多是:

 

[它的]原意是排除非法取得的虚假口供。[就算]被告成功说服法院他的口供是被迫做出之后,仍然要答复法院他究竟有没有犯罪...该规则可以为翻供的被告提供救济。对于被刑讯逼供后供述的被告,没有任何帮助。[332]

 

由于中国的排非规则仍然允许使用强迫的手法协助辨认其他证据,警察仍然会利用酷刑取得口供,所以它对案件结果没有任何影响。整体而言,该规则对警察行为的影响甚微,或毫无影响。

 

 

五、缺乏问责

 

一早就知道刑讯逼供是错误的,但是有法律还是不执行。如果他们没有惩处刑讯逼供的,那法律怎么可能得到执行?

──郑千阳/前警察,辽宁,2014年2月

 

有投诉啊!投诉过无数次了,检察官能告的都告了!没有处理啊,一点反应都没有。

──余正路/前犯罪嫌疑人,云南,2014年5月

 

警察虐待反映了权力不受制约。公安机关拥有所有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初始决定权力,并在弹性相当大的特定法律限制范围内延长拘押。关押嫌疑人的场所也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

 

虽然中国政府近来采取了一些新措施来处理刑事羁押中的虐待,却没有拿出同等的努力追究虐待嫌疑人的责任。公安人员很少因为对嫌疑人施加酷刑或虐待而受到刑事处罚,即便法律已将这种行为列为犯罪。他们甚至很少受到停职或开除公职等严重行政处分,最多不过是由上级给予训诫并调到警队的其他岗位。人权观察通过访谈及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裁判文书数据库发现,公安机关内部督察机构和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有责任监督警察行为和调查警察滥权的单位,当在押人员受虐而试图作出投诉时,极少给予回应。

 

应当对公安机关问责的各种机制通常没有作用。检察院几乎从不检控实施酷刑的警察,除非有嫌疑人死亡或伤残。[333] 即便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法院也倾向对警察轻判。受害人很难争取官方赔偿,少数获得赔偿的案件,数额也偏低。许多酷刑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他们寻求赔偿或追责时,受到当局漠视或不断互踢皮球;他们说,他们有时会遭到骚扰或被威胁封口。

 

中国司法体系在结构上要求公安、检察和法院“互相合作”,在同级中共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下侦办犯罪,[334] 政治案件或针对特定犯罪进行严打期间尤其如此。由于检察院和法院都必须配合公安办案,而且公安权力相对较大,在中共政法委领导下,检察院和法院很难制衡警察的虐待行为。[335] 对公安问责的消极态度,也可能是因为公安机关在维持中共垄断权力上扮演重要角色。[336]

 

2014年10月,政府在一场重要的年度党大会上宣布,要建立“终身问责机制”,让决策导致“严重错误”的干部负起责任。[337] 两个月后,当局似乎展现出贯彻该政策的决心。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已于1996年以强奸杀人罪处决的青年呼格吉勒图作出死后无罪判决两天后,该省检察机关立即逮捕了当年侦办该案的现任公安局副局长。[338] 本案判决未来是否会影响其他较不著名的案件,尚待观察。

 

公安内部督察和检察机关

 

条文规定,中国警察应接受数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在公安机关内部,警察的行为受到“内部警务督察”和法制部门的监督;在公安机关外部,则要受到检察院、全国人大、监察部及其来自低级相应部门的审查。[339] 任何中国公民或组织都可以对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向上述各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依据《人民警察法》,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或控告人。[340]

 

上述各监督机构可以给予警告、降级甚至禁闭等行政处分,并可建议该警察单位改正错误。此外,检察机关则可对违法的警察人员提起刑事控告并负责调查刑讯逼供案件。[341]

 

各机构均有监督警察行为、防范刑讯逼供的准则。举例而言,警务督察队有权在侦查人员审问嫌疑人时实施现场监督;对看守所实施重点稽查;以及在特定公安局通过“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警察人员进行监督。[342] 警务督察员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给予警察停职、禁闭等处分,并可建议予以降低或取消警衔,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予以起诉。[343]

 

人权观察访谈的前在押人员说,这些监督机制在他们的案件中都没有发挥作用。尽管官方媒体最近着重报导一名检察官协助纠正的一宗冤错案件,但这种例子似乎并不常见。[344]

 

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前会见承办检察官时,可以向其提出申诉。嫌疑人可以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检举所内的酷刑虐待。但我们访谈的前在押人员表示,他们或者不知道驻所检察官的存在,或者因为必须事先经过牢头或管教允许而没有提出会面请求。

 

曾在2012年被羁押20天并遭受酷刑的余正路告诉人权观察:“驻所检察官没有见过,我也不知道有驻所的检察官。”[345]

 

另一位在押人员左毅说,他被关在福建某看守所时遭到一名牢头严重虐待:

 

有知道里面有驻所检察官,但是最后才知道嘛,人家说什么“驻检的”,我还不知道什么意思…我最后有想过投诉,但没有机会见到他。我也不知道怎么见到他,我要是跟管教说,他肯定要整我了。[346]

 

曾遭羁押的律师吴英告诉人权观察:

 

检察官是有的,有一个牌子,但是嫌疑人都不懂得使用这个形式。还有的,就是得他们安排才可以会见。问题是,我要投诉你,怎么由你来决定安排见面?[347]

 

驻所检察官通常与看守所的民警鼻气相通,他们对警察违法“视而不见”,一般不具有监督警察虐待的作用。[348] 在部分看守所,检察院还设有检举信箱,但被认为没有作用。在押人员冯坤说:

 

检举信箱非常远,而且打不开,也没有机会用。[349]

 

前在押人员还说,他们曾检举警察虐待,但公安局和警务督察队都没有对他们的检举进行调查。举例而言,雷新木获释后,曾向所有监督机关举报自己连续几天被绑在“老虎凳”上的情况,但他说只得到敷衍性的答复:

 

[他们]说他们处理不了,要找公安局领导,公安局局长。我找不到。他们公安的内部检查员也打过电话给我,说[讯问]全部过程合法,也没有采取什么行动。[350]

 

律师肖国胜告诉人权观察:

 

督察因为是警察的内部嘛,所以[投诉]效果通常不大好,通常他们就会说,我们会核实一下,但然后都没有结果。[351]

 

我们访谈的数名前在押人员说,监督机构对他们的举报毫无反应。律师沈明德指出,他曾试图为遭到警方酷刑致残的陈惠良追究责任,但是:

 

情况就是石沉大海啊,他们就是没有追责啊,就没有下文,我们是刑事追责,向检察院报案,然后他们就不会答复啊…检察院没有反应、书面给公安局也没有回应,当面的时候会说我们研究,但也没有回应。[352]

 

曾被吊起来殴打的曹佐卫说,他向警务督察举报,但他们没有跟进调查他的案件:

 

我有去过市公安局,他们也没有怎么处理,就是做些表面的功夫,[只是]登记[我的投诉]啊那些,也没有做过什么。[353]

 

白清作说,他一再联系这些机构,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我这些证据都交给公安局了,但是他们没有说法…我也跟检察院投诉了,但是没有回应。他们答应会调查,但是一直没有回复。[354]

 

前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各监督机构对虐待调查不断互踢皮球感到十分挫折,他们说,不管他们花多大力气在各单位之间奔走,仍然得不到任何答复。江义国告诉人权观察:

 

检察院…说我们已经叫县公安去调查,你们去等消息;等了很久也没有消息,于是我们又去了,他们就说,你可以去市检察院那里,市检察院又叫你去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又叫你[回]去县公安。[355]

 

其他人,例如遭电棍虐打数小时的古道应说,监督机构回复了,但说这种事只能“私了”:

 

有投诉啊,就是释放之后去申诉了。我去了上级的公安局还有上级的检察院。他们办案民警的违法事情,他们都是知道的,他们告诉我,这个是已经过去的事情,那就私下解决吧,也没有什么文书。民警就是赔了我一些现金了。检察部门没有回应。[356]

 

某些案件从检察机关得到的答复根本不可信。陈澳民的丈夫曾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刑讯逼供现在必须拄拐杖走路,听觉和注意力也受到损害,但检察官告诉她,酷刑只是“小事”:

 

我[就我丈夫被酷刑一事]向…检察院投诉,他们说你没有证据,我说我有证据啊,我说我老公好好一个人进去之后变成这个样子,谁打他啦?这不是证据吗?还要我当场拿证据?我哪里拿来证据?检察院就说,那这样没办法。省检察院更加离谱,他跟我说,你老公被打成这样在你们家算是大事情,在我们这算是小事情,我说要是死人才算是大事情?他说,对啊,就是这样。[357]

 

另一名基于酷刑取供被定罪且导致身体瘫痪的在押人员的家属,谢颖,告诉人权观察,他们向许多政府机构检举,但没有一个机构调查他们的案子:

 

我们连着寄了三年[信],都没有人管…我们在这边上访,我们的当地公安就派人来截访…当时司法部为了推卸责任,他们说:“我也很想处理好,但是我们没有办法管当地政法委”…公安部热线、窗口我都去过,但他们都被买通了,他们都烂透了…检察院我也有去啊 …请检察院揭露刑讯逼供…他讲:“你[说你]哥[因刑讯逼供]残废了,我又没有看到啊,我怎么介入啊?这个我不管。”我当时就生气了,说“检察官是监督法院的啊,你这是不懂法律。”[358]

 

以上陈述与中国法律学者吴丹红2006年的一项研究结果相符,由她对检察官的访谈可见,检察机关相当不愿意对酷刑加害者进行追诉:

 

检察机关对于接到刑讯逼供线索,首先会看有没有造成致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基本上不会被公布,除非事后发生了冤假错案;其次看案件是否真的告破,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犯罪事实,如果有,刑讯逼供因素也基本不会影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再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刑讯逼供案件,通常由政法委进行协调,就是否立案问题作出决定,很多案件被行政处分的形式解决,即使是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只要认罪、悔罪表现好,还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359]

 

此外,检察官告诉吴丹红,即便他们采取行动调查警察虐待,也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强烈抵制:

 

根据一位检察官的记叙,在办理一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时,公安局个别领导对检察院的侦查不配合,甚至刑警队全体人员开着摩托车到检察院“示威”,要求释放战友。在查办王树红案件的时候,专案组更是遇到了重重困难,“七天可查清的刑讯逼供案查了一年多”。[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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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相关机构无法有效监督警察行为,由2009年福建省一件案例可见一斑,一名地方公安局长指使属下实施严重虐待,但仅仅被调职而非被开除公职、降级或起诉。

 

嫌疑人陈惠良2007到2008年间被警察关押在龙海市公安局的黑监狱达六个月。他说,警察对他实施酷刑,包括不让他睡觉,把他固定在“老虎凳”长达51天,用警棍殴打,用镣铐、棍棒等各式各样的工具绞他的大腿。根据官方就医证明,陈惠良现在单腿失能,脊髓神经受损。[361]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收到陈妻举报后,发出一份公安机关内部通告,虽然承认本案处理过程存在“问题”,包括将嫌疑人羁押在非法定场所138天、使用审讯椅约束他20天等等,但认为“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362] 该委员会将通知下发全国各地公安局,要求警察人员必须“公正、文明执法”。

 

对上述案件中涉嫌刑讯逼供人员负有指挥责任的公安局长林顺德,只是被调职到彰浦县公安局。在彰浦县,又有其他涉黑案件嫌疑人检举林顺德在公安局私设黑监狱,对他们刑讯逼供。

 

学者批评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大体而言并不成功,监督的执行“不够称职或专业”,监督团队“严重缺乏足够的人力、培训和资源”。[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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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有罪不罚

 

上级知道,都默认酷刑。我当了那么多年的警察,我们的公安局没有任何一个警察因为刑讯逼供受到任何惩罚的。领导对酷刑是不理不问的,如果有人投诉,下级可以跟领导说情。

── 郑千阳/曾任警察,2014年2月

 

律师和法律学者告诉人权观察,公安人员很少为刑讯逼供负起法律责任。律师宋三左告诉人权观察:

 

赔偿这个没有可能,顶多是降格处理,警察很少会受到惩罚的。[364]

 

律师余正路说,加害者唯有在导致重伤或死亡时才会受到惩罚:

 

除非你把人搞死了,很少有人进去坐牢的,除非是重伤。[365]

 

律师古耿说,即便警察被判刑入狱,通常会被从轻发落:

 

按照法律,实施酷刑的警察应该是犯罪,但是实现当中,警察受到追究的非常非常少,即使受处理,惩罚也非常轻,比如嫌疑犯被警察打死了,他判刑五六年最多,也有很轻很轻,甚至开除公职,行政处分。[366]

 

如前所述,许多接受我们访谈的嫌疑人也说,虐待他们的警察从未被起诉,顶多遭到降级处分。曾被吊打的前在押人员曹佐卫告诉人权观察:“处长跟我说他们已经把副处长调离,但具体有没有我也不知道。”[367]

 

就算是最受关注的冤错案件──大多因刑讯逼供所致──也很少有警察受到司法追究。中国媒体曾撰文分析六起重大错案,其嫌疑人全都在承受多年牢狱之灾后被释放,但只有两起案件中的侦办人员受到处分。[368] 而且相关警察人员仅仅是受到“纪律处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说,这是因为警察不是故意制造冤案。[369]

 

少数前在押人员或其亲属告诉人权观察,涉案警察实际上反而得到擢升。丈夫遭酷刑致残的陈澳民告诉人权观察:

 

有一个[涉案警察]是给他升官,我去举报,结果那个人提拔没成…后面再隔一两年,另外两个[警察]被提拔,我又去举报,但他还是给他提拔…不但没有受到惩罚还升两次官呢,他们那个案件有好几个升官呢。[370]

 

谢颖说,把他哥哥虐待致残的警察因“破案”而获得晋升。

 

他们因为我哥的案子,有些人就升官了,比如说市公安局往省里调…检察长还被表扬,说他顶住媒体压力,把我哥的个案做成铁案了。都升官了。[371]

 

中国政府在2011年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中说,以“刑讯逼供”[372]、“暴力取证”  [373] 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名定罪的共计63人,不过没有说明其中有多少人是警察。[374]

 

公开可得信息的分析结果

 

我们搜索2014年前四个月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的所有法院判决,有关警察因虐待嫌疑人而被定罪的案件仅有一起。这起案件中,辽宁法院判处三名警察“故意伤害罪”。根据判决书所载,嫌疑人被押在车中时遭到这三名警察“暴力殴打”,然后再把他带到审讯室,持续以电棍电击。该嫌疑人一再反映腹部疼痛,但直到11小时后才被送医,医院诊断其脾脏破裂、大出血危及生命。三名警员都被定罪,但无一服刑:其中两人缓刑三年,另一人免于刑事处罚。[375]

 

我们也对同一时间段的新闻报导做了分析,搜寻警察因刑讯逼供被追究责任的报导。我们分析三份官方报纸:中共政法委发行、司法部管理的《法制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的《检察日报》;和《人民警察报》。[376] 搜索关键词是“警察”、“宣判”和三个有关酷刑虐待的官方名词(即“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和“暴力取证”)。结果发现数十篇文章提及警察虐待在押人员,但没有任何文章报导警察为此负上责任。

 

然而,同样在这四个月期间,有关当局一再采取行动打击在押人员的暴力行为。人权观察搜寻2014年1月1日到4月30日之间的裁判文书,找到45件判决,其中有50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或与看守所其他在押人员斗殴等罪名。这些案件大多属于在押人员之间的争端,但至少有10件判决书中提到被告在事故发生时负有管理或监督角色,很可能是受到管教的授权。几乎所有案件都是涉及殴打在押人员导致“轻伤”,但有一件受害人死亡,另有一件重伤。这10起案件中有五起是因为牢头不满意受害人在被强迫劳动时的工作表现。其中三起案件是牢头对违反规定的受害人进行处罚。一起案件是民警连续指示牢头殴打提出投诉的受害人。[377] 这10起案件的加害人获判八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徒刑。

 

虽然一些殴打同监人员的嫌疑人遭到判刑是好的现象,可能也反映当局自2009年以来加强惩办牢头狱霸的决心,但没有一起案件有警察因为利用或纵容牢头而被追究责任。如前所述,前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遭受牢头暴力对待很难得到救济:向管教人员举报这种虐待行为的在押人员会被转移监室、不予理会甚至受到更严重的处罚,而被检举的牢头却不受处罚。

 

被羁押时遭到牢头严重虐待长达一年多的左毅告诉人权观察,即使牢头公开承认打人,管教人员也不予处置:

 

那个管教就进来了,就问“谁打的?”那个牢头的说是他,那他[管教]就什么都不说啦,他没有叫我做笔录,也没有叫我交代什么情况,也没有做什么调查。[378]

 

缺乏对受害人的赔偿和复康

 

酷刑受害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379]  该法于1995年1月施行后,为便利受害人向政府求偿,曾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修改。[380] 理论上,该法赔偿经法医专家认定因警察虐待致伤、致残或致死的受害人。但人权观察访谈的在押人员或其家属中,没有人表示曾得到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的第一个难关,是要证明警察对受害人的伤残负有责任。由于公、检、法机关几乎不会承认刑讯逼供存在,受害人要求偿是非常困难的。律师沈明德告诉人权观察:“[问题是]前提是确定[警察]有刑讯逼供,然后才会有补偿。”[381] 如前所述,在押人员要获取和保存虐待的证据十分困难;法官和检察官有能力查明真相,但他们很少进行调查。

 

我们搜索2014年初法院裁判文书发现,许多因为审前羁押刑讯逼供致伤或致残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都遭到驳回,理由即是申请人无法证明警察刑讯逼供。

 

申诉人朱海波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造成其骨骼冻坏、身体残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申诉人朱海波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382]

 

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等在杨金辉入院后对其进行了一般体格检查,其记录中未有外伤的记载,也未发现有其他明显异常。上述事实结合其他在卷证据,不能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杨金辉被羁押期间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虐待等行为…综上,赔偿请求人杨金辉基于刑讯逼供、虐待致伤向义乌市公安局和义乌市看守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83]

 

即便在当局承认有虐待行为的罕见案例中,也只有受到身体伤害的人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律师张容告诉人权观察:

 

在中国没有达到[官方]残疾等级的话,可能不会得到补偿;他们现在公安酷刑也很有技巧,不会马上身体会伤残。[384]

 

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若除了身体虐待外还遭到不合法或错误羁押,仍有资格请求国家赔偿工资损失。但律师毛任容指出,这种案例很罕见:

 

国家赔偿是一般是被认定无罪之后,才可以赔偿的,那些是没有问题,但是只是赔偿给你关在里面的时间,不是赔偿你刑讯逼供,他都根本没有认可你被逼供。[385]

 

工资损失的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数额很低。律师张容说:

 

你能够要求的赔偿…那是计算多少天被关,按平均工资来赔,那数目比较少。[386]

 

2013年,中国政府总共对2,045个案件发出人民币8,740万元(约合1,420万美元)赔偿金,但不确知其中有多少比例是发给审前羁押时遭刑讯逼供的幸存者。[387] 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国内媒体都曾批评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太低。[388] 山东政法大学一名学者即曾撰文指出:

 

当刑讯逼供行为发生造成被害人损害时,仅仅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额作为赔偿标准,显然是过低估计了人身公的价值...刑讯逼供造成被害人身体残疾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痛苦,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质量,而且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而在赔偿标准上,只是赔偿每天几十块钱,与当事人及其亲属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是很不相称的。[389]

 

连最高人民法院也承认赔偿数额太低。一名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就曾表示:

 

当然,目前的赔偿标准与蒙受冤屈者遭受的痛苦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来讲,我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诉求,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390]

 

有些被害人和家属告诉人权观察,他们从未得到官方承认刑讯逼供,也不曾获得国家赔偿。但警方有几次给他们一笔钱、或“人道援助金”,或承诺负担治疗费用。通常这笔钱是由当地公安局支出,或个别警察自掏腰包,条件是被害人必须封口。有些受访者获得警方承诺,要给他们两万(约合3,200美元)到五万(约合8,100美元)不等的金钱。

 

曹佐卫告诉人权观察,他被当地公安吊打,警方企图给他一些钱,要他别再追究:

 

书记他亲自来过,但最后只是给了我2万元,我到现在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他们也不给任何弄错的手续给我。后来,我[在派出所]是跟他们签了一个协议[说我没有受到伤害]…但我不签就什么证据都没有啊,所以就逼着签。[391]

 

陈澳民也告诉人权观察,警方曾说要给他封口费:

 

他们可能也怕我们再上网上诉嘛,他们就要我们签个协议书,就是说保外回来不可以上网上诉,他们让我们选任何一间医院…公安部直接给钱[医院],然后有五万看护治疗费,然后半年还是几年之后再看残疾程度再做协调…但目前为止我没有拿他一分钱…[因为]回来之后医院不收啊…医院说我们脚已经耽误时间太长,治也治不到。[392]

 

有些被害人还抱怨,即便已经承诺给钱,警方却抵制支付全款。曹佐卫告诉人权观察:

 

自从我在网上公布了之后,他们[警察]今年才给我送去医院,做些康复的治疗,现在我是被确认了7级[轻中度]伤残,他们有给治疗的费用,但最近这一次没有给,已经过了10几天了,还没有。但我们这些老百姓怎么办呢?[393]

 

因牢头虐待导致永久伤残的左毅说,检察官答应要给他赔偿,事后却反悔:

 

出来了之后,我去找市的检察院首长,他是说会赔偿的,后来他调走了之后也不理我了。[394]

 

有些案件的受害人和家属抱怨,他们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或仅仅要求当局承认曾施用酷刑,却因此受到报复。前在押人员张冲告诉人权观察:

 

他们没有[赔偿]。他们不断威胁我…我一身都是病,手、脚、下身神经都有毛病,这些都是没办法的了…我现在也没有希望什么,就是希望搞清楚这个事情。[395]

 

杨金莉和其他一些受访者同样曾试图上访,并因此遭到短暂拘留:

 

我去北京上访,每次我出去我都要绕开[走],[不然]肯定会被截访的,还有我的手机24小时被监控。我是犯人吗?[396]

 

陈澳民告诉人权观察:

 

就是有一次去北京上访,被抓回来,后来就没有去了。[397]

 

 

 

六、建议

 

中国政府应当履行消灭羁押期间酷刑虐待的承诺,立刻邀请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中国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待遇进行独立调查。他们的调查结论将有助于2015年11月对中国履行《禁止酷刑公约》的审议,并为推动消除警察虐待行为的进一步改革指明方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

将看守所管理权由公安部移交到司法部。

 

修改《刑事诉讼法》:

确保犯罪嫌疑人接受任何警方讯问和审讯时能有律师在场;

明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中纳入“毒树之果”理论;

确保被警方拘留的任何人士在被警方控制后48小时内移送法官审问,如同香港和许多其他法域的作法;

强制规定所有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的、将用于诉讼过程的讯问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给辩方和法院提供一份完整的审问录像复制本;

强制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审问时,只能在看守所和派出所中专门用于审问的房间内进行;

强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提押离开看守所进行犯罪场所辨认或其他活动时,允许律师陪同;

明文规定庭审过程允许证人出庭,以查明口供是否因酷刑的指控而应排除于证据之外。证人可以包括独立法医鉴识专家、同监在押人员、与嫌疑人有联系的医师和相关侦查人员、看守所管教人员;

废除关于对被控恐怖活动、重大贪污贿赂或危害国家安全罪名的嫌疑人可以用“监视居住”形式秘密拘押六个月的条文。

 

成立独立的警民委员会(“委员会”),由了解监所设施情况和警察实务的独立成员组成,并立法为委员会提供适当经费。成员应当包括人权倡议人士、辩护律师和前在押人员,以及警务专家及其他为执行委员会工作所必要的人员。应当保障委员会成员在作出基于诚信的行为时,不需负个人责任。

 

赋予委员会下列权限:

1) 对警察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包括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和警察虐待事故;2) 接受举报,对公安机关的政策或措施,或对个别警察人员的行为,主动进行调查;3) 不经事前通知,访视所有正式及非正式看守所,与在押人员私下谈话;4) 发布有关公安机关收获举报和采取行动等实际作为的统计数据;5) 对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提出有关政策或措施的公开建议;6) 向酷刑虐待受害人提供赔偿。

依据明确、可靠的证据及与证人在席的听证程序,对参与或指挥不当行为的警察做出降级、停职停薪或停职不停薪、或解除职务等处分决定。上述决定可在相关法院接受上诉。委员会可向检察院建议检控相关警察人员。

 

修改《国家赔偿法》:

确保政府对致死、致伤和致残的在押人员家属给予赔偿,不分其原因是身体虐待还是忽略、剥夺或延迟医疗照顾;

针对警察虐待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提供包括独立专家参与的指导原则。

 

修改《刑法》:

废除第306条,该条文容许律师因建议当事人推翻强迫取得的口供而受到检控;

采用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约》中对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酷刑定义。

 

公安部应当:

促进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机会,采用以下措施:

审查全国各地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采取措施排除现有一切不利律师会见的障碍;

立刻处分任何阻挠律师会见的公安和看守所人员;

在所有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系统,并确保所有在押人员均在进入看守所时就被告知是项服务。

 

修改《看守所条例》:

废除看守所中的强迫劳动;

严禁利用在押人员(“牢头”)管理其他在押人员;

在维护看守所安全与警戒所必要的保护机制下,允许犯罪嫌疑人不须事先得到看守所批准即可与家属会见、通话或通信;

严禁对审前在押人员使用单独监禁;

对在押人员实施处分行为时,确保在押人员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受到尊重,包括获得书面通知处分事由,并得到任何处分决定的副本;

建立机制,让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能够有效地对处分行为提出抗辩;

确保看守所收押在押人员时告知其会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在值班律师系统开始实施前,确保在押人员能够定期会见看守所内的驻所检察官;

强制规定医师在看守所执行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时,必须记录所有酷刑和其他不当对待的迹象;

确保医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执行检查时没有警察在场;

体检报告的副本应并入犯罪嫌疑人的案卷之中。

 

修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约束性警械的使用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禁止使用铁链或镣铐作为约束性警械;

禁止使用装有约束性警械的椅子(“老虎凳”)进行审问;

约束性警械只应在必要时使用,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暂。使用时,应避免造成不适、疼痛或伤害,并应禁止长时间使用约束性警械。

 

修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确保家属能寻求独立的医学鉴识专家协助,并且有权力授权专家直接和立即执行尸检;

确保家属能取得尸检纪录的完整视频,并且能复制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照片和医疗纪录;

确保公安和检察机关处理在押人员死亡时,不仅对肉体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并且对剥夺医疗或忽视、延迟提供医疗的指控进行调查。

 

卫生部应当:

直接资助各地医院为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体检和医疗;

取保嫌疑人获得独立于警察的医师帮助

训练与看守所合作的医师和心理医师辨认酷刑和其他虐待的证据,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并要求他们向独立于被指应为虐待负责的机构以外的适当权力机关举报酷刑个案;

为医师提供一种安全、匿名的系统,使他们可以向独立于被指应为虐待负责的机构以外的适当权力机关举报警察虐待个案,并采取措施防范提出举报的医师遭到报复;

在两年一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中,评鉴为看守所提供服务的医师的行为;协助隐匿酷刑或虐待证据的医师,应受到适当处分,例如暂停或吊销其执业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

修改其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对酷刑举报启动调查的要件,并确保其要件符合国际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

检视检察院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迄今为止的实施情况,授权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建议予以释放或其他非拘押措施, 并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

发布关于检察接受酷刑和虐待举报的统计数据,以及警察因此类违法行为受调查、处分或检控的人数。

 

司法部应当:

确保律师不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代理当事人举报酷刑而遭报复;

确保在择定医学鉴识专家调查在押人员死亡案件时尊重家属的选择,并确保家属能充分参与调查;

让医学鉴识专家有权直接接受家属请求对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范该等人士遭受报复;

促进律师的独立性,例如允许律师成立独立的律师协会。

 

对中国法律改革、安全部门培训项目或涉及中国看守所及在押人员的项目提供资助的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法国,德国,日本,挪威和英国,应当:

向中国官员表达对警察虐待问题的强烈关切,敦促他们在现有承诺基础上,采纳并落实前述各项建议,以加强遏制酷刑和冤错案件;

确保其资助的活动项目中,没有任何参与者被可靠地举报曾参与酷刑或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

公开与项目相关的信息,使其可以通过互联网取得,内容应当包含项目概述和课程内容、参与者名单和定期进度报告;

将刑事在押人员的人权,特别是禁止酷刑和虐待,作为相关项目的主要构件;

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应限于警察,而应纳入法官、检察官和医师。关于羁押时的不当对待,培训内容应当采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简称“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以及《有关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法律调查示范议定书》(简称“明尼苏达议定书”)。

 

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基于欧盟的《关于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处罚指导方针》,应当:

协助建立受害人和警方内部告密人举报虐待的安全渠道。

 

 

 

附件一・致中国政府信函

 

2015年3月18日

 

吴爱英部长

张苏军副部长

司法部

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副本:

孟建柱先生

中央政法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街14号  邮编:100814

 

 

尊敬的吴爱英部长和张苏军副部长:

 

人权观察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监测全世界90馀国的人权。我们正在撰写一份关于刑案嫌疑人在审判前拘押阶段遭到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报告,特别著重在中国政府对于国内法和基于反酷刑公约等国际文书所负义务的遵守程度。

 

由于司法部负责制定司法行政,并对预防和侦办在押人员受虐扮演重要角色的律师和法医进行管理,我们祈请您答覆下列问题,也欢迎您提供有关此一议题的其他信息。人权观察努力确保所做调查的精确性,并期待您的回应。考量到报告发布时程,我们将非常感激您能在2015年4月14日前将您的答覆以电邮richars@hrw.org或传真1-202-612-4333掷交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

 

感谢您关注此一事项,期待得到您的回覆。

 

诚挚地,

 

索菲・理查森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10年纳入司法部参与起草的法律条文之后,司法部是否曾就其有效性进行研究?例如,贵部有沒有统计数据,说明请求启动排除规则的件数、请求获准的件数以及被告因排除证据而获判无罪的件数?我们期盼您能分享这些信息。

 

中国媒体2014年12月报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已共同起草一份司法解释,详细说明何种刑案讯问行为应属非法。(注1)该解释将做为法官和检察官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时的指导原则。我们期盼该司法解释草案尽速公布。

司法部是否计划在这份司法解释或其他文件中制定新的规则或指导原则,以便:

进一步具体说明检察官和法官应在何种条件下启动该程序,使他们不至忽略或无故拒绝被告或其律师的这种请求?

说明驳回嫌疑人遭到酷刑或其他虐待之指称的法律准则?

具体说明医学“专家证人”在排除程序中出庭作证的角色?

 

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委托法医专家进行尸检的过程中应徵询亲属意见。如果亲属希望另行委托非由公安或检察机关选择的专家,有关当局“应当允许”。贵部有何措施确保亲属的选择权受到尊重,并能充分参与相关调查?贵部有何措施惩处拒绝亲属尸检要求的法医专家?

 

在我们研究过程中,有些律师向我们表示,他们担心在刑案审理程序中代表遭酷刑当事人提出申诉可能招致报复。既然律师能否执业是由贵部管理,贵部有何措施确保律师不至受到这种骚扰?

 

2014年8月14日,自由亚洲电台和维权网曾报导湖南律师蔡瑛的案件。该报导指出,蔡瑛的当事人肖疑飞申诉在双规期间遭到酷刑,蔡律师试图为他辩护,但据报导湖南省司法厅威胁要让蔡瑛无法通过2014年度的律师考核。我们期盼贵部能够说明,为何蔡律师因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受到报复,有没有湖南省司法厅的官员因此受到惩处?

 

 

2015年3月18日

 

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邮编:100745

传真:+86 10 65292345

 

副本:

孟建柱先生

中央政法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街14号  邮编:100814

 

 

尊敬的周强院长、首席大法官:

 

人权观察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监测全世界90馀国的人权。我们正在撰写一份关于刑案嫌疑人在审判前拘押阶段遭到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报告,特别著重在中国政府对于国内法和基于反酷刑公约等国际文书所负义务的遵守程度。

 

我们祈请您答覆下列问题,也欢迎您提供有关此一议题的其他信息。人权观察努力确保所做调查的精确性,并期待您的回应。考量到报告发布时程,我们将非常感激您能在2015年4月14日前将您的答覆以电邮richars@hrw.org或传真1-202-612-4333掷交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

 

感谢您关注此一事项,期待得到您的回覆。

 

诚挚地,

 

索菲・理查森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问题

 

关于“排除规则”:

 

中国媒体2014年12月报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正在共同起草一份司法解释,详细说明何种刑案讯问行为应属非法,做为法官和检察官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时的指导原则。我们期盼该司法解释草案尽速公布。

 

司法部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13年1月纳入《刑事诉讼法》后,是否曾就该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研究?

 

根据该程序,被告欲排除经“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首先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使法庭针对该刑讯逼供指控启动调查。有没有任何基于法律标准的原则,指导法庭判断该信息如何才算充分足以启动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有何措施确保法官不至忽略或无故拒绝被告启动该程序的请求?

 

驳回酷刑或其他虐待的指称,有何法律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提供指导原则,说明当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到诸如长时间剥夺睡眠等不留伤痕的方法施加酷刑或虐待时,法官应如何加以评估?

 

关于在排除程序中使用医学或心理学“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有无指导原则?2013年至今,有多少这类专家曾在法庭审查嫌疑人提出酷刑指称时出席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可否提供统计数据,说明适用排除程序的申请件数、受理件数以及被告因引用该程序而获判无罪的件数?

 

自2013年以来,有多少法官曾因忽略或不当处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酷刑或虐待指控而受到惩戒?

 

关于国家赔偿:

 

在2010到2015年之间,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多少件因在审前羁押和看守所遭受酷刑虐待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其中有多少件获得赔偿,每名受害人平均获得多少赔偿?

 

 

2015年3月18日

 

曹建明检察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 100726

电子邮件:iaaca2006@yahoo.com.cn

传真:+86 10 65200203

 

副本:

孟建柱先生

中央政法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街14号  邮编:100814

 

 

尊敬的曹建明检察长:

 

人权观察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监测全世界90馀国的人权。我们正在撰写一份关于刑案嫌疑人在审判前拘押阶段遭到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报告,特别著重在中国政府对于国内法和基于反酷刑公约等国际文书所负义务的遵守程度。

 

我们祈请您答覆下列问题,也欢迎您提供有关此一议题的其他信息。人权观察努力确保所做调查的精确性,并期待您的回应。考量到报告发布时程,我们将非常感激您能在2015年4月14日前将您的答覆以电邮richars@hrw.org或传真1-202-612-4333掷交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

 

感谢您关注此一事项,期待得到您的回覆。

 

诚挚地,

 

索菲・理查森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问题

 

鉴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互相合作”侦办犯罪方面的紧密关系,以及看守所警察和驻所检察官实际上在一起办公,政府如何确保检察官在处理针对公安人员的指控时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2010到2015年之间,收到多少申诉或控告酷刑虐待的案件?这些申诉有多少受到调查?

 

在2010到2015年之间,有多少官员和其他人士,因在审前羁押或看守所中对在押人员施以酷刑或虐待,而遭惩戒或起诉?

 

您能否提供按身分(官员、在押人员或其他人)、虐待类型和给予处分类型(例如解职或判刑)区分的上述数据?

 

被起诉的官员有多少被定罪?

 

在“牢头狱霸”被定罪的案件中,对教唆侵权的看守所警员是否采取何种惩处?

 

在2010到2015年之间,有多少检察官因忽略或不当处理嫌疑人指控酷刑虐待而受到惩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何措施,确保检察官不至忽略或无故拒绝被告请求启动程序排除酷刑取得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没有为检察官在排除酷刑可能性时,就证据数量或类型是否充分提供指导原则,以确保检察官严肃审查相关指控?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否提供统计数据,说明申请启动排除程序的件数、申请获接受的件数以及被告因排除证据而获无罪开释的件数?

 

对于驻所检察官有何指导原则和程序,以确保看守所不发生酷刑或虐待?

 

驻所检察官会见在押人员的频率?

 

在押人员如何申请会见驻所检察官?

 

有何措施确保在押人员知道驻所检察官的存在,以及在押人员可向其提出申诉?有何措施保护提出申诉的在押人员不受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侵害?

 

 

2015年3月13日

 

郭声琨部長

杨焕宁副部长

公安部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

传真:+86 10 66262550

 

副本:

孟建柱

中央政法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街14号 邮编:100814

 

 

尊敬的郭声琨部长、杨焕宁副部长:

 

人权观察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监测全世界90馀国的人权。我们正在撰写一份关于刑案嫌疑人在审判前拘押阶段遭到酷刑及其他虐待的报告,特别著重在中国政府对于国内法和基于反酷刑公约等国际文书所负义务的遵守程度。

 

我们祈请您答覆下列问题,也欢迎您提供有关此一议题的其他信息。人权观察努力确保所做调查的精确性,并期待您的回应。考量到报告发布时程,我们将非常感激您能在2015年3月31日前将您的答覆以电邮richars@hrw.org或传真1-202-612-4333掷交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

 

感谢您关注此一事项,期待得到您的回覆。

 

 

诚挚地,

 

索菲・理查森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規定,经办案机关同意及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可在办案人员或看守干警监视下会见近亲属或与他们通信。贵部能否说明,既然已有上述规定,为何仍有在押人员告诉人权观察,他们和亲属的联系实际上仍受严格限制?贵部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嫌疑人于羁押期间得以有效地和他们的亲属联系,包括会面、打电话和通信?

 

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只要出示“三证”即可联系嫌疑人。(注1)但有律师抱怨遭遇持续性障碍,例如被要求出示法律未规定的其他文件,以及公安机关提出的各种借口。某些嫌疑人也指出,公安机关没有转达他们委托律师的要求,而他们与亲属联系的限制则导致问题更加严重。贵部有何措施解决在联系律师方面的持续性障碍?

 

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注2)贵部有何措施确保公安机关遵守规定对所有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又有何保护措施避免公安机关选择性地仅仅记录不包含酷刑的部分讯问过程?

 

贵部有何措施确保酷刑不会在看守所之外发生?我们的调查发现,在押人员经常被带出看守所,以规避相关保护机制。

 

贵部有何具体措施预防不留伤痕的酷刑和其他虐待,例如长时间剥夺睡眠?

 

根据2014年6月的媒体报导,取代1990年《看守所条例》的《看守所法》已经起草完成,但内容尚未公布。我们期待该法草案尽速公布。

 

统计数据

 

公安部于2013年6月宣布,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施行六个月后,“全国刑讯逼供案件…下降百分之八十七”。(注3)但该报导并未说明遭刑讯逼供的在押人员人数。我们期盼您提供2010到2015年审前羁押阶段刑讯逼供的数据。

 

在2009年打击“牢头狱霸”(通常指被看守人员用来实际管理牢房的凶暴人犯)运动中,据官方媒体报导,共有36名牢头狱霸受到刑事起诉,166名公安人员受到行政惩戒。可否请您告诉我们,在2010到2015年之间,共有多少牢头狱霸和公安人员因为虐待或教唆虐待看守所在押人员而受到惩罚?

 

2009年,官方数据记录有15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公安部事后报告指出,非正常和“正常”死亡人数均从2010到2011年连续两年下降。公安部表示,2013年看守所死亡人数已降至历史新低。

 

我们期盼您能提供2010到2015年死于审前羁押的在押人员人数,并按死因区分。

 

您能否提供我们,在上述同一期间,启动调查的次数和进行尸检的次数,并按死因区分。

 

戒具使用和惩戒行为

 

依據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讯(询)问室应当设置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并以“安全防护装置”将其“安全固定于地面”。但该文件并未说明细节,例如这种座椅应安装何种安全防护装置,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或允许将嫌疑人拘束在上面多长时间。对于这种讯问座椅的使用,公安部有没有更详细的指导原则?

 

关于受到惩戒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死刑犯,包括戒具和单独监禁的使用:

 

对于这些惩戒措施,有何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

 

对于嫌疑人或囚犯,是否依据国际法规定给予书面惩戒通知或惩戒决定副本?

 

受到这些惩戒措施处罚的嫌疑人,有何申诉程序?

 

在押人员死亡

 

当在押人员在审前羁押期间、或在看守所中死亡,看守所应交予亲属何种纪录(如监视摄像头原始影片、医学检验报告等),以便他们得知办案情形?

 

关于在押人员死亡事件,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委托法医专家进行尸检的过程中应徵询亲属意见,且当亲属提出另行委托专家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允许”。公安部有何措施确保亲属的选择权受到尊重?

 

 

医疗与健康照护服务

 

在中国2,700个看守所中,有多少是由公安部支薪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又有多少是由非属公安部的医疗设施提供服务?

 

关于后者,公安机关与这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为何?他们是看守所的承包商吗?谁支付他们服务的费用?

 

贵部有何措施确保为在押人员执行体检的医师独立于公安机关?

 

有何指导原则可以确保医师在为嫌疑人进行体检时,能够辨识和记录酷刑和虐待事件?

 

为看守所服务的医师是否受有辨识酷刑与虐待的训练?

 

看守所是否必须将审前羁押人员的健康纪录列入嫌疑人的案卷之中?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能否加以查阅?

 

监督、问责和赔偿

 

公安督察机构在预防审前羁押阶段的酷刑虐待方面扮演何种角色?

 

有多少公安人员曾因内部督察人员的监督而受到惩戒?他们因为何种侵权行为而受到惩戒?他们得到何种惩罚?有多少看守所设有“值班律师”?请说明他们在这些看守所中负责什么工作,特别是这些律师如何让在押人员能和他们联系?贵部有无信息足以显示他们的存在导致看守所减少酷刑虐待?

 

在2011到2015年之间,有多少公安人员因为对在押人员施予酷刑虐待而受到内部惩戒或刑事处罚?

 

在2011到2015年之间,有多少个人或其亲属因在审前羁押期间遭受酷刑虐待而得到赔偿?

 

公安部有没有为曾遭酷刑虐待的在押人员提供治疗的康复计划?

 

 

 

 

附件二・法院判决分析

 

表一・载录于法院判决的酷刑指控,按省级行政区区分,自2014年1月1日到4月30日总计432件案例。

 

省分

件数

案件占比

广东

67

16%

湖南

45

10%

河南

31

7%

江苏

29

7%

四川

27

6%

浙江

26

6%

山东

25

6%

福建

24

6%

安徽

22

5%

辽宁

19

4%

广西

18

4%

贵州

16

4%

湖北

15

3%

河北

10

2%

甘肃

7

2%

黑龙江

7

2%

山西

7

2%

吉林

6

1%

海南

4

1%

江西

4

1%

上海

4

1%

北京

3

1%

宁夏

3

1%

青海

3

1%

重庆

2

0%

内蒙古

2

0%

陕西

2

0%

云南

2

0%

新疆

1

0%

不明

1

0%

西藏

0

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

 

 

表二・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共432起案件中包含嫌疑人刑讯逼供指述的法院判决引用证据类型,

 

证据

次数

占酷刑百分比

医学报告

208

52%

警方提供的书面审前供述

132

33%

录像纪录

97

24%

同监在押人员审前书面陈述

9

%

警察到庭作证

35

9%

专家到庭作证

0

0%

辩方证人到庭作证

0

0%

没有书证及人证

118

30%

仅有书证,没有人证

247

62%

法院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23

6%

法院无罪开释嫌疑人

0

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www.court.gov.cn/zgcpwsw/

 

 

附件三・联合国机制建议摘要

 

建议

 

首次提出年度

中国政府是否采纳此建议?

政府行动详情

 

对酷刑加害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以适当罚责处分所有酷刑行为。

 

1990

 

极少采纳

 

极少警察受到法律追责;更少人得到适当惩罚

确保“及时与定期”联系所有基本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家属、律师和合格医师。

1993

有进有退

中国政府在便利律师会见非政治嫌疑人方面已有某些进展,但正如本报告正文所述,仍然存在显着的障碍。虽然近年法律有所改革,但中国法律规定,涉恐、重大贪污贿赂和国家安全犯罪等三类犯罪嫌疑人,必须得到警方批准才能会见律师。

保证由合格且独立的医师为在押人员实施体检,包括逮捕后立即实施、羁押期间定期实施以及释放前实施。

1993

部分采纳

1990年施行的《看守所条例》规定,在押人员入所前须经医师体检,此时拒离遭捕时间可能已经过好几小时。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间也会做体检,但执行体检的医师与公安机关有密切关系。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司法独立。

1996

未采纳

司法权并不独立,必须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办理刑案。

在国内法纳入符合公约的酷刑定义。

2000

部分采纳

刑诉法2012年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司法解释,将剧烈精神痛苦纳入刑讯逼供范围。但中国现行法律尚未认可酷刑加害人应不限于司法人员,而包括所有代表国家执行职务者。

在司法程序中排除酷刑取得的证据。

2006

部分采纳

中国政府已修改刑诉法,并纳入“排非规则”,前者于2013年1月生效,但该规则迄今尚未发挥实效。

将负责讯问和羁押的机关分开。

1993

未采纳

公安机关同时负责讯问和羁押。

对所有羁押场所设立独立监督机制。

2006

未采纳

检察机关有权监督看守所,但缺乏相对于公安机关的独立性。

确保所有酷刑指控得到及时、彻底、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2000

极少采纳

广受报导的刑讯逼供案件有时可以得到调查,但绝大多数酷刑指控没有。

确保所有羁押死亡事故得到独立调查,并检控应负责人员。

2008

极少采纳

广受报导的羁押死亡案件有时可以得到调查,但绝大多数没有。

设立受害人康复中心。

2008

未采纳

 

确保受害人得到适足的赔偿,包括医疗和心理谘商。

2008

未采纳

虽然有些受害人说警察有给他们一些钱或支付他们的治疗费用,但这种补偿既非正式也不适足。

确保执法官员接受国际人权的培训,医务人员接受侦测酷刑迹象的培训。

2008

有限采纳

虽然中国政府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第5次定期报告时,宣称已对执法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但不清楚这些培训的内容是否包含国际人权。

中国政府应认可禁止酷刑委员会有能力受理个人举报酷刑,并批准公约议定书。

2006

未采纳

 

限制使用审前羁押,让在押人员有权针对羁押合法性向独立的法院提出质疑。

2006

有限采纳

中国政府已建立机制,由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同时对审前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迄今未见此一新权力导致审前羁押的使用受到明显限制。

强制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

2006

部分采纳

中国政府规定,特定犯罪的讯问必须录音录像。

法官和检察官常规性访视公安羁押人员,询问他们的处遇情况。

2006

有限采纳

检察官批准逮捕时应会见在押人员;在押人员可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举报。

修法保障沉默权和拒绝自证犯罪的权利。

2006

部分采纳

中国政府修改刑事诉讼法,禁止自证其罪,已自2013年1月生效,但中国法律仍规定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必须“如实”答复。现行法不保障沉默权。

取消检察机关下令或批准逮捕,以及监督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权力,改由法院行使。

2006

未采纳

 

废除刑法第306条。律师若建议当事人推翻强迫做出的口供,可能受到该法条检控。

2006

未采纳

 

限缩死刑适用范围。

2006

部分采纳

中国政府已于2011年将适用死刑的罪名由68个减少到55个,并预定在2015年进行刑法修改,去除另外9个罪名。这些罪名绝大多数属于非暴力犯罪。

确保死刑犯不受额外惩罚,例如手铐脚镣。

2006

未采纳

 

 

 

 

附件四・中国政府有关酷刑作为时间表

 

1979年

中国立法机构通过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

 

1988年

中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0年

中国制定《看守所条例》。

 

1998年

中国签署但迄今未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呼吁各级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强迫取得的证据。

 

200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要求检察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2009年

在押人员李荞明死亡,警方说他是和其他在押人员玩“躲猫猫”致死,引发全国公愤。

 

2009年

中国为打击囚犯和牢头暴力承诺加强监控在押人员生活场所。

 

2010年

赵作海冤案曝光。法院凭酷刑取得的口供将他判处杀人罪,使他遭冤狱11年。

 

2010年

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实施 。

 

2010年

公安部、最高检和最高法共同出台排除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的规定。

 

2012年

中国政府于2012年3月通过刑诉法修正案,纳入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及禁止自证其罪。但刑诉法同时规定三类犯罪嫌疑人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才能会见律师。

 

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诉法修正后出台司法解释,将造成精神上剧烈痛苦纳入刑讯逼供的定义。

 

 

 

致谢

 

本报告由人权观察中国部撰写、研究和编辑,并经身心障疑权利部主任姗塔・娆・巴里加(Shantha Rau Barriga)、健康与人权部主任约瑟夫・阿蒙(Joseph Amon)、法律与政策部主任詹姆士・罗斯(James Ross)和事务部副主任约瑟夫・桑德斯(Joseph Saunders)审校。量化分析师布莱恩・汝特(Brian Root)亦提供协助。

 

本报告另经两位人权观察组织以外的匿名专家审阅。

 

亚洲部高级研究员史东姆・提夫(Storm Tiv)提供制作协力。

 

人权观察感谢所有接受本报告访谈的前在押人员和家属以及律师、政府官员和其他专家。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

[2] 根据中国政府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次定期报告,触犯酷刑罪行的官员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等罪名论处。官方报告未明确指出牢头狱覇触犯何种罪名,但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11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到“破坏监管秩序”;然而在许多有关牢头狱霸施暴的媒体报导中,嫌犯均以“故意伤害”加以调查或定罪。不过,由于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与看守所暴行无关,我们在关键词中加上“同监室”以便将搜索结果限于在押人员之间。参见:《中国政府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CHN/5,2014年4月3日,第74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解读〉,《检察日报》,2011年3月12日, http://news.163.com/11/0312/08/6UUDIDNR00014AEE.html(2015年1月7日浏览);〈“90万封口费事件”续:多名牢头狱霸参与殴打〉,《北京青年报》,2014年3月19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3/19/c_126285316.htm(2015年1月7日浏览);王红伟,〈焦作一狱霸虐亡少年犯 冬天往人身上浇冷水扇风〉,《大河网》,2010年2月3日,http://newpaper.dahe.cn/hnsb/html/2010-02/03/content_281457.htm(2015年1月7日浏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实施,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3/11/id/147242.shtml。

[4] 王丽娜、陈晶,〈谁的贿案在公“晒”〉,《财经》杂志,2014年7月14日(2015年1月7日浏览),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4-07-14/114329332.html。

[5] 作为负责检控和调查犯罪的机构,检察院也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部分。较低级别的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官是检察院内的官员。

[6]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A/48/44(SUPP),第387-429段,1993年1月1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A/51/44(SUPP),第138-150段,1996年1月1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CAT A/55/44 (2000),第123-130段,2000年1月1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CAT/C/CHN/CO/4,2008年12月12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的评论》,CAT/C/CHN/CO/4/ADD.1,2008年12月17日。

[8] 陈如超,〈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 1979—2013〉,《中国法学》,2014年5期。

[9] 同前引。

[10] 《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并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第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2012年第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

[11] 艾拉・贝尔金(Ira Belkin),〈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China’s Torturous Path Toward Ending Tortur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s)〉,《哥伦比亚亚洲法学刊(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24卷2期(2011),页283。

[12]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2010;《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2010。

[13] 《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54条。

[14] 《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54至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解释》),最高法,2013,第95至103条。

[15] 《刑诉法》,第121条;贝尔金,〈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哥伦比亚亚洲法学刊》,页287.

[16] 〈全国刑讯逼供案件去年下降87%〉,《新闻晚报》,2014年6月27日,http://news.sina.com.cn/c/2013-06-27/132027513471.shtml(2014年3月21日浏览)。

[17]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Juan E. Méndez)的报告》(《酷刑特别报告员报告》),2014年4月10日,联合国文件编号:A/HRC/25/60,第29段;引用《卡布瑞拉・贾西亚与蒙帝尔・佛罗瑞斯控墨西哥案(Cabrera García and Montiel Flores v. México)》,美洲人权法院,系列C,第220号,2010年11月2日判决,第167段(包括胁迫取证)。据特别报告员指出,“本案无疑涉及用未达酷刑的虐待手段取得的真实证据”,《酷刑特别报告员报告》,第29段;引用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32号》,第6段;亦参见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非洲关于公正审判和法律援助权利的原则和指导方针》,第N章,第6(d)(i)段。

[18] 《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公安部监所管理局,2009;《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方案》,公安部与最高检,2009。

[19] 李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长:看守所要开放接受社会监督〉,《中国青年报》,2010年3月8日, http://news.sina.com.cn/c/2010-03-08/040019812012.shtml(2015年1月8日浏览);公安部监管局,〈公安部监管局首次通过媒体全面系统公布近年来全国公安监管工作发展全貌〉,2011年8月16日,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777/n2497/2897196.html(2014年6月13日浏览);黄秀丽,〈官员分析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原因:多为刑讯逼供〉,《南方周末》,2010年6月10日,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6-10/114920450512.shtml(2014年9月3日浏览)。

[20] 监管局,〈公安部监管局首次通过媒体全面系统公布近年来全国公安监管工作发展全貌〉。

[21] 申亚欣,〈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超70%看守所实现对社会开放〉,《人民网》,2012年3月28日,http://world.chinanews.com/fz/2012/03-28/3779506.shtml(2014年9月3日浏览)。

[22] 李丽,〈公安部:看守所要开放接受社会监督〉,《中国青年报》。

[23] 同前引。

[24] 看守所和监狱的管理权在中国共产党建国初期原本隶属司法部,但在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移交给公安系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监狱的管理权于1983年交还司法部,但看守所除外。参见《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转归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司法部与公安部,第283号;亦参见:黄秀丽,〈官员分析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原因:多为刑讯逼供〉,《南方周末》。

[25] 谷福生、李斌杰,《看守所民警执法执勤工作规范300问》(中国法制出版社),页59;〈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法欲终结躲猫猫死等事件〉,《新快报》,2014年5月15日,http://news.sina.com.cn/c/2014-05-15/053630138178.shtml(2014年9月3日浏览)。

[26] 徐霄桐,〈公安部正起草看守所法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或将终结〉,《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14日,http://gd.people.com.cn/n/2014/0514/c123932-21207585.html(2014年5月15日浏览)。

[27] 〈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法欲终结躲猫猫死等事件〉,《新快报》。

[28] 公安的另一种权力是传唤,常用来对嫌疑人进行事实上的拘押,但在中国法律上非属强制措施。公安传唤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时可以延长到24小时。《刑诉法》,第117条。

[29] 麦高伟(Mike McConville),〈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之实证研究(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 An Empirical Inquiry〉(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1),页41-42。

[30] 何家弘,〈冤案是如何制造的〉,《财新网》,2014年12月18日,http://opinion.caixin.com/2014-12-18/100764618.html;李维强,〈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和反思〉,《中国律师网》,2015年2月2日,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wushi/20150202/19616.html。

[31] 同前引。

[32] 〈翻译与评论:减少未成年嫌疑人审前羁押(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 Reducing Pre-trial Custodial Detention for Juvenile Suspects)〉,对话基金会,2011年1月3日,http://www.duihuahrjournal.org/2011/01/translation-and-commentary-reducing-pre.html(2014年10月27日浏览)。中国政府在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审查逮捕的必要性,并建议释放或其他非羁押措施,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但此一变革的效果尚未可知。亦参见:姚莉、邵劭,〈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出发点〉,《法律科学》,2013年5期。

[33] 潘毅,〈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意义〉,《山西青年报》,2014年2月16日;孙皓,〈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待遇研究—以国际标准为参照对象〉,《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2期。

[34] 李恩深,〈中国审前程序的司法不公:政府部门对嫌疑人(Miscarriage of Justice in the Chinese Pre-trial Process: Authorities VS Suspects)〉,《亚太法协会刊(Lawasia Journal)》,83卷(2010),页91。

[35]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政公约》),联合国大会决议第2200A (XXI)号 ,联合国大会正式纪录:第21届补编第16号,页52,联合国文件编号:A/6316 (1966),联合国《条约汇编》第999卷,页171,1976年3月23日生效,第9(3)条。

[36] 例见:《公政公约》第6条;《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第44/25号附件,联合国大会正式纪录:第44届补编第49号,页167,联合国文件编号:A/44/49 (1989),1990年9月日生效,第6条;《囚犯待遇基本原则》,联合国大会决议第45/111号附件,联合国大会正式纪录:第45届补编第49A号,页200,联合国文件编号:A/45/49 (1990);《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大会决议第43/173号附件,联合国大会正式纪录:第43届补编第49号,页298,联合国文件编号:A/43/49 (1988);《联合国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防止法外处决原则》),经社理事会决议第1989/65号附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纪录:1989年补编第1号,页52,联合国文件编号:E/1989/89 (1989)。

[3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第39/46号附件,联合国大会正式纪录:第39届补编第51号,页197,联合国文件编号:A/39/51 (1984),1987年6月26日生效。依公约第一条定义,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38] 《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

[39] 《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

[40] 《禁止酷刑公约》第4条和第12条。

[41] 《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6(4)条。

[42] 《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禁止酷刑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2号,缔约国对第2条的执行》,联合国文件编号:CAT/C/GC/2 (2008),第3段。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正),第24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生效。

[44] 《刑法》第24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45] 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查结论和建议》,第32段。

[46] 同前引。

[47] 《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第95条。但2006年生效的《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仅仅包含了针对肉体的暴力和虐待,未涉及精神伤害。由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由较低级别的检察院所进行的,尚不清楚它们如何处理包含精神伤害的刑讯逼供指控。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法人民法院,2013年,第8点。

[49] 尽管官方媒体报导最高人民法院正针对此一问题起草司法解释,但草案迄今尚未公布。参见:邢世伟,〈疲劳审讯拟算变相刑讯逼供〉,《新京报》,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7日浏览),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4-12/08/content_550984.htm?div=0。

[50] 同前引。

[51] 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查结论和建议》,第33段。

[52]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Observations of the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on the Revi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of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2013年12月16日,CAT/C/51/4,http://www.refworld.org/docid/53429c014.html(2015年1月9日浏览),第13段(“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监狱和拘押场所的暴力,包括由执法人员、监管人员和其他囚犯实施的性暴力”)。

[53] 吴伟(音,Wei Wu)、汤姆・凡德・贝肯(Tom Vander Beken),〈中国的警察酷刑及其原因:文献综述(Police Torture in China and its Causes: A Review of Literature)〉,《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刊(The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Journal of Crimnology)》,43卷3期(2010),页557-579。亦参见:贝尔金,〈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哥伦比亚亚洲法学刊》,页278。

[54] 参见:《刑诉法》第116条、117条。

[55] 吴伟、贝肯,〈中国的警察酷刑及其原因:文献综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刊》,页566。缺乏法律代理的问题,可能既是因为嫌疑人考虑费用而不愿聘请律师,或因为他们认为贿赂官员等其他途径比请律师更有用;也因为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因为他们担心官方报复和迫害刑辩律师。参见: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辩护律师成被告:由张建中案看中国刑辩律师遭起诉问题(Defense Lawyers Turned Defendants: Zhang Jianzhong and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of Defense Lawyers in China)〉,http://www.cecc.gov/publications/issue-papers/defense-lawyers-turned-defendants-zhang-jianzhong-and-the-criminal(2014年9月1日浏览)。

[56] 《刑诉法》,第50条、118条。

[57]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第48段。

[58] 同前引,第49段。亦参见:《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古巴哈瓦那,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 联合国文件编号:A/CONF.144/28/Rev.1 (1990),页118,第1条。

[59]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年8月30日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联合国文件编号:A/CONF/6/1,附件一;经社理事会决议第663C号通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纪录:第24次会议,补编第1号,页11,联合国文件编号 :E/3048 (1957);经社理事会决议第2076号修正,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纪录:第62届补编第1号,页35,联合国文件编号:E/5988 (1977),第33条;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第36、37段(“戒具应避免使用或作为最后手段,仅在其他管制办法均已无效时,以最短时间使用之,并朝向在所有场所尽量减少使用直到最终完全禁用...限制行动只能为防止本人或他人受伤之目的,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国务院52号令发布,第17条。

[61] 同前引;《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1991年38号令,第4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1991年,第20条。

[63]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第37段。

[64] 同前引,第41段。

[65] 同前引。

[66]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第36段。

[67] 《看守所条例》,第36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47条、48条。

[68]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第33段(“单独监禁应禁止施于...审前羁押人员”)。

[69] 《禁止法外处决原则》,原则9。

[70]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联合国文件编号:A/61/311,2006年9月5日,第54段。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对第13条的执行》,联合国文件编号:CAT/C/GC/3 (2012)。 

[71] 纽约大学法学院人权与全球正义中心,《联合国法外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手册(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Handbook)》,第4章,页2,http://www.extrajudicialexecutions.org/application/media/Handbook%20Chapter%204%20-%20Deaths%20in%20custody.pdf(2015年1月9日浏览);亦参见: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第17段。该委员会指出,“获得独立的医师在申诉和指控酷刑虐待的情况下特别重要,因为此时可能有必要或被要求对包括性暴力及性虐待在内的酷刑或虐待所导致的伤害或其他健康后果进行评估和纪录。”

[72] 《禁止法外处决原则》,原则16、17。

[73] 同前引,原则11。

[74]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2011年。

[75] 同前引。

[76] 关于酷刑和拘留死亡调查的详细说明,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2004,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ch.pdf。

[77] 黄锦(音,Kam C. Wong),《中国警察:历史与改革(Chinese Policing: History and Reform)》(纽约:Peter Lang,2009),页92、页97;麦可・达顿(Michael Dutton),《中国警察政治史(Policing Chinese Politics: A History)》(杜尔罕:杜克大学出版社,2005),页68、页255;郭学志(音,Xuezhi Guo),《中国的安全国家:哲学、演化与政治(China's Security State: Philosophy, Evolution, and Politics)》(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页90;傅华伶(Fu Hualing),“周永康与中国近期公安改革(Zhou Yongkang and the Recent Police Reform in China)”,《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刊》,38卷2期(2005),页242。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第2条;黄锦,《中国警察:历史与改革》,页158。其他四支警察部队分别是国家安全部的国安警察、司法部的监狱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79] 公安民警负责侦办所有犯罪,但不包括归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官员贪污、玩忽职守等案件,以及归人民解放军内部处理的军方犯罪。参见:洪奕宜,〈全国200万民警考法 多为常识及工作规范〉,《南方日报》,2011年11月2日,http://edu.163.com/11/1102/13/7HS15OKO00294IJI.html(2014年9月4日浏览)。

[80] 黄锦,《中国警察:历史与改革》,页159-160。四个层级分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自治州、盟)公安局(处)、市辖区公安分局/县(市、旗)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

[81] 同前引;郭学志,《中国的安全国家:哲学、演化与政治》,页90-91。

[82] 达顿,《中国警察政治史》,页279。

[83] 傅华伶,“周永康与中国近期公安改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刊》。

[84] 对话基金会,〈约束公安机关在政法委中的影响力(Taming Police Influence in Politico-Legal Committees)〉,2011年11月29日,http://www.duihuahrjournal.org/2011/11/taming-police-influence-in-politico.html(2014年3月20日浏览)。

[85] 靳清扬(Karita Kan),〈扬弃维稳?十八大时代的稳定维护(Whither Weiwen? Stability maintenance in the 18th Party Congress era)〉, 《神州展望》(China Perspectives)(2013),http://chinaperspectives.revues.org/6120?file=1(2014年6月17日浏览)。

[86] 〈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局面开始有重大改变〉,《新华网》,2010年3月25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25/content_13245075.htm(2014年10月24日浏览);〈政法委改革加速 减少案件干预〉,《新京报》,2014年10月23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10-23/6707403.shtml(2014年10月24日浏览)。

[87] 林和立(Willy Lam),〈约束警棍:扩大警权,强化问责(Binding the Baton: Expanding Police Power, Improving Accountability)〉,《詹姆斯城基金会中国简报(the Jamestown Foundation China Brief)》,13卷(2013),http://www.jamestown.org/single/?tx_ttnews%5Btt_news%5D=40859&no_cache=1#.VAgH0fmSwqS(2014年9月4日浏览)。

[88] 胡石友,〈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兼谈“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法学杂志》,2007年1期,页109-111;王维永,〈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中国法院网》,2014年4月1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65601.shtml(2014年9月1日浏览)。

[89] 李松、黄洁,〈学者称刑事错案中有八成存在刑讯逼供〉,《法制网》,2011年7月11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07/08/content_2787723.htm?node=5955(2014年9月1日浏览);方鹏,〈死刑错案的理性分析—对媒体报道的33戚死刑错案的实证考察〉,《刑事法评论》,2006年33期;聂昭伟,〈侦查阶段死刑错案的原因及对策—以当前一致的33个死刑错案为样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3期。

[90] 中国官方称全国共有34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但本报告将这三个地区排除在外。

[91] 杨旭、邹美连,〈云南永善县一嫌犯在看守所死亡 官方:民警讯问发现其身体不适及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都市时报》,2014年4月19日,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4-04/19/content_3179905.htm(2014年7月8日浏览);〈大连看守所嫌犯送医后死亡 家属称其身体有伤〉,《京华时报》,2013年5月31日,http://www.cnr.cn/gundong/201305/t20130531_512712598.shtml(2014年7月8日浏览);丁先明,〈管教民警指使犯人群殴一女嫌犯〉,《中国青年报》,2011年5月30日,http://zqb.cyol.com/html/2011-05/30/nw.D110000zgqnb_20110530_3-07.htm(2014年7月8日浏览)。

[92] 禁止利用剧烈精神痛苦逼取口供的规定是一大进步。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于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前,对于刑讯逼供的定义比较模糊,而且只限于肉体疼痛。例见:万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现代法学》,2011年3期,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3006(2014年7月7日浏览)。

[93] 孙晓(Flora Sapio),《中国的统治权力与法律(Sovereign Power and the Law in China)》,(波士顿:Brill,2010),页207-239。孙晓认为,刑讯逼供受到中国媒体广泛报道和描述,但由于民众认为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和他们是不一样的,很少人反对刑讯逼供,民众大多认为自己是安全的,不可能受到刑讯。

[94] 人权观察访谈沈明德(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95] 人权观察访谈郑千阳(化名),黑龙江省前警官,2014年2月13日。

[96] 人权观察访谈吴英(化名),律师及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97] 人权观察访谈罗成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11日。他谈到一位被控谋杀罪的当事人所遭受的酷刑。

[98] 人权观察访谈古道应(化名),浙江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99]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2013年下台后,中国媒体上出现了一些关于警察实施酷刑的坦率描写。薄熙来曾发动惩治官商勾结和帮派犯罪的“打黑”运动,逮捕数千名商人和官员。知名网站《腾讯新闻网》以绘图展示各种酷刑手法,并刊登运动受害者描述本身在拘押期间所受的折磨。尽管单一运动造成如此大量酷刑受害者并不常见,但公安机关使用的方法却与那些报导中受访者的描述惊人类似。知名网站《腾讯新闻网》, 基于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警察、律师进行访问的媒体报道,画出曾用于此次运动的十大酷刑,其中就有“老虎凳”和长时间吊挂。刘长,〈揭重庆打黑时期刑讯逼供细节:墙钉铁环吊起审讯〉,2014年4月24日,http://www.oeeee.com/html/201404/24/215148.html(2015年4月30日浏览)。

[100] 人权观察访谈陈中生(化名),湖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3日。

[101] 2014年5月3日接受人权观察访谈的深圳律师查古良(化名)向一名抢劫案嫌疑人取得的陈述。

[102] 人权观察访谈张冲(化名),湖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3日。

[103] 人权观察访谈罗成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11日。他谈到一名被控谋杀的当事人受到的酷刑。

[104] 人权观察访谈宋三左 (化名),上海市律师,2014年5月16日。

[105] 人权观察访谈余正路(化名),云南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106] 人权观察访谈雷新木(化名),陕西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6月9日。

[107]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大韩民国的审查结论与建议》,联合国文件编号:A/52/44,1996年11月13日。

[108]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日本的审查结论与建议》,联合国文件编号:CAT/C/JPN/CO/2,第11段,2013年6月28日;《对古巴的审查结论与建议》,联合国文件编号:CAT/C/CUB/CO/2,第22段,2012年6月25日。

[109] 贝尔金,〈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哥伦比亚亚洲法学刊》,页278-9。

[110] 同前引。

[111] 〈公共安全账单〉,《财经》杂志,2011年5月8日,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1-05-08/110712639.html(2015年1月8日浏览)。

[112] 吴伟、贝肯,〈中国的警察酷刑及其原因:文献综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刊》,页557-579。傅华伶,〈周永康与中国近期公安改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刊》,页241-253。

[113] 同前引。

[114] 黄锦,《中国警察:历史与改革》,页166、178。

[115] 〈河南警方废除破案率考评指标 防范逼供冤假案〉,《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11月25日,http://news.sina.com.cn/c/2013-11-25/110028803637.shtml(2014年6月3日浏览)。

[116] 同前引。

[117] 人权观察访谈罗成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11日。他谈到一名被控谋杀当事人所受的酷刑。

[118] 人权观察访谈查古良(化名),深圳律师,2014年5月3日。

[119]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年鉴(2012)》,页1218,表一:2012年全國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分類統計表。

[120] 人权观察访谈陈立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4日。

[121] 在河南、广东发生连串残酷命案后,公安部自2004年起提出“命案必破”目标。2006年,公安部发起全国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该运动因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高调“唱红打黑”而声名狼藉,但仍在全国其他地方以较小规模打击地方权贵。国家主席习近平自2013年1月开始的反贪腐运动也承诺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参见:〈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相关情况〉,公安部,2006年5月16日,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432/n1522/127271.html(2014年6月6日浏览);〈打黑除惡:1013起黑惡案件正在偵辦〉,《人民日报》,2006年5月26日,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news/1220431.htm(2014年6月9日浏览);德国之声,〈薄熙来倒台 刑讯逼供仍盛行〉,2013年9月24日,http://www.dw.de/%E8%96%84%E7%86%99%E6%9D%A5%E5%80%92%E5%8F%B0-%E5%88%91%E8%AE%AF%E9%80%BC%E4%BE%9B%E4%BB%8D%E7%9B%9B%E8%A1%8C/a-17109493(2013年7月8日浏览);唐妮亚・布兰尼冈(Tania Branigan),〈习近平宣示反贪运动既打“苍蝇”也打“老虎”(Xi Jinping vows to fight 'tigers' and 'flies' in anti-corruption drive)〉,《卫报》,2013年1月22日,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3/jan/22/xi-jinping-tigers-flies-corruption(2014年7月8日浏览)。

[122] 李恩树,〈二百万公安民警忠诚履职守护平安〉,《法制日报》,2013年2月28日,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UdcYoDztH9gJ:www.mps.gov.cn/n16/n1252/n916512/3706433.html+&cd=15&hl=en&ct=clnk(2014年6月6日浏览)。

[123] 石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2013年命案破案率100%〉,《亚心网》,2014年1月27日,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01/27/content_4400295.htm(2014年6月6日浏览);〈苏州警方首季命案破案率100%〉,《中国江苏网》,2014年4月10日,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S_xQOG20Mq8J: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4/04/10/020741713.shtml+&cd=30&hl=en&ct=clnk(2014年6月6日浏览)。

[124] 人权观察访谈泽众 (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7日。

[125] 2013年11月,或许认识到司法机关参与专案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司法不公发出通知,内容包括禁止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与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但是这一规定在实务上的效果不明。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3段,2013年11月。

[126] 人权观察访谈陈立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4日。

[127] 李静睿,〈最高检副检察长称牢头狱霸问题长期存在〉,2009年3月10日,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0/014015281580s.shtml(2015年1月8日浏览)。

[128] 宋一安,〈赵春光:“牢头狱霸”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中国网》,2014年7月24日,http://www.humanrights.cn/cn/zt/tbbd/49/6/t20140724_1190841.htm。

[129] 〈赵春光:绝不能容忍出现牢头狱霸〉,《人民网》,2014年7月18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718/c42510-25300270.html。

[130] 人权观察访谈袁一帆,广东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8月27日。

[131] 同前引。

[132] 人权观察访谈吴英(化名),律师及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133]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134] 人权观察访谈冯昆(化名),河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135]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136] 人权观察访谈佟伸木(化名),河南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8月26日。

[137] 人权观察访谈史都华・佛斯特(Stuart Foster),广东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6月3日。

[138] 有一个较不知名的案例,一对叔侄张高平、张辉因为牢头狱霸和公安线人提供的虚伪信息而被错判入狱数年。参见:〈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371375.htm(2014年10月31日浏览)。

[139]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140] 人权观察访谈俞正(化名)上海市律师,2014年2月14日。

[141] 人权观察访谈宋三左 (化名),上海市律师,2014年5月16日。

[142] 人权观察访谈马英英(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0日。

[143] 人权观察访谈雷新木(化名),陕西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9日。

[144] 〈贵州政协委员涉黑案 警方否认用“老虎凳”逼供〉,《金黔在线》,2012年6月20日,http://news.shm.com.cn/2012-06/20/content(2014年4月22日浏览)。

[145]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的通知》,公安部,2010年,第13条。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2014年。

[147] 中国法律允许下列四种情况使用戒具:在押人员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在押人员“严重扰乱”看守所秩序;押送在押人员离开看守所;以及尚未执行的死刑犯人。

[148] 《看守所条例》,第17条。参见:〈再问黑龙江事件:如何看管“死刑犯”?〉,《财新网》,2014年9月3日,http://opinion.caixin.com/2014-09-03/100724834.html(2014年9月4日浏览)。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戒具的使用不应基于个人的“地位、刑罚、法律情况”。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最低标准规则的意见》,第36段。

[149] 人权观察访谈杨金莉(化名,地点省略),一名被判死刑嫌疑人的家属,2013年1月24日。

[150] 人权观察访谈泽众(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7日。

[151] 人权观察访谈李方(化名),上海市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2日。

[152] 人权观察访谈吴英(化名),律师及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153] 人权观察访谈史都华・佛斯特(Stuart Foster),广东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6月3日。

[154] 人权观察访谈袁一帆 (化名),广东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8月27日。

[155] 人权观察访谈杨真林(化名),广东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6日。

[156]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157] 人权观察访谈吴英(化名),律师及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158] 人权观察访谈马英英(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0日。

[159] 人权观察访谈佟伸木(化名),河南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8月26日。

[160] 人权观察访谈陈乐(化名),广东省律师,2014年5月20日。

[161] 人权观察访谈佟伸木(化名),河南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8月26日。

[162] 人权观察访谈华生玉(化名),山东省律师,2014年2月14日。

[163] 人权观察访谈李方(化名),上海市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2日。

[164] 人权观察访谈李方(化名),上海市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2日。

[165] 黄秀丽,〈官员分析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原因:多为刑讯逼供〉,《南方周末》,2010年6月10日,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6-10/114920450512.shtml。

[166] 人权观察访谈白清作(化名),于中国西北某看守所释放后数日内死亡的17岁前在押人员之父,2014年9月12日。

[167] 人权观察访谈江义国(化名),于中国中部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女,2014年9月10日。

[168] 人权观察访谈敖明(化名),于中国南部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子,2014年9月17日。

[169] 人权观察访谈江义国(化名),于中国中部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女,2014年9月10日。

[170] 人权观察访谈敖明(化名),于中国南部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子,2014年9月17日。

[171] 人权观察访谈肖莉(化名),于中国东北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女,2014年4月4日。

[172] 陈永生,〈中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清华法学》,3卷4期(2009);郭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6期,页159-167。

[173]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13条。

[174] 同前引。

[175] 人权观察访谈敖明(化名),于中国南部某省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子,2014年9月17日。

[176] 人权观察访谈肖莉(化名),于中国东北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女,2014年4月4日。

[177]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12条。

[178] 人权观察访谈白清作(化名),于中国西北某看守所释放后数日内死亡的17岁前在押人员之父,2014年9月12日。

[179] 人权观察访谈肖莉(化名),于中国东北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女,2014年4月4日。

[180]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28条;《国家赔偿法》,第3条。

[181] 人权观察访谈肖莉(化名),于中国东北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女,2014年4月4日。

[182] 人权观察访谈白清作(化名),于中国西北某看守所释放后数日内死亡的17岁前在押人员之父,2014年9月12日。

[183] 〈最高檢:今年接到在押者非正常死亡報告15人〉,《人民网》,2014年4月19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1026/9153861.html(2014年7月8日浏览);赵春光,〈坚持保障刑事诉讼与保障人权并重——全国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取得显著成效〉,《法制日报》,2012年3月7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Frontier_of_law/content/2012-03/07/content_3405904.htm?node=33424(2014年7月8日浏览)。

[184] 〈2013年全国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率达历史最低水平〉,《人民网》,2014年7月18日,http://news.163.com/14/0718/14/A1EMC7K200014JB6.html(2014年9月15日)。

[185] 例见:〈北京在押死囚疑被同监者打死 看守所付5万救助金〉,《东方早报》,2014年3月29日,http://news.qq.com/a/20140329/010400.htm(2014年10月27日浏览);陈杰生、张弘,〈男子看守所内死亡 警方称猝死遭家属质疑〉,《南方都市报》,2014年7月25日,http://news.sina.com.cn/s/2014-07-25/053930576157.shtml(2014年10月27日);王健,〈广西玉林:嫌犯被拘5天死亡 胸口发青手脚有伤〉,《东方早报》,2014年7月4日,http://i.ifeng.com/news/sharenews.f?aid=85657655(2014年7月17日浏览)。

[186] 〈在押嫌犯疑遭“牢头”殴打身亡〉,《北京青年报》,2014年2月24日,http://epaper.ynet.com/html/2014-02/24/content_42395.htm?div=-1(2014年6月13日浏览)。

[187] 〈在押疑犯身亡获90万补偿续:疑遭牢头虐待致死〉,《北京青年报》,2014年2月24日,http://news.sina.com.cn/s/2014-02-24/035929545487.shtml。

在押疑犯身亡获90万补偿续:疑遭牢头虐待致死〉,《北京青年报》,2014年2月24日,http://news.sina.com.cn/s/2014-02-24/035929545487.shtml。

[188] 〈广西阳朔在押嫌犯被打死追踪:桂林检方介入调查〉,《北京青年报》,2014年2月26日,http://gx.sina.com.cn/news/gx/2014-02-26/143910667.html(2014年6月13日浏览)。

[189]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联合国最低标准规则的意见》,第16、17和48段;《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9。

[190] 《刑诉法》,第116条、117条。

[191] 尽管依法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可以拒绝回答不相关的问题或自证相罪,但法律又规定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刑诉法》,第50条、118条。

[192] 吴伟、贝肯,〈中国的警察酷刑及其原因:文献综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刊》,页566。缺乏法律代表,既是因为嫌疑人负担不起或认为贿赂官员更有效而不愿请律师,也是因为律师担心遭到官方秋后算帐与检控而不愿代理刑事案件。参见: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辩护律师成被告:由张建中案看中国刑辩律师遭起诉问题〉, http://www.cecc.gov/publications/issue-papers/defense-lawyers-turned-defendants-zhang-jianzhong-and-the-criminal(2014年9月1日浏览)。

[193] 《刑诉法》,第37条。

[194] 一般认为,拘押禁见(incommunicado detention)会提高酷刑虐待的风险,而且本身也可能构成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甚至构成酷刑。尽管国际标准并不禁止拘押禁见,但各专家机构认为这种措施必须在极端例外情形之下才能使用,而且时间必须很短。

[195] 目前没有关于法律代表的全国统计,但中国学者和官员一般都同意该比率低于百分之70。参见:刘思达、泰伦斯・哈理代(Terence Halliday),〈法律变迁的递归性:律师和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Recursivity in Legal Change: Lawyers and Reform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法律与社会研究(Law and Social Inquiry)》,34卷4期(2009),页937,http://lexglobal.org/files/Recursivity%20in%20Legal%20Change.pdf;贝尔金,〈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页281。前北京市检察长说,只有百分之二点五的刑案被告有律师。〈慕平:两万刑诉案 律师仅代理2.5%〉,《新京报》,2012年3月9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则估计,全国刑事案件有律师参与的比率不到百分之三十。朱磊,〈于宁委员:建议提高刑案律师参与率〉,《法制日报》,2012年3月12日。

[196] 《刑诉法》,第34条、267条。

[197] 《公政公约》,第14(3)(b)条。

[198] 刘茸,〈18城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盗窃、危险驾驶可简化庭审〉,《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n/2014/0623/c14576-25188320.html(2015年3月25日浏览);赵蕾,〈8年法援律师值班映射司法公正和法律温暖〉,《河南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1日,http://roll.sohu.com/20141211/n406842837.shtml;〈上海开创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室制度〉,《国际在线》,2014年8月27日。

[199] 《刑诉法》,第33条。

[200] 同前引。

[201] 人权观察访谈曹佐卫(化名),湖南省前在押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7日。

[202] 人权观察访谈陆青华(化名),湖南省前在押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7日。

[203] 《刑诉法》,第37条。该规定施行一个月后,公安部表示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次数增加了三成。但据律师报导,他们会见当事人时遇到新的阻碍,例如地方公安机关的任意规定,以及会见室不足等等。参见:王峰,〈新刑诉法“临床”一周年〉,《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3月15日,http://jingji.21cbh.com/2014/3-15/0NMDA2NTFfMTA5Nzc0NA.html。

[204]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2013年)〉,2013年3月7日,http://shangquan.fyfz.cn/b/795789(2014年9月18日浏览)。

[205] 《刑诉法》,第37条。

[206] 尽管法律规定警方对这几种犯罪的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时,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但并未要求警方向家属说明其被关押的地点。《刑诉法》,第73条。

[207] 王峰,〈新刑诉法“临床”一周年〉,《21世纪经济报道》。

[208] 同前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 律师“想见即见”〉,《人民日报》,2014年3月9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403/t20140319_1351188.html(2014年9月18日浏览)。

[209] 过孟超、彭新华,〈落实律师会见权还有提升空间〉,《检察日报》,2013年12月6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12/06/content_147363.htm(2014年9月18日浏览)。

[210]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2013年)》,2013年3月7日,http://shangquan.fyfz.cn/b/795789 (2014年9月18日浏览)。

[211] 人权观察访谈白清作(化名),于中国西北某看守所释放后数日内死亡的17岁前在押人员之父,2014年9月12日。

[212] 人权观察访谈杨金莉(化名,地点省略),一名被判死刑嫌疑人的家属,2013年1月24日。

[213] 人权观察访谈敖明(化名),于中国南部某看守所内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子,2014年9月17日。

[214] 人权观察访谈吴英(化名),律师及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215] 人权观察,《如履薄冰:中国律师受到的控制、威胁和骚扰(Walking on Thin Ice: Control, Intimidation and Harassment of Lawyers in China)》,2008年4月29日,页55-61。

[216] 刘建永,〈飞来横祸〉,《法治周末》,2013年12月31日,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1790(2014年5月21日浏览)。

[217] 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有其例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可以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

[218] 《看守所条例》,第28条。

[219] 高一飞,张绍松,〈被打折的权利──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现状与反思〉,《东方法眼》,2015年1月2日,http://www.dffyw.com/faxuejieti/ss/201501/37756_2.html;张晓燕,〈未决人员家属会见权制度探索〉,《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zfb/content/2012-01/29/content_3321843.htm.

[220] 亦参见:〈小偷被拘留 获释后漂尸鱼塘〉,《楚天都市报》,2014年6月16日,http://www.aiweibang.com/yuedu/715407.html(2014年9月18日浏览);〈河南周口回应嫌疑人呕吐死 家属仍质疑刑讯逼供〉,2012年5月24日,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5-24/3912501.shtml(2014年9月18日浏览)。

[221] 人权观察访谈余正路(化名),云南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222] 人权观察访谈陈中生(化名),湖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3日。

[223]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224] 人权观察访谈李方(化名),上海市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2日。

[225] 人权观察访谈肖莉(化名),于中国东北某看守所死亡的在押人员之女,2014年4月4日。

[226]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修订〈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意见》,第16段。

[227] 根据公安部通知,入所体检应包括量血压、血液常规检验、心电图、超音波、胸腔X光,医生应询问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和家族病史。参见:《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2010年。

[228] 同前引。

[229] 人权观察访谈古道应(化名),浙江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230] 人权观察访谈俞正(化名),上海市律师,2014年2月14日。

[231] 人权观察访谈罗成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11日。

[232] 高一飞、张绍松,〈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云南法学》,2014年第6期,http://xbxsf.nwupl.cn/Article/llqy/201502/19580.html;亦参见: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我院成为芜湖市看守所、芜湖市拘留所定点医疗机构〉,2014年4月22日,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x3dkEt26cgwJ:www.whfph.com/_d276448897.htm+&cd=2&hl=en&ct=clnk(2014年7月17日浏览);南海区看守所,〈看守所收押人员五项体检项目定点医院公告〉,http://www.projectbidding.cn/zbxx/zbgg/2013/06/09090135966155.html(2014年7月17日浏览);〈广州市公安局直属监管场所医疗社会化采购〉,广州市公安局,2014年7月16日,http://www.gzg2b.gov.cn/Sites/_Layouts/ApplicationPages/News/NewsDetail___id$1$59064b38-344e-40e7-bb8f-d86f50246e04.html(2014年7月18日浏览)。

[233] 人权观察访谈马英英(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0日。

[234] 人权观察访谈余正路(化名),云南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235] 人权观察访谈沈明德(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236] 人权观察访谈陈中生(化名),湖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3日。

[237] 人权观察访谈宋三左(化名),上海市律师,2014年5月16日。

[238] 人权观察访谈泽众(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7日。

[239] 人权观察访谈肖国胜(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3日。

[240] 人权观察访谈俞正(化名),上海市律师,2014年2月14日。

[241] 人权观察访谈泽众(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7日。

[242] 曹顺利患有双肺结核、肝脏积液、子宫肌瘤及囊肿。她因为试图参与2013年联合国对中国人权的普遍定期审议而遭到拘押,并在被北京当局转送医院几天后病逝。参见: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人权观察),〈中国令人权捍卫者蒙冤(China Wrongs a Rights Defender)〉,《华尔街日报》评论版,2014年3月3日;维权网,〈曹顺利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得不到医治,案件移交到检察院〉,2013年12月21日,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12/blog-post_1972.html(2014年12月11日浏览)。

[243]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卫生部,2009。

[244] 江湘辉,〈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制与社会》,2012年29期,页210-214。

[245] 《看守所条例》,第26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

[246] 人权观察访谈李方(化名),上海市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2日。

[247] 人权观察访谈冯昆(化名),河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248] 贝尔金,〈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哥伦比亚亚洲法学刊》,页286。

[249] 杜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方面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法制日报》,http://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11-09/19/content_2971517.htm(2014年7月18日浏览);〈新刑诉法以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变“废纸”〉,《法制日报》,2012年3月26日,http://www.zzrd.gov.cn/html/news/7/2012-03/26/3950.html%20(2014年7月18日浏览);李克难,〈大陆刑事讯问录像困局〉,《凤凰周刊》,2014年1月8日,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fzqy/2014/0120/99279.html;贝尔金,〈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哥伦比亚亚洲法学刊》,页286。

[250] 《刑诉法》,第121条。

[25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

[252] 《刑诉法》,第121条。

[253]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2010年,第20条

[254] 〈公安部:刑讯逼供案去年降87% 暴力袭警时有发生〉,《人民网-新京报》,2013年6月27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8713.shtml(2013年12月18日浏览)。

[255] 据北京大学法律学者陈永生指出,《刑诉法》2012年修正时,立法机关曾试图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必须同步录像,但遭到公安部否决,最终版本即是两种立场的折衷,引自李克难,〈大陆刑事讯问录像困局〉,《凤凰周刊》。

[256] 人权观察访谈余正路(化名),云南省某看守所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257] 人权观察访谈古道应(化名),浙江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258] 人权观察访谈沈明德(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259] 张磊,〈漳州漳浦黑社会案二审上诉人谢永平法庭陈述在漳浦县看守所“特审室”受到刑讯逼供的经过〉,贴于《北京律师张磊博客》,2014年1月20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695670101gxzh.html(2015年1月12日浏览)。

[260] 人权观察访谈陆青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17日。

[261] 吴燕武,〈公诉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实务思考——以排除刑讯逼供取得口供为视角〉,《北京检察网》,2013年1月28日, http://www.bjjc.gov.cn/bjoweb/minfo/view.jsp?DMKID=240&ZLMBH=0&XXBH=34324(2014年7月2日浏览)。

[262] 人权观察访谈罗成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11日。他描述一名杀人案当事人遭到的酷刑。

[263] 人权观察访谈杨金莉(化名,地点省略),一名被判死刑嫌疑人的家属,2013年1月24日。

[264] 李克难,〈大陆刑事讯问录像困局〉,《凤凰周刊》。

[265] 人权观察访谈阮生(化名),现居美国的前法官,2014年3月25日。

[266] 陈如超,〈刑讯逼供的国家治理: 1979-2013〉,《中国法学》,2014年5期。

[267] 〈邓永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佛顺法刑初字第2519号,2013年。

[268] 人权观察访谈陈立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4日。

[269] 人权观察访谈马英英(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0日。

[270] 李克难,〈大陆讯问录像困局难解〉,《凤凰周刊》。

[271] 张磊,〈双峰记(十四)〉,贴于《青石律师_新浪博客》,2012年12月21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69567010195wh.html。

[272] 人权观察访谈查古良(化名),深圳律师,2014年5月3日。

[273] 人权观察访谈肖国胜(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3日。

[274] 吴燕武,〈公诉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实务思考——以排除刑讯逼供取得口供为视角〉,《北京检察网》,2013年1月28日。

[275] 人权观察访谈陆青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17日。

[276] 《人民警察法》,第9条。

[277] 人权观察访谈俞正(化名),上海市律师,2014年2月14日。

[278] 人权观察访谈泽众(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2月7日。

[279] 人权观察访谈雷新木(化名),陕西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9日。

[280] 人权观察访谈沈明德(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281] 《刑诉法》,第116条。

[282] 《刑诉法》,第48(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至253条。

[28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

[284] 人权观察访谈肖国胜(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3日。

[285] 人权观察访谈吴英(化名),律师及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286] 〈提押出所需加强检察监督〉,《检察日报》,2014年4月28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4/28/content_157904.htm(2014年6月11日浏览)。

[287] 依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国家有责任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

[288] 《刑诉法》,第54(2)条。

[289] 《刑诉法》,第55条。

[29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2号令,第66条。

[291] 同前引,第67条。

[292] 《刑诉法》,第55条。

[29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0条。

[294] 人权观察访谈古道应(化名),浙江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295] 人权观察访谈陆青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17日。

[296] 人权观察访谈马英英(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0日。

[297] 人权观察访谈卢向明(化名),律师,2014年1月22日。

[298] 人权观察访谈沈明德(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299] 人权观察访谈卢向明 (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300] 人权观察访谈沈明德(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

[302] 《刑诉法》,第56条。

[303] 《刑诉法》,第57(1)条。

[304] 《刑诉法》,第57(2)条。

[305] 《刑诉法》,第58条。

[306] 人权观察访谈肖国胜(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3日。

[307] 在中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于百分之五。参见:艾拉・贝尔金,〈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进展中的工作〉,《华盛顿现代中国学报》,6卷2期(2000),页20,http://www.law.yale.edu/documents/pdf/Chinas_Criminal_Justice_System.pdf。

[308] 人权观察访谈谢颖(化名,地点省略),犯罪嫌疑人之妹(该人后来被定罪,目前已被关进监狱),2014年4月14日。

[309] 人权观察访谈张容(化名),广东省律师,2014年1月22日。

[310] 〈周万荣判决书〉,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中刑终字第7号,2014年。

[311] 玛格丽特・K・刘易斯(Margaret K. Lewis),〈控制虐待以维持控制:中国的排非规则(Controlling Abuse to Maintain Control: the Exclusionary rule in China)〉,《纽约大学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学报(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43卷(2011),页654。

[312] 人权观察访谈陆青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17日。

[313] 〈吕广富、陈观旭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岳刑初字第329号,2014年。

[314] 人权观察访谈傅华伶,香港中国刑法学者,2014年2月19日。

[315] 刘长、周楠,〈中国式专家证人出庭; 公家不再垄断司法鉴定话语权〉,《南方周末》,2013年7月4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92056(2015年1月13日浏览)。

[316] 人权观察访谈谢颖(化名,地点省略),犯罪嫌疑人之妹(该人后来被定罪,目前已被关进监狱),2014年4月14日。

[317] 人权观察访谈毛仁容(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0月30日。

[318] 刘长、周楠,〈中国式专家证人出庭; 公家不再垄断司法鉴定话语权〉,《南方周末》。

[319] 同前引。

[320] 人权观察访谈肖国胜(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3日。

[321] 人权观察访谈陈立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4日。

[322] 人权观察访谈阮生(化名),现居美国的前法官,2014年3月25日。

[323] 人权观察访谈肖国胜(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3日。

[324] 在美国法和其他法域,基于根据“毒树之果”理论,这种证据会被排除。参见:纳尔东诉美国案(Nardone v. United States),308 U.S. 338(1939)(大法官弗兰克福特的意见)。

[325] 人权观察访谈陆青华(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17日。

[326] 人权观察访谈阮生(化名),现居美国的前法官,2014年3月25日。

[327] 同前引。

[328] 〈最高院:中国刑案定罪率达百分之99.93〉,法新社,2014年3月10日,http://www.globalpost.com/dispatch/news/afp/140310/china-has-9993-percent-conviction-rate-top-court(2014年7月14日浏览)。

[329] 人权观察访谈卢向明(化名),律师,2014年1月22日。

[330] 人权观察访谈阮生(化名),现居美国的前法官,2014年3月25日。

[331] 玛格丽特・K・刘易斯,〈控制虐待以维持控制:中国的排非规则〉,2010年1月,页38。

[332] 贝尔金,〈中国迈向终结刑事侦查中酷刑的崎岖道路〉,《哥伦比亚亚洲法学报》,页291。

[333] 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中外法学》,2006年2期。

[334] 《刑诉法》,第7条。

[335] 近来有些提升法官独立性的措施,尤其是将法官的任免权和升迁权由基层收归省级政府。但由于地方利益仍可通过其他途径影响法官裁判,这些改革的实效可能有限。中国共产党也提出要减少政法委对法院个案的干预,但这方面作为有何影响尚待观察。参见:宋识径、左燕燕,〈政法委改革加速 减少案件干预〉,《新京报》,2014年10月23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10-23/6707403.shtml(2014年10月28日浏览)。

[336] 傅华伶,〈周永康与中国近期公安改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犯罪学学报》。

[33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18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28日,第三项。

[338] 罗京运,〈冯志明涉嫌罪名或不止于刑讯逼供〉,《腾讯新闻网》,2014年12月31日,http://news.qq.com/a/20141231/035569.htm(2015年1月13日浏览)。

[339] 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30)〉,《江西公务员考试资讯网》,2013年6月20日,http://www.jxgwyks.org/jczs/qt/201306/20-7924.html(2014年7月21日浏览)。

[340] 《人民警察法》,第42、46、47条。

[341] 曹立群等(编),《华人犯罪学手册(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纽约:Routledge,2014),页7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2014年220号令,http://www.gov.cn/zwgk/2011-09/08/content_1943257.htm(2014年10月28日浏览)。

[342] 〈黄石充分发挥督察职能保障执法安全 实现全警音视频网上督察〉,《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网站》,2013年11月18日,http://www.huzhoucx.jcy.gov.cn/fxyd/llyj/201205/t20120514_861316.shtml(2014年7月21日浏览);李丽,〈公安部:看守所要开放接受社会监督〉,《中国青年报》;凌青,〈刑讯逼供之法律探析〉,《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网站》,2012年5月14日,http://www.huzhoucx.jcy.gov.cn/fxyd/llyj/201205/t20120514_861316.shtml(2014年7月21日浏览)。

[343]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0条、11条、12条、13条。

[344] 〈纠正“浙江叔侄错案” 张飚等三检察官立功〉,《法制日报》,2013年6月4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3-06/04/content_4530366.htm(2015年1月13日浏览)。本案中,检察官张飇告诉媒体,纠正错案的过程“很艰难”。参见邢世伟,〈叔侄冤案”幕后英雄:要解決“公檢法三家走太近”〉,《新京报》,2014年4月8日,http://dailynews.sina.com/bg/chn/chnpolitics/phoenixtv/20140408/12205620888.html(2015年4月16日浏览)。除了这件个案,所有其他重大冤案平反都是由于其他原因而非检察官努力所导致。在其他平反案件中,有些是因为原本以为遭到谋杀的“被害人”多年后再度出现,有些则是因为真凶因其他案件被捕后供认作案。参见:汪红,〈专家:"亡者归来"和真凶落网成冤案主要发现途径〉,2013年10月10日,http://news.163.com/13/1010/13/9AR2MO5P0001124J.html(2015年4月16日浏览)。

[345] 人权观察访谈余正路(化名),云南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22日。

[346]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347] 人权观察访谈吴英(化名),律师及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348] 魏建文,〈监所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探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4期。亦参见:李松、黄洁,〈学者称刑事错案中有八成存在刑讯逼供〉,《法制网》。

[349] 人权观察访谈冯坤(化名),河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4日。

[350] 人权观察访谈雷新木(化名),陕西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9日。

[351] 人权观察访谈肖国胜(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月23日。

[352] 人权观察访谈沈明德(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4月3日。

[353] 人权观察访谈曹佐卫(化名),河南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7日。

[354] 人权观察访谈白清作(化名),中国西北部一名获释后数日身故的17岁在押人员之父,2014年9月12日。

[355] 人权观察访谈江义国(化名),中国中部一名羁押死亡人员之女,2014年9月10日。

[356] 人权观察访谈古道应(化名),浙江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22日。

[357] 人权观察访谈陈澳民(化名),福建省前犯罪嫌疑人,现已获释,2014年5月5日。

[358] 人权观察访谈谢颖(化名,地点省略),犯罪嫌疑人之妹(该人后来被定罪,目前已被关进监狱),2014年4月14日。

[359] 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中外法学》。

[360] 同前引。

[361] 〈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福建省泉州监狱,2011狱字第010号,2011年9月23日,http://ww2.sinaimg.cn/mw1024/e45a6297jw1eg3d8dl19fj20k00qsadb.jpg(2015年1月12日浏览)。

[362] 〈关于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问题的通报〉,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公督委字[2009]7号,2009年3月19日,http://ww3.sinaimg.cn/bmiddle/e45a6297jw1eg3d9rtbkmj20hs722e81.jpg(2015年1月12日浏览)。

[363] 黄锦(音,Wong, Kam C.),《中国警务改革(Police Reform in China)》(纽约:CRC出版社,2011),页333-34。

[364] 人权观察访谈宋三左(化名),上海律师,2014年5月16日。

[365] 人权观察访谈俞正(化名),上海律师,2014年2月14日。

[366] 人权观察访谈古耿(化名),现居美国的法律学者及前律师,2014年1月19日。

[367] 人权观察访谈曹佐卫(化名),湖南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7日。

[368] 朱艳丽,〈冤案追责何以难追到底〉,《半岛都市报》(青岛),2014年5月15日,http://news.163.com/14/0515/11/9S9JU44V00014Q4P.html(2014年10月27日浏览)。

[369] 同前引。

[370] 人权观察访谈陈澳民(化名),福建省一名已获释前犯罪嫌疑人之妻,2014年5月5日。

[371] 人权观察访谈谢颖(化名,地点省略),犯罪嫌疑人之妹(该人后来被定罪,目前已被关进监狱),2014年4月14日。

[372] 《刑法》,第247条。

[373] 《刑法》,第247条。

[374] 2010年,“刑讯逼供罪”被定罪的有60人,“暴力取证罪”2人,“虐待被监管人罪”34人;2011年,“刑讯逼供罪”定罪36人,“暴力取证罪”1人,“虐待被监管人罪”26人,《中国政府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次定期报告》,第74段。

[375] 〈钱江、王杰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62号。

[376] 选择这三份报纸的原因是,中国有关酷刑的报导最常刊登在执法机构属下的媒体。参见:孙晓(Flora Sapio),《中国的主权权力与法律(Sovereign Power and the Law in China)》(波士顿:Brill,2010),页207-240。

[377] 这十个案件涉及15份裁判文书:〈马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刑初字第346号;〈何志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刑初字第347号;〈马小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刑初字第348号;〈马木哈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刑初字第349号;〈尹秋林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82号;〈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刑初字第1号;〈刘东振等8人寻衅滋事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刑初字第8号;〈王鹏、白某故意伤害 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刑初字第10号;〈邢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刑初字第27号;〈韩某某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刑终字第94号;〈陈某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刑初字第68号;〈陈玉坤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10号;〈蔡杨、张清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刑初字第115号;〈黄安邦、龚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二审刑事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4号;〈黄志海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王庚清、姚建凡、郭松宏、郭少英、庄月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4)汕阳法刑二初字第39号。

[378]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0年4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修正)。受害人只有在遭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殴打、虐待并因此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时,才能请求赔偿。前述人员可以请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造成肢体障碍的,可以请求残疾赔偿金;因此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可请求支付生活费。因酷刑造成死亡的,家属可以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误工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均以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一定倍数为上限;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遭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

[380] 江必新,〈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法律适用》,2011年6期,http://www.pkulaw.com/fulltext_form.aspx?Gid=1510112859&Db=qikan。

[381] 人权观察访谈北京律师沈明德(化名),2014年4月3日。

[382] 〈朱海波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公安局违法拘留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赔监字第107号, 2013。

[383] 〈杨金辉申请赔偿决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金法委赔字第1号,2013。

[384] 人权观察访谈张容(化名),广东省律师,2014年1月22日。

[385] 人权观察访谈毛任荣(化名),北京市律师,2014年10月30日。

[386] 人权观察访谈张容(化名),广东省律师,2014年1月22日。

[387] 李婧,〈最高法:去年全国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2045件〉,《人民网》,2014年3月10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27247.shtml(2014年8月6日浏览)。

[388] 参见:〈赵作海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政府给多少 我要多少〉,《新京报》,2010年5月14日,http://news.shangdu.com/101/2010/05/14/2010-05-14_438453_101.shtml(2014年8月6日浏览); 〈媒体称赵作海所获65万国家赔偿太低太寒碜〉,《环球时报》,2010年5月14日,http://news.shangdu.com/107/2010/05/14/2010-05-14_438440_107.shtml(2014年8月6日浏览); 〈安徽3人被控杀人坐8年冤狱 不满国家赔60万将复议〉,《京华时报》,2010年5月24日,http://news.163.com/14/0524/01/9SVMG5T500014AED.html(2014年8月6日浏览)。

[389] 张传伟,〈从刑讯逼供看刑事赔偿制度之缺陷与制度重构〉,《法学杂志》,2008年6期。

[390] 李婧,〈最高法:去年全国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2045件〉,《人民网》。

[391] 人权观察访谈曹佐卫(化名),河南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7日。

[392] 人权观察访谈陈澳民(化名),福建省一名已获释前犯罪嫌疑人之妻,2014年5月5日。

[393] 人权观察访谈曹佐卫(化名),河南省前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17日。

[394] 人权观察访谈左毅(化名),福建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4月11日。

[395] 人权观察访谈张冲(化名),湖南省前在押人员,2014年5月13日。

[396] 人权观察访谈杨金莉(化名,地点省略),一名被判死刑嫌疑人的家属,2014年1月24日。

[397] 人权观察访谈陈澳民(化名),福建省一名已获释前犯罪嫌疑人之妻,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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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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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凳 - Wikiwand

- Wikiwand引言老虎凳参考资料老虎凳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老虎凳是一种可能导致死亡之刑罚,盛行于中国,早期的国民党保密局爱用此法逼供。其做法把犯人绑坐在长板凳上,上身和双手被绑在背后连着长板凳的木架上,双腿在凳面上伸直,膝盖以上的大腿用绳绑在凳上,于小腿与板凳缝中或脚跟下置放砖块,使受刑人的双脚向上抬起,通过牵拉腿部的关节韧带,给受刑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导致肌肉撕裂或是瘀血,长时间刑囚则将人犯松绑后搀架著跑步,以免导致双腿成残。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7年3月11日)

老虎凳还可以再进行改进。老虎凳上的手铐脚铐可以有伸缩功能,越动越紧,手腕脚踝就会被铐齿啮伤。粗糙的铁板可以磨坏从尾椎到肩背的皮肤。[1]

两头翘是把受刑人一双手臂反拧到背后,用绳索捆住并高高吊起,使受刑人的上身最大限度向前弯曲,脚下通过垫砖使受刑人的脚尖也逐渐抬高,最后使受刑人的头和脚几乎相贴,造成全身性的痛苦,比一般的老虎凳更加痛苦。[2]

参考资料

[1]揭秘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坐老虎凳绑死人床. 青岛新闻网. 2013-04-07 [2013-04-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3).

[2]中共用酷刑“老虎凳”摧残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 www.minghui.org. [2023-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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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凳 - 搜狗百科

- 搜狗百科老虎凳是中国旧社会特有的一种刑具,通过对双腿和膝盖关节施加人体无法承受的压力以达到折磨、拷问受刑者的目的[1]。 老虎凳在清末时为衙门普遍使用,在新中国建立后的许多反映革命烈士事迹的电影、小说、纪实文学、连环画等相关文艺作品中,它是出现频率颇高的刑具。网页微信知乎图片视频医疗汉语问问百科更多»登录帮助首页任务任务中心公益百科积分商城个人中心老虎凳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同义词收藏分享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老虎凳是中国旧社会特有的一种刑具,通过对双腿和膝盖关节施加人体无法承受的压力以达到折磨、拷问受刑者的目的[1]。老虎凳在清末时为衙门普遍使用,在新中国建立后的许多反映革命烈士事迹的电影、小说、纪实文学、连环画等相关文艺作品中,它是出现频率颇高的刑具。中文名老虎凳展开国家中国展开用途刑具[2]展开目的折磨、拷问受刑者展开参考资料:1. 江苏淮安廉政教育基地举办古代刑具展 乳夹等亮相观察者[引用日期2021-12-06]2. 手铐脚镣不是刑具-辛欣-中文期刊【掌桥科研】掌桥科研[引用日期2022-03-03]3. 单田芳 4. 范长江 5. 厉华、刘和平、王庆华、陈建新 6. 贵州省政协文史与学习委员会 7. 罗广斌、杨益言 词条标签:文物考古历史免责声明搜狗百科词条内容由用户共同创建和维护,不代表搜狗百科立场。如果您需要医学、法律、投资理财等专业领域的建议,我们强烈建议您独自对内容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词条信息词条浏览:560930次最近更新:23.04.23编辑次数:29次创建者:百科用户突出贡献者:新手指引了解百科编辑规范用户体系商城兑换问题解答关于审核关于编辑关于创建常见问题意见反馈及投诉举报与质疑举报非法用户未通过申诉反馈侵权信息对外合作邮件合作任务领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搜索词条编辑词条 收藏 查看我的收藏分享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投诉登录企业推广免责声明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编辑帮助意见反馈及投诉© SOGOU.COM 京ICP备11001839号-1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脚刑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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