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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_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市舶司[shì bó sī]播报讨论上传视频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于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在宋代出现,以及在明代早期达到巅峰时期。 [5]唐玄宗开元间(713年—741年),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宋元海上贸易发达。明清两朝反复“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一口通商” [1]。市舶司作为中国古代的外贸机关,见证了中国宋、元、明三朝的海上贸易之繁荣。昔日的古港雄风已经不在,现存的市舶司遗址上还是可以窥见中国历经千余年的外贸史。中文名市舶司存在时间唐、宋、元、明初功    能管理海上贸易、抽分所属国家中国目录1机构简介2机构职责3历史沿革▪唐朝▪宋代▪元代▪明代4四夷朝贡机构简介播报编辑西汉时期,汉武帝郡县四至,七次巡海,凭借海路拓宽海贸规模,“海上丝绸之路”兴起。《汉书·地理志》记载,其航线为:从徐闻(今广东徐闻县境内)、合浦(今广西合浦县境内)出发,经南海进入马来半岛、暹罗湾、孟加拉湾,到达印度半岛南部的黄支国和已程不国(今斯里兰卡)。这是可见的有关海上丝绸之路最早的文字记载。汉朝发达的海上贸易更是催生了临淮海贼的出现。内地沿海地区经历孙吴朱应、康泰出使扶南(今柬埔寨),至唐朝杜环、杨良瑶、达奚弘通往返西洋,沿海地区逐渐形成重海贸、流行学习诸蕃外语和追逐海外时尚的风俗传统,所谓“巷南巷北痴儿女,把臂牵衣学蕃语。”即此种海贸风俗的体现。据元人汪大渊《岛夷志略·土塔》记载,当时南印度有一座中国人建的土砖塔,“高数丈”。塔上还有汉字“咸淳三年八月毕工”。咸淳三年是公元1267年,已经到了南宋末期。这说明,一直到南宋晚期,中国到印度去的商人仍然不少。“有港曰新嘉坡,华人自唐以来已侨寓其地。(颜斯综南洋蠡测云星忌利坡按即新加坡对言)。有唐(人按此唐人系中国人,非指唐朝人也)坟墓碑记梁朝年号及宋代咸淳,乃其证也。”中原王朝面对越来越兴盛的海外贸易,开始着手海外贸易的规范化,促使市舶司的出现。《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载:“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诸国物货航舶而至者……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宾同胧、沙里亭、丹流眉,并通货易。” [3]机构职责播报编辑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历史沿革播报编辑唐朝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创设市舶使于广州,总管海路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抽分,是市舶司的前身。宋代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属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属青岛胶州) [2]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朝廷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区)设市舶务。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市舶司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主持祈风祭海。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一千万缗,市舶收入达一百五十万缗。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宋代的造船业比较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十个国以上,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元代市舶司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廷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四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广州、温州、杭州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三处港口设置。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二人,从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设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国家经营买卖的商人,同时也经管市舶事务,但为时不长。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舶商的申请﹐发给出海贸易的证明(公验﹑公凭)﹔对准许出海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挟带金﹑银﹑铜钱﹑军器﹑马匹﹑人口等违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货物),押送回港﹔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船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将舶货抽分,细色(珍贵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当时人说市舶收入是“军国之所资”,可见它在元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二十二条。延佑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二十二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则比宋代更为严密,说明封建国家在管理海外贸易方面已经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但是贵族官僚常常带头破坏规定,使它流于空文。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一百个以上,东起日本﹑高丽(今朝鲜),西至东北非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据庆元市舶司的资料,细色一百三十余种,粗色约九十种,共两百二十余种,主要是香料﹑药材﹑布匹﹑宝物等。经市舶司允许出口的货物有纺织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别明显。明代市舶司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置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属下吏目一人,从九品。提举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盐课提举司提举兼任。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吴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设市舶提举司于直隶太仓州黄渡镇(今江苏太仓附近),并建立抽分所。洪武三年(1370)以太仓逼近京城改设在广东广州﹑福建泉州(后移至福州)﹑浙江宁波各一司。在广东的是专为占城(越南)﹑暹罗(泰国)﹑满剌加(马来西亚)﹑真腊(柬埔寨)诸国朝贡而设,在浙江的是专为日本朝贡而设,在福建的是专为琉球朝贡而设。七年上述三司曾经一度废止。永乐元年(1403)又在广州设怀远驿,在泉州设来远驿,在宁波设安远驿,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国贡使及其随员。广东怀远驿规模庞大,有室二十间。广东市舶司命内臣提督。六年,为了接待西南诸国贡使,又在交趾云屯(今越南广宁省锦普港)设市舶提举司。明武宗正德十三年(1518),广东市舶司迁至高州电白县(即今电白电城镇),随着市舶司的迁移,对外贸易港口也发生了变化。从正德至嘉靖几十年间,电白港的“市舶贸易”很为繁盛。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罢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广东一司,不久亦被废止。直到三十九年,经淮扬巡抚唐顺之的请求,三司才得到恢复。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抚刘畿的请求,又罢。福建一司开而复废,至万历中始恢复。自此以后,终明之世,市舶司无大变动。四夷朝贡播报编辑得到明室发出勘合的藩属国,经泉州和宁波等三个通商口岸通商,向明朝市场输入了舶来商品,如芦荟。根据学者估计,郑和下西洋所带来的贸易利益,最少为黄金二十万两,白银上千万两,是宋元两代市舶司收入的十几倍。 [4]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大舶高樯多海宝”,宋朝市舶司到底有多传奇?能被宋朝如此重视 - 知乎

“大舶高樯多海宝”,宋朝市舶司到底有多传奇?能被宋朝如此重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大舶高樯多海宝”,宋朝市舶司到底有多传奇?能被宋朝如此重视墨羽蝶化前言: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事务的机构叫做市舶司。在唐朝,只有市舶使存在,是一类官员的职称,并无相关的机构。直到宋朝才开始真正出现市舶司。市舶司的设置也代表了宋朝海关贸易的繁荣发展。市舶司作为宋朝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它不仅对于宋朝港口的经济上有所贡献,同时也能体现出相应的行政作用。一、宋朝市舶司的主要分布宋朝设立的市舶司主要集中在四个地方,广南东路,两浙路,京东东路和福建路。广南东路市舶司设立是四路中时间最早的。市舶司主要设置在沿海城市,广州具有海外贸易的基础。唐朝时广州发达的外贸使得此地成为市舶使的发源地。宋朝攻取南汉之际,广州城内的官员甚至以为宋军是为了城内无数海宝而来,于是下令烧毁了大多数奇珍异宝。宋军的目的当然不是珠宝,而是广州对外贸易对于政府财政上的裨益。广州水陆交通发达,进口物资的输运和出口物资的集中,均较其他海口城市优越。设置广州市舶司对于宋朝的统治百利无一害,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加快宋朝统一步伐。在宋朝政权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准备在广州设立市舶司。两浙路上市舶司的设立具有突出代表性的是杭州市舶司。杭州作为当时中国对日本,印度,大食国重要的交往港口之一,所带来的财赋收入,对于经历多年战争国库空虚的宋王朝来说是一笔可观的财富收入。其中重税的珠贝、珊瑚、玛瑙、乳香等物品的进口量很大。宋太祖时期就从“岁员百万”的吴越国对宋朝的朝贡活动中,体现出博易务(官营贸易机构)税收的重要地位。宋王朝设置两浙市舶司不久之后就颁布诏令“诸蕃国宝货、香药至广州、两浙、交趾、泉州,非出于官府者,不得私相贸易”。福建路市舶司的建立主要指的是泉州市舶司。泉州市舶司相较于广州,杭州迟了近百年才设立。主要原因是泉州的地理条件以及港口之间的竞争有关。广州,杭州市舶司早在宋初就设立了,其优良的港口和交通,肯定优先被朝廷考虑,泉州在对比之下就会逊色很多。泉州至汴京的陆路交通也十分的不方便,所以在宋初并没有被纳入市舶司设立范围。宋朝各港口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当时较为重要的港口有广州港,杭州港,明州港,泉州港和密州港。在元佑二年,泉州市舶司正式被设立之前,北宋曾用限制泉州港口贸易发展来保持广州港的地位。后出于泉州本身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商集团在泉州大量聚集,朝廷与高丽开始建立密切的贸易往来,设立了泉州市舶司。京东东路的市舶司建立在福建路市舶司设立一年之后,约元佑三年三月份,设置地点是“密州板桥”。宋朝时期的辽国在中国的东北以及大片的华北地区建立政权,山东半岛的登州和辽国隔海相望,宋国禁止海上的商旅“经登,莱州界”。和辽国的政治原因加上海外活动中心的南移,间接促进了胶西密州港口的崛起。主要接待的也是来自高丽的商旅。二、市舶司的主要职责范围宋朝市舶司是“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的政府机关。所表现的经济职能主要包括:(一)阅货和抽解市舶司设立后,由安抚使,转运使和市舶监官一同对外国商船所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查,称之为阅货。阅货是为抽解和禁榷做准备的,抽解是宋朝对于诸国往来货物进行征税的方式。针对不同的货物,抽解又有细色和粗色之分。“以十分为率,珍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这是北宋晚期的抽解比例。宋朝不同时期,粗色细色的品种不同,抽解的利率也不同。经过抽解的船舶才能进行交易。(二)禁榷宋朝部分商品属于国家的专买专卖,明令禁止私人交易,对于这部分商品的查处称之为禁榷。朝廷在京师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榷易署”负责监管。禁榷给宋王朝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右仆射蔡京曾说“祖宗立禁榷法,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禁榷的商品根据时期不同,往往变动较大,多数时期以香料,药材,珠贝,宝石,矿产等物品为主。(三)博买宋朝博买是朝廷对于一些物品的强制性收购。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政府针对一些紧缺的物资,会采取博买的方式来快速解决。宋金交战时的军需品就会通过博买进行采购。另外一些奢侈品属于朝廷专供,像是乳香一类的也会进行博买。由于禁榷和博买是朝廷下诏强制性执行,通常会对商民的积极性产生打击,造成外贸危机。部分商贾为了更多的利益对于禁榷的商品也会选择铤而走险,私下售卖。户部就曾提出“然海商之来,凡乳香,犀,象珍宝之物,虽于法一切禁榷,缘小人逐利,梯山航海,巧计百端,必不能无期隐透漏之弊”。(四)发放进出贸易凭证宋朝政府发放给进出口船舶的贸易许可称之“公据”。“其有奇零,不及数也,则随其多寡,填给公据,许得贸易”。对于没有获得政府批准,私自出海贸易,或者不按照律例规定内容(数量,物品)进行贸易的,会有相关惩罚。主要措施有,判刑一年,船物半价没收,船上人员均仗责八十等。(五)港口治理和城池修建市舶司官员对于港口治理也非常的重视。大中祥符四年,广州市舶司邵晔针对“州城濒海,每蕃舶至岸,苦于飓风”的问题,就组织人员“凿内壕通舟来解决。广人将邵晔和“奏乞免本州计口买盐之害”的陈世卿共称为“邵父陈母,除我二苦”除了治理港口外,出于对本地居民和往来商旅的生命财产保护,市舶司也会担任修建城池的责任。北宋中期,岭南发生以侬智高领导的蛮贼叛乱,威胁到岭南大片地区的安全,广州市舶司“筑州城环五里”,侬智高攻陷了广东,广西诸多地区,唯有广州城坚守,迟迟攻不下。朝廷“论筑城之功”。除了以上市舶司的主要职能外,市舶司还兼有部分行政方面的作用。三、市舶司的“附加”功能宋朝市舶司属于路一级机构中的一部分,是宋朝地方监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还具有监督地方官员和举荐其他官员的作用。景德三年,杭州市舶司的市舶使薛映告发两浙转运使姚铉,私倒铜器,贩卖丝帛,逃税漏税,后经由法寺议罪,夺官职,削官籍被贬为连州文学。朝廷也因此下诏“以戒诸路转运使”。市舶司可以举荐其他官员上任,绍兴十九年“诏广东南路市舶司属官,今后许依福建南路市舶司属官互举,从吏部请也”。虽可举荐,但是朝廷考课如果不通过,市舶官员本身也要遭受惩罚。市舶司还具有执行国家禁令的职责。宋朝对于铜钱出国界,私人外贸交易,越界交易是严令禁止的。宋朝政府常以诏令的形式严禁铜钱出国界,并且对于犯令这以及相关官员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以铜钱出外界一贯以上者,为首者处死刑”。市舶司所管辖范围内的往来贸易船舶如果被检查出携带铜钱出界,连带市舶司官员都要被罚降职。对于私人贸易的管控宋政府也多次下令。司农卿曾上奏“臣近具海舶善载外国入贡......下诸路转运司市舶等处,依法遵守,不许违戾”。令市舶司严格管控海外私人贸易船只,若有违反条例者,“徒二年,财物没官之罪”。市舶司还负责“招商”工作。为了促进海上贸易,吸引更多的外国船只,宋朝经常派人出海进行招徕“广州近年蕃舶罕至,令本州与转运司招诱安存之”。对于来宋朝贸易的海外商船,政府给予热情接待,经常在市舶司宴请蕃商。对于海外经商遇难的蕃商,市舶司还会予以救助。“女真国人悉柳渤海为风飘船至登州,朝廷下诏,给资粮放还”。除此以外,针对港口城市越来越多的外商,宋朝延续之前朝代的做法,设立蕃坊对于外商统一管理,给外商子弟单独设立蕃学进行教育,包括对于犯罪的外商,依照宋朝法律惩罚,等一切措施皆由市舶司及所辖地的官员共同完成。结语:宋朝市舶司的设置主要目的在于管理贸易港口的经济发展,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与交往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因市舶司机构的特殊性又延申出许多行政作用,也是中央政府加强对海外贸易管理的充分体现。参考文献:《萍洲可谈》《宋会要》《玉壶清话》发布于 2023-01-28 18:26・IP 属地山东宋朝历史历史​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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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古|宋朝的市舶司

说古|宋朝的市舶司

说古|宋朝的市舶司

 2021-04-05 11:32

文|陈忠海中国古代对外贸易起步很早,但隋唐之前该项事务多由所在地方行政官员进行管理,朝廷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唐宋以后海上丝绸之路兴起,海外贸易激增,朝廷意识到实行统一管理将促进贸易活动,同时也增加朝廷收入,市舶使、市舶司于是应运而生。源自唐朝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海外经济交往自古以来就很频繁,汉代的商船可远达印度东南海岸,与印度半岛、马来半岛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贸易关系。三国时期,曹魏在北方与日本有经贸往来,孙吴在南方与东南亚国家建立有贸易联系。不过当时海外贸易总量有限,在贸易形式上,除一部分商业性贸易活动外,官方贸易主要以朝贡方式进行,也就是各国派使臣携带物资来中国朝贡,中国皇帝以赏赐名义将产自中国的货物交给各国使臣运回,从贸易角度看相当于物物交换。隋朝之前,商业性海外贸易一般称“市舶”,进贡性质的海外贸易称“贡舶”。隋炀帝在洛阳定鼎门外设四方馆,接待东西南北四方少数民族及外国使臣,该馆隶属鸿胪寺,下面分设使者四人,其中南蛮使者主要负责南方地区对外交往,包括“市舶”“贡舶”在内的海外贸易名义上都由四方馆管理。不过,四方馆设置原则是“量事繁简,临时损益”,加之隋朝存续时间不长,所以海外贸易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还不能把四方馆称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海关。唐朝中期之前,中国对外交往和贸易的主通道是陆上丝绸之路,由于战乱及经济重心南移等原因,海上丝绸之路随后兴起,逐渐成为中外贸易交流的主通道。在此背景下,海外贸易管理体系也发生了重大改革,唐高宗显庆六年(661)朝廷在广州设市舶使,总管海路方向的邦交和外贸,包括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为宫廷采购外国货物以及管理海外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等。在此之前,海外贸易实际上由各地方的行政官员兼管,新设的市舶使则由专官充任。市舶使设立后,唐朝政府虽然介入了海外贸易事务,但并没有把关税作为朝廷的一项重要税收看待,设置市舶使的初衷更多是为皇家采购海外舶来的奇珍异品,所以市舶使在管理上多“拱手监临大略而已”,唐朝政府规定“除舶脚、收市、进奉外, 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当时海外客商在广州的指定区域可“列肆而市”。五代十国期间,割据在东南的各政权大体也承袭了唐朝的做法,设立有博易务、榷货务、榷利院等机构,职权与市舶使一样,负责管理和发展沿海一带的海上贸易,这样的做法一直延续到宋朝。垂直领导北宋建立后致力于发展经济,商业活动越来越发达,其中尤以江南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最快,拥有河港、海港达100多处。宋朝政府意识到商税在增加朝廷财政收入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在广州设市舶司,宋太宗瑞拱二年(989)、宋真宗咸平二年(999 年)又分别设市舶司于杭州、明州(今浙江省宁波市),之后温州、泉州等地的市舶司也相继设立,在一些较小的港口则设立市舶务或市舶场, 它们的共同职责就是管理对外贸易。一开始,宋朝政府仍采取“州郡兼领”的办法管理市舶司,由地方官员充任市舶使,《宋会要辑稿》记载:“初于广州置司,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及转运使司掌其事,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专领之。”宋太祖开宝四年(971)首任广州市舶使的就是同知广州的潘美和尹崇坷。宋神宗继位后朝廷重视“理财”,经济领域里的常平、坑冶、茶马等职能相继独立,这些领域“俱号监司”,相继实行了“垂直领导”。在此背景下,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海外贸易体制再次改革,《宋会要辑稿》记载:“尚书省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诏广东以转运使孙迥,广西以运召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迥、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拘栏。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使。”也就是说,从此时起免除地方长官的市舶兼职﹐改由“专委官”的运转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宋徽宗时,冗官、冗兵、冗费等“三冗”问题更加突出,朝廷财政压力增大,为增收收入,宋徽宗在经济领域广泛推行“专置提举制”,即由朝廷派人直接管理各项重要经济事务,在这种背景下成立了提举市舶司,也简称为“市舶司”,长官称“提举市舶”,相当于朝廷的“派出机构”。此举施行后,朝廷对海外贸易活动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从北宋到南宋,经过多次整合、撤并,所设置的重要市舶司共有4处,其中广南路广州市舶司设置最早,存在时间也最长,其他还有两浙路杭州市舶司、福建路泉州市舶司和京东路密州市舶司等3处。没有设置市舶司但同样较为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则设市舶务、市舶场等,相当于各市舶司的下属机构。对于市舶机构体制变化的过程,宋元之际史学家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总结:“旧制虽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使兼提举,而州郡不复预矣;后专置提举,而转运亦不复预矣。”上述变化,反映出唐宋以后中国海外贸易越来越繁荣,其在经济领域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同时也反映出朝廷对海外贸易带来的收益越来越重视。经过多次改革后的市舶司,已经初步具备了海关的职能。抽解博买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市舶改革中所推出的《市舶条法》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独立的海外贸易法,其中详细规定了市舶司的职守和相关管理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外贸船只必须在相应市舶司领取公凭才能出海,否则以违令论罪;回舶船只必须回到原发舶地登记,抽解纳税;各市舶司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相应的外国朝贡船舶、贡使及其活动,为减少成本,各国进贡物品一般不再运送京师,而就地变卖;对市舶领域内的违令、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遇朝廷大赦也不减刑免刑。随着市舶管理的规范化,市舶司内部体制也固定下来。市舶司的主要官员一般有4人,分别是提举市舶司、监官、勾当公事、监门官,其中提举市舶司即通常所说的市舶使,是市舶司长官,负责全面工作;监官主管“抽买舶货,收支钱物”;勾当公事也称“舶干”,主持市舶司日常杂务;监门官主管市舶库,“逐日收支,宝货钱物浩瀚,全籍监门官检察”,以防侵盗之弊。这些官员之下还设有吏员若干名,有文字、孔目、手分、贴司、书表、都吏、专库、专秤、客司、前行、后行等,岗位设置更加专业,职责内容也十分广泛和具体,如孔目负责审核、验实海外客商的申请,发放公凭;分手负责钱物收支;都吏负责巡视、检查及安全方面的工作;客司负责接待各国贡使及商人。当海外商船进入中国海域后,市舶司要派员“阅实其货”,这项工作非常重要,有时市舶使也会亲自参加。经过查验后就算入关了,征收关税必不可少,当时称为“抽解”,最早没有这项规定,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开始施行,税率为“二分”,即20%,采取实物收税的办法。当时海上运输困难重重,风险很大,宋太宗后期抽解二分的制度作了调整,改为“十先征其一”,宋神宗时一度改为“十五取一”,在北宋一朝,抽解税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不过,有些特殊货物抽取比率会更高些,《宋会要辑稿》中有“则其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的记载,还记载:“以十分为率,珍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除按比率抽解外,市舶司还对有些货物进行采购,称“博买”。这类货物通常是皇家御用之物或京中贵族们消费较多的物资,《宋会要辑稿》记载,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7月朝廷向广南东路提举市舶官下诏:“今后遵守祖宗旧制,将中国有用之物如乳香、药物及民间常使香货并多数博买,内乳香一色,客算尤广。”这里提到的乳香,主产于北非和阿拉伯半岛,是有药用价值的香料,由于用量较大,靠抽解办法无法满足需求,所以由市舶司直接采购, 类似的物品还有犀角、象牙等,它们都是皇室贵族喜欢的奢侈品,牛皮、筋角等也常出现在博买清单中,因为它们是“堪造军器之物”。通过抽解和博买,朝廷获取了大量产自海外的物资,一部分运往京城,由内府统一管理,主要供皇室消费和作赏赐用,其余物资则出售变现,成为朝廷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宋仁宗时,每年市舶收入约50万贯左右,之后不断增长,据南宋高宗绍兴十年(1140)的统计,仅广州市舶司变现的关税每年就高达110万贯,各市舶司收入总和约占当时朝廷财政收入的4%至5%,所以《宋史》说“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对于南渡后的宋王朝来说,这项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作者系文史学者、《中国发展观察》专栏作家、文章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19年第13期图片取自网络=====中国智库 China Think Tank=====感谢关注和传播“中国智库”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努力提供有价值的回报。“中国智库”是中国发展出版社开设的新媒体账号,旨在搭建联系政府与理论界和民众的桥梁,让决策内容和过程更多地为民众理解和认可,让决策者更多地了解民间声音。中国发展出版社是国家高端智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直属单位,除图书出版业务外,旗下还有《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经济要参》杂志社、《中国经济年鉴》社、《新经济导刊》杂志社、《中国经济报告》编辑部、国研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研智库)、国研智库创新科学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研智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斯科特广告公司、山东省高质量发展研究院等机构。原标题:《说古|宋朝的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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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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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是中國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設立的管理海上對外貿易的官府,相當於海關。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在宋代出現,以及在明代早期達到巔峯時期。

[5] 

唐玄宗開元間(713年—741年),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宋元海上貿易發達。明清兩朝反覆“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銷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銷全部市舶司,設立江、浙、閩、粵四處海關。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隻絡繹不絕,引起警覺,下旨除粵海關外,撤銷所有其他海關,是為“一口通商”

[1] 

。市舶司作為中國古代的外貿機關,見證了中國宋、元、明三朝的海上貿易之繁榮。昔日的古港雄風已經不在,現存的市舶司遺址上還是可以窺見中國曆經千餘年的外貿史。

中文名

市舶司

存在時間

唐、宋、元、明初

功    能

管理海上貿易、抽分

所屬國家

中國

目錄

1

機構簡介

2

機構職責

3

歷史沿革

唐朝

宋代

元代

明代

4

四夷朝貢

市舶司機構簡介

西漢時期,漢武帝郡縣四至,七次巡海,憑藉海路拓寬海貿規模,“海上絲綢之路”興起。《漢書·地理志》記載,其航線為:從徐聞(今廣東徐聞縣境內)、合浦(今廣西合浦縣境內)出發,經南海進入馬來半島、暹羅灣、孟加拉灣,到達印度半島南部的黃支國和已程不國(今斯里蘭卡)。這是可見的有關海上絲綢之路最早的文字記載。漢朝發達的海上貿易更是催生了臨淮海賊的出現。內地沿海地區經歷孫吳朱應、康泰出使扶南(今柬埔寨),至唐朝杜環、楊良瑤、達奚弘通往返西洋,沿海地區逐漸形成重海貿、流行學習諸蕃外語和追逐海外時尚的風俗傳統,所謂“巷南巷北痴兒女,把臂牽衣學蕃語。”即此種海貿風俗的體現。據元人汪大淵《島夷志略·土塔》記載,當時南印度有一座中國人建的土磚塔,“高數丈”。塔上還有漢字“鹹淳三年八月畢工”。鹹淳三年是公元1267年,已經到了南宋末期。這説明,一直到南宋晚期,中國到印度去的商人仍然不少。“有港曰新嘉坡,華人自唐以來已僑寓其地。(顏斯綜南洋蠡測雲星忌利坡按即新加坡對言)。有唐(人按此唐人系中國人,非指唐朝人也)墳墓碑記梁朝年號及宋代鹹淳,乃其證也。”中原王朝面對越來越興盛的海外貿易,開始着手海外貿易的規範化,促使市舶司的出現。《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載:“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諸國物貨航舶而至者……凡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齊、賓同朧、沙裏亭、丹流眉,並通貨易。”

[3] 

市舶司機構職責

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始於唐,盛於宋,至明末逐漸萎縮。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徵榷、抽解、貿易諸事。

市舶司歷史沿革

市舶司唐朝

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於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徵收關税,代表宮廷採購一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督和管理、抽分,是市舶司的前身。

市舶司宋代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着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屬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屬青島膠州)

[2] 

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餘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朝廷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區)設市舶務。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面。幹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市舶司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閲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主持祈風祭海。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一千萬緡,市舶收入達一百五十萬緡。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宋代的造船業比較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製品等。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市舶司元代

市舶司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廷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温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併,到13世紀末,只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置。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舶商的申請﹐發給出海貿易的證明(公驗﹑公憑)﹔對準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銀﹑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徵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後,發還舶商自行出售。對於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採取類似的管理辦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當時人説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政府財政開支中佔有重要地位。市舶司初建時,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二十二條。延佑元年(1314),又修訂頒佈了新的市舶法則二十二條。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制,增加更多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則比宋代更為嚴密,説明封建國家在管理海外貿易方面已經具有更為豐富的經驗。但是貴族官僚常常帶頭破壞規定,使它流於空文。元代見於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一百個以上,東起日本﹑高麗(今朝鮮),西至東北非和西南亞。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據慶元市舶司的資料,細色一百三十餘種,粗色約九十種,共兩百二十餘種,主要是香料﹑藥材﹑布匹﹑寶物等。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貨物有紡織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貿易的開展,有助於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設立,使海外貿易趨於制度化,初期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樣存在官僚機構的種種弊端,往往阻礙了海外貿易的開展,元代中期以後特別明顯。

市舶司明代

市舶司

明代沿襲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諸國朝貢和貿易事務,置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屬下吏目一人,從九品。提舉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鹽課提舉司提舉兼任。市舶司隸屬於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權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長官手中。直至明末,採取了定額的包税制,才改由提舉負責徵收。吳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設市舶提舉司於直隸太倉州黃渡鎮(今江蘇太倉附近),並建立抽分所。洪武三年(1370)以太倉逼近京城改設在廣東廣州﹑福建泉州(後移至福州)﹑浙江寧波各一司。在廣東的是專為占城(越南)﹑暹羅(泰國)﹑滿剌加(馬來西亞)﹑真臘(柬埔寨)諸國朝貢而設,在浙江的是專為日本朝貢而設,在福建的是專為琉球朝貢而設。七年上述三司曾經一度廢止。永樂元年(1403)又在廣州設懷遠驛,在泉州設來遠驛,在寧波設安遠驛,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國貢使及其隨員。廣東懷遠驛規模龐大,有室二十間。廣東市舶司命內臣提督。六年,為了接待西南諸國貢使,又在交趾雲屯(今越南廣寧省錦普港)設市舶提舉司。明武宗正德十三年(1518),廣東市舶司遷至高州電白縣(即今電白電城鎮),隨着市舶司的遷移,對外貿易港口也發生了變化。從正德至嘉靖幾十年間,電白港的“市舶貿易”很為繁盛。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罷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廣東一司,不久亦被廢止。直到三十九年,經淮揚巡撫唐順之的請求,三司才得到恢復。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撫劉畿的請求,又罷。福建一司開而復廢,至萬曆中始恢復。自此以後,終明之世,市舶司無大變動。

市舶司四夷朝貢

得到明室發出勘合的藩屬國,經泉州和寧波等三個通商口岸通商,嚮明朝市場輸入了舶來商品,如蘆薈。根據學者估計,鄭和下西洋所帶來的貿易利益,最少為黃金二十萬兩,白銀上千萬兩,是宋元兩代市舶司收入的十幾倍。

[4] 

參考資料

1.

  

梁啓超 《中國文化史》

2.

  

宋代密州市舶司設置略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關[引用日期2018-02-03]

3.

  

《宋會要輯稿》

4.

  

鄭鶴聲等編《鄭和下西洋研究文選》558頁,基

5.

  

中印海上互動:宋至明初中國海上力量在印度洋沿岸的崛起 

.知網[引用日期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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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市舶制度,探讨其起源、发展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_贸易_管理_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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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市舶制度,探讨其起源、发展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2023-08-11 10:33

来源:

知识火花

发布于:山东省

原标题:浅析明朝市舶制度,探讨其起源、发展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前言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市舶制度在海上贸易和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市舶制度作为明朝海洋贸易的管理体系,对于推动海上贸易、促进国内贸易和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明朝市舶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制度体系,对于海上贸易、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致力于通过对明朝市舶制度的研究,深入探讨其起源、发展、组织架构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旨在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通过对市舶制度的全面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明朝时期的海洋贸易和国家经济,为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发展提供经验和启示。

一、明朝市舶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前朝市舶制度的影响

前朝市舶制度对明朝市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以宋、元两朝为例,其市舶制度的建立和经验对明朝市舶制度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前朝市舶制度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方式对于明朝市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初期市舶制度的建立

明朝初期市舶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对海上贸易的管理和控制的需要。这一时期,明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确立了市舶司的设立以及市舶监的职责。初期市舶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海上贸易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海上贸易的安全。

展开全文

在初期市舶制度中,市舶司负责登记商船和商舶,监督海上贸易活动,保护商船安全;市舶监则负责检查商船和货物,查验船舶证照,防范海盗和违法行为。这一阶段的市舶制度奠定了明朝海上贸易管理的基础,并为后期市舶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3.中期市舶制度的发展

明朝中期市舶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市舶司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对海上贸易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细致。此时,市舶司开始实行登记制度、船只检验制度等,加强了对商船和商人的管理。同时,市舶监在海上贸易监督和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了对海盗和船只安全的防范。

在中期市舶制度中,市舶司的职责扩展到了商船航行许可的发放、税收征收和贸易规范的制定等方面。市舶监则在海上巡逻、侦查和战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阶段的市舶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海上贸易的监管,维护了海上贸易的秩序和安全。

4.后期市舶制度的变革

明朝后期,市舶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和调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海上贸易的发展,市舶制度也需要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在这一阶段,市舶司和市舶监的职责有所调整,对海上贸易的管理和保护也有了新的措施和规定。

后期市舶制度的变革主要包括对商船航行许可制度的改革、对商船税收和贸易规范的调整,以及对市舶监的职能和权力的重新定义等。这一阶段的变革旨在提高市舶制度的效率和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海上贸易的需求和发展。

明朝市舶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经历了前朝市舶制度的影响、初期市舶制度的建立、中期市舶制度的发展以及后期市舶制度的变革等阶段。这一制度体系在海上贸易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海洋经济的繁荣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然而,市舶制度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权力滥用等。因此,我们应该从历史中总结经验,为现代海洋经济管理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明朝市舶制度的组织架构

1.市舶司的设立

市舶司是明朝市舶制度中的核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海上贸易的各项事务。市舶司的设立早在明太祖朱棣时期就已经开始,并在后来的明朝历代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2.市舶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管理市舶制度:市舶司负责制定和修订市舶制度的法规和规章,确保市舶制度的执行和遵守。

管理商船航行许可:市舶司对商船的航行许可进行管理,审查和批准商船的航行申请,确保航行安全和秩序。

管理商船登记和税收:市舶司负责商船的登记和税收征收工作,确保商船按规定缴纳税款,并记录商船的基本信息。

协调海上贸易活动:市舶司协调商船与海外商人之间的贸易活动,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处理纠纷和维护权益:市舶司处理与海上贸易有关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商人的权益和利益。

3.市舶监的角色与职责

市舶监是明朝市舶制度中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市舶司的运行以及海上贸易的各项活动。市舶监的设立旨在确保市舶制度的执行和维护贸易的公平和秩序。

市舶监的主要角色与职责包括:

监督市舶司的行为:市舶监对市舶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市舶司按照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搜查商船和商人:市舶监负责对商船和商人进行搜查,以防止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的发生。

管理商船安全:市舶监负责商船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船只的船舶结构和航行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维护贸易秩序:市舶监通过监督和处理纠纷来维护贸易的公平和秩序,保护商人的权益。

三、市舶船队的组织与管理

市舶船队是明朝市舶制度中承担海上贸易运输任务的船队,其组织和管理对于市舶制度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市舶船队由商船和船员组成,其规模和组织结构在明朝历代中有所变化。

市舶船队的组织与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船队的规模和编制:市舶船队的规模取决于贸易需求和海上运输任务,通常由一定数量的商船组成,每艘商船配备一定数量的船员。

船队的管理机构:市舶船队设立船队管理机构,负责船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船只的维修和保养、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船队的航行路线和安全:市舶船队按照市舶司和市舶监的要求,确定航行路线和安全措施,确保商船的航行安全和货物的顺利运输。

船队的补给和物资:市舶船队需要定期进行船只的补给和物资的储备,以保证船只能够长时间航行并满足商船和船员的生活需求。

明朝市舶制度的组织架构由市舶司、市舶监和市舶船队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协调和管理海上贸易活动。市舶司负责制定制度、管理许可和税收等事务,市舶监负责监督和管理市舶司的运行,市舶船队负责承担海上贸易运输任务。

这一组织架构在明朝的不同时期经历了初期的建立、中期的发展和后期的变革,为明朝的海上贸易和国家经济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明朝市舶制度对海上贸易的影响

1.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

明朝市舶制度的建立为海上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制。

首先,市舶制度规范了商船的航行和交易行为,使得商船能够安全地航行和进行贸易活动。市舶司对商船的航行许可和登记进行管理,确保商船在合法、有序的状态下进行贸易活动。

其次,市舶制度加强了对商船和商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了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的发生,维护了贸易秩序的稳定。这些举措为商人提供了信心和保障,促进了海上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2.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

明朝市舶制度加强了对外贸易的管理,提升了国家对外贸易的地位和影响力。市舶司作为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负责商船航行许可的审批和商船登记的管理。这一举措加强了对商船和商人的监管,确保了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市舶司还与外国商人和商船进行接触和交流,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规则和协议,促进了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发展。明朝通过市舶制度的建立,提升了对外贸易的管理水平和国际交往的地位,使得明朝成为当时东亚地区的贸易中心之一。

3.维护海上贸易的安全

明朝市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海上贸易的安全。市舶司和市舶监通过对商船和商人的监督和搜查,防止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的发生。市舶监负责监督市舶司的工作,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这些举措有效地维护了海上贸易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了商人的权益。此外,市舶船队负责商船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船只的船舶结构和航行设备,确保航行安全。这些措施为商船和船员提供了安全保障,减少了海上贸易的风险和损失。

明朝市舶制度对海上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加强了对外贸易的管理,维护了海上贸易的安全。这一制度为明朝的海上贸易繁荣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提升了明朝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然而,市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通过对明朝市舶制度的研究和总结,可以为当代的贸易管理和海上安全提供一定的借鉴。

五、明朝市舶制度对国家经济的影响

1.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

明朝市舶制度的建立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力。首先,市舶制度规范了海洋贸易的活动和行为,为商人提供了稳定和有序的贸易环境。商船需要通过市舶司的审批和登记,确保船只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这为商人投资和经营提供了保障。

其次,市舶司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防止了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的发生,维护了贸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些措施激发了商人的投资热情,促进了海洋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2.促进国内贸易的繁荣

明朝市舶制度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市舶司作为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积极引导商人参与国内贸易,组织和协调国内贸易活动。市舶司发布了一系列的商业法规和政策,规范了国内贸易的行为和规则。

同时,市舶船队的组织和管理,保障了货物的运输和交付,加强了各地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这些措施为国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推动了国内市场的繁荣和扩大。

3.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明朝市舶制度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起到了重要作用。市舶司对商船征收航行税和商税,这为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的收入来源。航行税是商船航行时需要缴纳的税费,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载重量进行征收,直接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商税则是对商人和商船的贸易行为征收的税费,根据贸易金额和交易利润进行征收,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税收来源。这些税收收入对于明朝的财政运作和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六、明朝市舶制度的局限与问题建议

1.对海上贸易的限制与挑战

1.1航行限制:明朝对外贸易主要依赖船队进行,但限制了船只的航行范围和航行时间,只能在特定的季节和航线上进行贸易。这限制了海上贸易的灵活性和效率,使得商人的选择和经营范围受到限制。

1.2贸易壁垒:明朝实行了严格的海禁政策,对外贸易进行严格控制。外国商船只能在特定的口岸进行贸易,商人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和许可才能参与贸易活动。这种贸易壁垒限制了海上贸易的多样性和竞争性,阻碍了海外商人与中国商人的直接接触和交流。

1.3海盗威胁:明朝时期,海盗活动猖獗,给海上贸易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商船往往需要雇佣武装护航,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对商人的贸易意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对外国商船的依赖与控制

明朝市舶制度在海上贸易中对外国商船实行一定的依赖和控制。一方面,明朝需要依赖外国商船来满足国内市场对外国商品的需求,特别是对奢侈品和稀缺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明朝也对外国商船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和交易条件。

这种依赖和控制关系存在着一定的不稳定性和矛盾性,一旦出现外部因素的变化或冲突,可能对国内贸易和经济产生较大的冲击。

3.制度漏洞与改进建议

3.1船队管理:明朝市舶制度中的船队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船只的数量和质量难以保证,对船队的监管不够严格等。为了提高海上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可以加强对船只的管理和维护,提高船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3.2贸易监管:明朝对外贸易的监管主要依靠市舶司和市舶监等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力、腐败现象等问题。建议加强对贸易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加强纪律和廉洁建设,确保贸易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3.3贸易壁垒的放宽:明朝时期实行了严格的海禁政策,限制了外国商船的活动范围和贸易条件。可以考虑放宽贸易壁垒,提供更多的贸易机会和渠道,吸引更多外国商人来华贸易,促进贸易的多元化和繁荣。

3.4打击海盗活动:海盗威胁是明朝海上贸易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海盗活动。可以加强海上巡逻和警戒,提高海上安全保障的能力,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

明朝市舶制度在推动海上贸易和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和问题。通过改进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管,以及与外部环境的积极应对,可以进一步完善市舶制度,提高海上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为国家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明朝市舶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海上贸易管理制度,对国家经济和海上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研究明朝市舶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影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明朝时期的海上贸易格局和经济状况。同时,也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为现代海上贸易管理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综上所述,作为海上贸易管理的核心制度,明朝市舶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需求和挑战。通过继续深入研究市舶制度的机制与运作,可以为今后的海上贸易管理和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

参考文献:

邵雄伟. (2008). 《明代市舶司制度演变述论》. 《历史研究》,(6).

张宇峰. (2012). 《明代市舶司的职能及其发展演变》. 《中外贸易史研究》,(4).

陈立辉. (2005). 《明代市舶司监察制度初探》. 《历史研究》,(2).

王小辉. (2014). 《明代市舶司与东南沿海海洋贸易》.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6).

李学勤. (2006). 《明代市舶司在外交中的作用》. 《新疆党建研究》,(12).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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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市舶司,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机构? - 知乎首发于西楼听历史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宋代市舶司,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机构?金陵第一钗市舶司是中国自宋代开始,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其地位类似于现在的中国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机关,市舶司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增加财政收入。宋朝先后对市舶司的官制进行了三次大的变革。南宋学者章如愚曾作如下概括:“旧制虽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司兼提举,而州郡不预矣……后专置提举,而转运司不复预矣;后尽罢提举官,至大观元年复置。”宋朝主要实行“州郡兼领”的管制制度。宋初中央集权与藩镇割据的矛盾占据着主要地位,中央从各方面采取措施,竭力削弱地方势力,以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则主要推行“利归公上而外权削” 的方针,把地方州郡的财权集中到中央,以制藩镇。市舶司的经济职能:抽解、禁榷、博买抽解,即市舶司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它按贩到船货的一定比例抽收,故又称“抽买”。禁榷之制,即禁止舶货的私人买卖,而由官方垄断经营。博买,属官市的另一种,是强制性的收购,即对禁榷物之外的“放通行药物”规定一定的比例由官方收购。宋代市舶司较唐代对外贸易机制更加完善。由于宋代是一个积贫积弱的朝代,每年需要输出大量的岁币和朝贡,财政常常拮据。其收入主要来自东南地区,然“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由于“市舶之利颇助国用”,所以宋代统治者专门设立了市舶司来掌管海外诸国前来贸易的商船,“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所以与其他朝代相比,宋代特殊的国情使市舶司经济地位尤其突出。可以说宋代市舶司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增加收入,辅助国用这一中心展开的。但另一方面,为了让市舶司的抽解、博买发挥最大功效,政府还赋予市舶司以独占权。同时又在法律上规定:远洋商船只能在设置市舶司的少数几个港口出入,意图将市舶司确立为一个垄断海外贸易的专门机构。虽然在这种体制下,官府获取了巨额市舶收入以辅国用,为宋王朝统治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撑,但随着宋政府对外贸蛮横控制的日益加强,这种阻碍外贸经济规律正常发展的负面影响亦越来越强,在此就不展开讨论了。发布于 2020-07-28 10:21宋朝历史市舶司对外贸易​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西楼听历史说历史故事,评朝代

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与沿革-文史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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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与沿革

2018-07-06

来源:本网原创稿

周海霞

  市舶司是我国古代管理海外贸易的专门机构,其产生、发展、繁盛直至消失的过程与我国古代海外贸易政策的转变息息相关。市舶司制度在古代经历了宋、元、明、清初等多个时期。然而,关于市舶司,一些具有历史常识性的工具书在解释时往往只注重其在宋、元、明代的辉煌历程,而对其在清初的存在只字不提;有的甚至直接认为清朝不存在“市舶司”这个机构,如《辞海》《中华文化辞典》“市舶司”条解释均为“官署名……清代不设”。但从极少量的清文献记载来看,清廷初期曾按照明朝旧例在广东设立过市舶司。  关于清初的广东市舶司,已经有部分论著提及,如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1683—1842)》、黄国盛《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等,但都只是一笔带过,甚至存在与现存文献记载相左之处。笔者特撰此文,希望通过对清初广东市舶司建置沿革的梳理,能更清晰全面地认识清初的海外贸易政策。  一、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  关于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清文献中鲜有提及。究其原因,则要归于清初的“海禁”“迁海”政策,如梁廷枏在《粤海关志》卷一《皇朝训典》中即以“海禁”一词简略概括清初粤海关成立前的海外贸易政策;(再如《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三《兵政十四·海防上》所收录文章《澳门图说》认为,“国初以海氛迁界,凡沿海地,皆弃弗收税”。查阅清代文献,存在着很多这样的言论。这种概述无疑影响到了现代学者,如有学者认为,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三年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废弃唐宋以来的市舶建置,关闭对外口岸。这种推论同时导致上述现代工具书对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持有忽视甚至否定的态度。    其实,清朝入关推翻明朝政权之初,并未实行海禁政策。而且在海禁政策实施之前,清廷就已按照明朝惯例在广东设有市舶司并对广东沿海贸易船只丈抽收税。据《清文献通考·征榷一·关市》与《粤海关志·贡舶二》互见记载,“康熙二十四年,监督伊尔格图奏言,‘粤东向有东、西二洋诸国来往交易,系市舶提举司征收货税……我朝未禁海以前,洋船诣粤,照例丈抽’”。  清初广东市舶司建置后,其职官设置起初亦沿袭明末惯例。据顺治四年五月初三日两广总督佟养甲题《准许濠镜澳人通商贸易以阜财用本》载,明末广东市舶事务“往例设海道兼督市舶提举专理”,并请“仍复古例”设置此职,以“裕广省之饷,益中国之赋”。查“海道”在明代全称为“提刑按察司巡视海道副使”,或称“巡察海道副使”“巡视海道”“巡视副使”等,“从开始设置,海道副使就以朝廷监察系统‘外台’命官身份,处理沿海地方海防等事务,在广东、福建等省份还兼管贸易、外交,取代原有相关专职机构的职能,变成拥有多种职权的省级海防长官”。据《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澳门夷目呈文投诚祈请同仁一视等情本》载,顺治八年正月时清廷已出现“整饬兵备广东巡视海道兼市舶事”一职,兼有市舶、海防之功能。这表明,清初广东市舶司职官设置仍沿用明朝官制,由巡视海道兼管。清初广东市舶司是否曾有市舶提举专官的存在?现代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入清以后,广东对外通商并未按历代旧例设立市舶提举专官,而是由盐课提举司专管”。但据清金光祖《广东通志·职官上》载,在顺治十七年已有正式的广东市舶提举,由同安人卜兆麟出任。可见清廷后来停止了巡视海道对市舶司事务的兼管,而是设立市舶提举专管市舶事务。市舶提举专官的设立无疑表明了清廷对广东海外贸易的重视。  清初广东市舶司所管理的海外贸易为何形式?众知明代海外贸易实施的是以“朝贡贸易”为主的海外贸易制度,即寄市舶于贡舶,明王圻在《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籴考》中将之描述为“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船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从现有文献来看,清初所设立的广东市舶司承袭明制管理朝贡贸易,对各国朝贡贸易的贡期、贡道都有严格规定。如《粤海关志·贡舶》载,暹罗贡期为三年一贡,荷兰贡期为八年一贡,贡道俱由广东入,“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另外,广东市舶司还承袭明朝的惯例,负责澳门港口的自由贸易管理并征收高额舶饷。关于澳门舶饷的征收,据清顺治九年刊《广东赋役全书》之《广东市舶提举司·夷舶饷》条载:“夷舶饷原额银二万六千两,续因缺额太多,万历三十四年该司道详议两院会题,准允减四千两,尚实额二万二千两。”《全书》附注并载,“市舶司夷舶饷原额乃万历间原额”。  综上所述,清初广东市舶司建置后,其职官设置、海外贸易管理形式基本都承袭于明末。  二、清初海禁政策与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归并、废除与恢复  顺治十二年,为了封锁盘踞于东南沿海诸岛屿的郑氏势力,切断郑氏在大陆的供给来源,清廷开始下达“禁海令”:“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汛官兵不许扰累。”顺治十三年谕:“凡沿海地方口子,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江,一贼登岸。”但令清廷失望的是,这些禁令收效并不大。 顺治十八年,为了对付郑氏势力,清廷又下达迁界令:“闽海以成功故,历年用兵,捐师糜饷。苏纳海议曰:‘蕞尔两岛,得遂猖狂者,实恃沿海居民交通接济,今将山东、浙江、闽广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则海上食尽,鸟兽散矣。’从之。于是分遣满员督迁各省。”  清初严格的海禁政策,对广东市舶司的沿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康熙初,议定外国非贡期不得贸易。” 除此之外,澳门舶饷也被迫停征,“自康熙元年禁海,粤门迁置界外,船饷停征”。澳门商舶贸易的停止与贡舶贸易的稀少导致广东市舶提举司的提举专官、吏目、门皂各役等成为闲置人员,广东市舶司因此于康熙五年被归并。据《清圣祖实录》载,康熙五年七月辛卯,“裁广东韶州高州二府同知、市舶提举司”。清金光祖《广东通志·职官上》载,“市舶提举,康熙五年裁革……市舶吏目,康熙五年裁革”。《清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直省官员》载,“初设广东市舶提举,于康熙五年裁,并盐课提举司”。整合上述史料可知:康熙五年,广东市舶提举司这一机构被裁撤,与此同时,市舶提举、市舶吏目职位也被裁撤;广东市舶提举司归并于广东盐课提举司。据金光祖《广东通志》中《公署》与《职官上》载,合并后的机构名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由广东盐课提举统一管理。  不仅如此,清初的海禁还曾一度导致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被废除。据杜臻《粤闽巡视纪略》载,“国朝不设市舶提举,兼领于盐课提举司,禁海并罢。复通后,令番舶驻前山寨,陆运货物至香山,令番幕一员监,今遣部属董其事”。清初的禁海不仅对广东的对外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亦严重破坏广东盐业。海禁后,广东所有沿海盐场基本上全部停止生产。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废除也属于情理之中,《粤闽巡视纪略》的记载应比较可信。  康熙十八年,澳门界口陆路贸易开通,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复置。据李士桢《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载,康熙十八年,应葡萄牙贡使本多·白勒拉的请求,清廷同意在海禁解除之前开通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由市舶司征收货税。“其时海禁未开,粤门仍属界外,内地商民禁止不许至粤,其外来船只到粤洋货,乃商民货船到香山县,俱由旱路运至界口贸易,不许海路行走,令市舶司征收,即旱税也。”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的开通,说明了清廷对全面海禁政策的动摇,但对于海路贸易的开通,据该疏记载,清廷还是抱着“俟灭海贼之日”的态度。  澳门界口陆路贸易开通后,学术界存在着广东市舶提举司独立 “恢复”一说。如台湾学者陈国栋在其1980年所写的硕士学位论文中认为,“广州在海禁之前原设有市舶提举司,禁海之后由藩王负责贡舶贸易,归广东盐课提举司兼管。康熙十九年尚之信的势力被铲除,清廷撤平南王藩,恢复市舶提举司。自此至粤海关设立时为止,由宜尔格图担任市舶使,他后来即为第一任粤海关监督”。此后,陈国栋在其2006年出版的《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一书中陈述了相同的观点。但遗憾的是,在陈国栋所著的这两本论著中,关于广东市舶提举司独立的恢复都没有提供文献来源。大陆学者黄国盛持有类似观点,认为“康熙十九年,广东尚之信的势力被铲除,清廷撤平南王藩,恢复市舶提举司,由宜尔格图任市舶使;清政府暂许与外国在澳门进行陆路贸易。此时三藩之乱已平定,明郑势力已成强弩之末”。与陈文一样,黄文也没有注明文献来源。  笔者查阅《清文献通考·职官考》、清金光祖《广东通志》的“职官篇”与“公署篇”、清阮元《广东通志》的《职官表》与《古迹略》中,均未发现关于康熙十八年后“广东市舶提举司”恢复以及“市舶提举”专官设置的记载。与此对立的是,在李士桢(康熙二十一年夏至二十六年冬任广东巡抚)所撰《抚粤政略》中提到一个机构,即“盐市提举司”,能对“广东市舶提举司”独立恢复一说提供相反证据。“盐市提举司”是什么机构?它的管辖范围是什么?《抚粤政略》中的两条奏疏有较为明显的答案。据《抚粤政略》卷七《奏疏·议覆粤东增豁税饷疏》(写于康熙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记载,“臣查市舶一款……自二十年正月起至年终止,据报共收银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余两,臣又查出该司提举官张溱并各蠹役私抽侵欺银七千九百八十余两;又二十一年正月起至六月终止,查出税银七千九百余两,官蠹私抽侵欺银五千余两,已另疏题参,既出之于商力,应归之于公家,嗣后自应归入正饷,是年可得税银二万二百余两矣”。这篇奏疏提及康熙二十年、二十一年掌管市舶事务的提举官名为张溱,并提及张溱并各蠹役私抽税银一事,已“另疏题参”。经过笔者查询,“另疏题参”之“疏”为《抚粤政略》卷七《奏疏·特参提举司官克扣税饷疏》,写于康熙二十一年七月,该疏明确记载,张溱的职务为“盐市提举司提举”。整合以上两条奏疏,可看出张溱作为“盐市提举司提举”管理市舶税务,并能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的市舶税银,那么疏中所提“盐市提举司”应该就是“盐课市舶提举司”的简称。关于“盐市”为“盐课市舶”的简称,清金光祖《广东通志·公署》也曾应用,“盐课市舶提举司,旧盐课提举在府学左,市舶提举在府城外西南一里……国朝盐市归并,迁大新街,今在内城承宣街”。综上所述,在康熙十八年后,广东市舶事务依然在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管辖范围之内,广东市舶提举司并未“恢复”独立。  值得注意的是,李士桢在《抚粤政略》中多次提到“市舶司”这一机构,如仅《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这篇奏疏中就五处提及“市舶司”。这又该作何解释?澳门史研究专家汤开建认为,“清初因明旧制,仍设市舶。但将市舶与盐课合并为一司,管理盐务和贸易。只不过这时的市舶司却是盐课提举辖下的一分支机构。而管理澳门的仍是市舶司。李士桢言:‘商民货船到香山县,具由旱路运至界口贸易,令市舶司征收。’李氏文多次提到市舶司,可证明盐务、市舶合并后,市舶司仍存在,只是不设市舶提举,而由盐课提举总管”。就目前已有的材料来看,笔者比较同意这一观点,即在盐课市舶提举司制度下,广东市舶司只是作为其分支机构存在。  三、粤海关的成立与广东市舶司的终结  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的开通和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复置,成为清廷全面开放海禁的前奏。康熙二十三年,东南战事平息,清廷开放海禁,允许沿海商民出海捕贸,规定“山东、江南、浙江、广东各海口,除夹带违禁货物照例治罪外,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康熙二十四年,设粤、闽、浙、江四海关,管理沿海对外贸易。  清廷开放海禁设立粤海关后,贸易形式发生重大转变,除了继续以前的朝贡贸易形式外,同时也进入了正式与海外各国通商贸易的时期。据李士桢《抚粤政略》载,粤海关设立之后,接替了广东市舶司在海禁政策实施前的澳门贸易舶饷征收职能,“今开海之后,现在到粤洋船及内地商民货物,俱由海运直抵岙门,不复仍由旱路贸易”,“一切舶饷税务,奉有钦差吏部郎中臣宜、户部员外郎臣成,临粤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粤海关成立后,广东市舶司这一机构并没有被立即裁撤。据李士桢《抚粤政略》卷二《奏疏》载,此后清廷并未放过岙门界口陆路贸易这块税收肥肉,认为“市舶司所征银两系落地旱税”,要求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对澳门旱路界口贸易“仍行照旧征收”。李士桢认为“今日监督征收海上出入洋船之货税,即是市舶司昔日禁海时征收在旱路界口贸易之货税,原是一项,在未开海以前则由陆而不由海,既开海以后,则由海而不由陆,此收则彼停,乃理之必然者也”。为此特具《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写于康熙二十五年)、《请豁市舶旱路税饷疏》(写于康熙二十六年四月)二疏,要求朝廷废除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岙门旱路饷额。另据阮元《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五《经政略八》载,“粤东未设盐院之前,只盐市提举司监之”。查盐院为巡盐察院署,亦称巡盐御史衙门。据《潋水志林》卷十《盐法》、同治《兴国县志》卷十六《盐课》等方志互见记载,康熙三十年,广东才开始设立巡盐御史总管盐务。这表明直到康熙三十年,广东市舶司仍作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分属机构存在。  广东市舶司究竟什么时候被裁?据阮元《广东通志》载,“盐课市舶提举司废署在外城大新街,迁承宣街。谨案:国朝并盐课提举,为一司,故只设一署,今裁”。可见,市舶司是和盐课司一起被裁并的。那么盐课提举司的裁撤或许能为我们提供答案。据金光祖《广东通志》卷十三《职官上》“盐课提举司”条记载,盐课提举司所属之员包括盐课提举、盐课吏目、广盈库大使、批验所大使、归德场大使、东莞场大使。但据《清圣祖实录》载, 康熙三十二年,应广东巡盐御史沙拜要求,吏部改设广东盐政人员,盐课提举司所有属员中,盐课提举、盐课吏目被裁,广盈库大使、批验所大使归属于盐运司,各盐场大使亦成为盐运司分司官吏。广东盐课提举司所属成员被清除一空,可见广东盐课提举司在康熙三十二年被彻底裁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市舶司作为盐课提举辖下的一分支机构,应该在康熙三十二年也被裁撤。

 

  来源: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与省社科联联合征编出版的《岭南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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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的市舶司:成就了中国泉州的世界第一港口地位|钩沉_腾讯新闻

宋元时期的市舶司:成就了中国泉州的世界第一港口地位|钩沉_腾讯新闻

宋元时期的市舶司:成就了中国泉州的世界第一港口地位|钩沉

位于闽南沿海地区的泉州,古称“刺桐”,至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宋元时期,泉州在繁荣的国际海洋贸易中蓬勃发展,成为“东方第一大港”。

设置

中国的海外贸易由来已久,在汉代时期便出现了早期的“海上丝绸之路”,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当时为了获取海外珍宝,汉武帝派出一支船队出海开辟航线寻求宝藏。

据史书记载,早在南朝时期,泉州就已有同外国的交往活动。

唐 青釉四足砚

唐朝时,政府设立“市舶使”来管理国际贸易。当时,泉州已成为继广州、交州之后,中国对外交通的第三个贸易港口,但唐朝政府未将“市舶使”设在泉州。

北宋建立后,五代军阀割据的分裂状态结束,商品经济发展更加繁荣,造船和航海技术相比前代也更加先进。

宋太祖开宝四年在广州设市舶司,宋太宗瑞拱二年、宋真宗咸平二年又分别设市舶司于杭州、明州(今浙江省宁波市)。

泉州作为良港,在设立市舶司前已是海外贸易商人货物交换的聚集地,因此有了泉州设立市舶司的提议。

《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哲宗元祐二年十月六日,诏泉州增置市舶。”《宋史》中记载元祐三年(1087)范锷言:“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于泉州。”可见,泉州市舶司始置于元祐二年(1086)。

之后,泉州港由此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而迅速发展起来,并超过明州(今浙江宁波),成为仅次于广州的全国第二大港口。

管理

据《泉州府志》载,“市舶提举司在府治南水仙门内”“鹊鸟桥水关北沿水道六十米有水仙宫”。如今,“泉州市舶司遗址”的石碑就立在现泉州市中山南路水仙宫的墙边。

市舶司的长官称“提举市舶”,相当于朝廷的“派出机构”。市舶收入绝大部分直接归于朝廷,故宋元时期朝廷对市舶贸易非常重视。

市舶司的管理职能很多,其一是船舶管理。

宋代规定,凡经营海内外贸易的国内商船,必须在指定的港口领取“公凭”或“公据”,才可发舶,如违法,船货就直接没收入官库。

二是货物监管。船舶出港前,市舶司官员应会同转运司官员上船检查,按“公凭”所开列的货物品种、数量进行核对,验明没有夹带违禁品,方准启航。

宋时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是铜钱、兵器和可制造兵器的物资以及一部分书籍。另一方面,监管进出口货物,当时进口商品以香料、药物为主。

三是舶货征榷。征榷是宋元时期市舶司的主要职责,征榷的内容包括抽解、博买、禁榷。

抽解即征收关税;博买则是在抽解之外的部分,由政府指定市舶司按一定比例以官价(一般低于实际市场价)强制性予以收购;禁榷货物,即由官方机构专营的货物。

四是查缉走私。偷漏,在宋元时期多作“透漏”“漏舶”“渗泄”“走泄”,指海外贸易经营者逃避或试图减少应纳舶税的行为。

除了船货管理、征税缉私,泉州市舶司还兼具另外一项重要职能——招徕迎送。所谓“市舶之利,颇助国用”,“招徕远人,阜通货贿”。

诸藩国贡使抵达港口时,市舶司必派官员迎接,用轿子或马匹迎送。而对于来泉州的外商,市舶司则有管理监督之责。

繁荣

北宋泉州惠安县人谢履有诗云:“泉州人稠山谷瘠,虽欲就耕无地辟。州南有海浩无穷,每岁造舟通异域。”

人口众多,耕地贫瘠而稀少,“靠海吃海”,因其地理优势和发达的手工业、造船业,泉州人走上海贸之路。

元祐二年,北宋朝廷设福建市舶司于泉州;绍兴八年(1138),南宋朝都城迂回南迁至杭州,形成朱熹所感叹的“天旋地转闽浙反为天地之中”的形势。

加上本身具有优良的海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泉州,强大的海外贸易潜力得以充分展示。

“泉州出门七州洋,飞樯舞帆朔风吼”,泉州商船远渡重洋,到达阇婆、真腊、彭亨、巴尚答洽、占城等国。当时大批外国人在泉州定居,“涨海声中万国商”,泉州进入一个空前繁荣的时代。

“海国蛮珍聚”“蛮舶珍奇纵山积”等诗句说明,泉州已是联接东南各国的口岸,专事奢侈品海运业的门户,贵重珍奇货物之贸易地。

至元十三年(1276),元军统帅伯颜招降了南宋泉州市舶提举司蒲寿庚;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于泉州首设市舶司。

不久,还特地作出规定,使泉州港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泉州也在此时取得“东方第一大港”的美誉。

马可·波罗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冬,奉命护送阔阔真公主远嫁伊儿汗国,途经泉州时在其《行记》中写道:“刺桐是世界上最大的港口之一,大批商人云集这里,货物堆积如山,的确难以想象,(这里)一切生活必需品非常丰富。”

1341年,摩洛哥旅行家伊本·拔图塔来泉,他在游记中写道:“余见(泉州)港中有大船百余,小船则不可胜数矣!”其时,泉州不仅是昌盛的通商巨埠,而且是一座繁华的国际都市,居住泉州城的居民,除中国人外,来自外国的商人、传教士、僧侣、游历家、王子、贵族和使节等达数万人。

撤销

明王朝建立后,战乱和倭寇、海盗的侵扰严重影响了泉州港的贸易交流,泉州港逐渐走向没落。

永乐时期,明成祖朱棣一改太祖时期对外保守的策略,派出郑和六下西洋出使国外,招徕海外各国入贡贸易,并重新恢复了宁波、泉州、广州三个市舶司

明成化八年(1472),福建市舶司迁往福州,从而结束了泉州市舶司的历史。泉州市舶司的历史前后达386年之久,历经泉州港海外贸易的繁荣、极盛和衰微。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一人类古典航海文明中的“东方明珠”,再一次绽放出跨越时空的华彩。

岁月流转,万象更新,拥有悠久历史的泉州,世遗之城——泉州,实至名归!在新的时代,再次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陈乌桥、黄忠族《探寻泉州市舶司》

张金花《宋诗与宋代商业》

萧宝汉《泉州市舶司史话》

陈忠海《宋朝的市舶司》

杨文新《宋代市舶司研究》

刘成峰《宋室南迁与泉州港地位的提升》

吴晶晶《元代市舶制度研究》

弭云琪《宋代市舶司机构的变迁》

- END -

来源:博物馆丨看展览

责编 丨 秦言

复审 丨 楚文 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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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機構職責,歷史沿革,唐朝,宋代,元代,明代,_中文百科全書

市舶司:機構職責,歷史沿革,唐朝,宋代,元代,明代,_中文百科全書

市舶司

市舶司是中國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設立的管理海上對外貿易的官府,相當於現在的海關。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明清兩朝反覆“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銷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銷全部市舶司,設立江、浙、閩、粵四處海關。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隻絡繹不絕,引起警覺,下旨除粵海關外,撤銷所有其他海關。是為“一口通商”。市舶司作為中國古代的外貿機關,見證了中國宋、元、明三朝的海上貿易之繁榮,如今,昔日的古港雄風已經不在,雖已成為過去,但是在現存的市舶司遺址上,我們還是窺見了中國歷經千餘年的外貿史,仍可以看到過去的輝煌。

基本介紹

中文名:市舶司存在時間:唐、宋、元明初功能:管理海上貿易所屬國家:中國

機構職責,歷史沿革,唐朝,宋代,元代,明代,

機構職責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始於唐,盛於宋,至明末逐漸萎縮。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抽解、貿易諸事。歷史沿革唐朝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於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徵收關稅,代表宮廷採購一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宋代重視海外貿易,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貿易。徽宗崇寧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寧波)、溫州、密州(今青島膠州)、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隻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元同宋制,世祖時,於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1310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隻事宜。明代於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後,僅留廣東一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雲台山(今連雲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爭後,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宋代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青島膠州)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餘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面。幹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閱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主持祈風祭海。市舶司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一千萬緡﹐市舶收入即達一百五十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套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製品等。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元代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溫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併﹐到13世紀末﹐只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定。市舶司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舶商的申請﹐發給出海貿易的證明(公驗﹑公憑)﹔對準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銀﹑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徵收舶稅﹐三十取一。之後﹐發還舶商自行出售。對於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採取類似的管理辦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當時人說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政府財政開支中占有重要地位。市舶司初建時﹐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二十二條。延佑元年(1314)﹐又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二十二條。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則比宋代更為嚴密﹐說明封建國家在管理海外貿易方面已經具有更為豐富的經驗。但是﹐貴族官僚常常帶頭破壞規定﹐使它流於空文。

元代見於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一百個以上﹐東起日本﹑高麗(今朝鮮)﹐西至東北非和西南亞。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據慶元市舶司的資料﹐細色一百三十餘種﹐粗色約九十種﹐共兩百二十餘種﹐主要是香料﹑藥材﹑布匹﹑寶物等。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貨物有紡織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貿易的開展﹐有助於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設立﹐使海外貿易趨於制度化﹐初期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樣存在官僚機構的種種弊端﹐往往阻礙了海外貿易的開展﹐元代中期以後特別明顯。明代明代沿襲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諸國朝貢和貿易事務﹐置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屬下吏目一人﹐從九品。提舉﹐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鹽課提舉司提舉兼任。市舶司隸屬於布政司。因此﹐稅收大權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長官手中。直至明末﹐採取了定額的包稅制﹐才改由提舉負責徵收。市舶司吳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設市舶提舉司於直隸太倉州黃渡鎮(今江蘇太倉附近)﹐洪武三年(1370)以太倉逼近京城改設在廣東的廣州﹑福建的泉州(後移至福州)﹑浙江的寧波各一司。在廣東的是專為占城(越南)﹑暹羅(泰國)﹑滿剌加(馬來西亞)﹑真臘(高棉)諸國朝貢而設﹐在浙江的是專為日本朝貢而設。在福建的是專為琉球朝貢而設。七年上述三司曾明代廣東市舶司市舶太監簡介經一度廢止。永樂元年(1403)又在廣州設懷遠驛﹐在泉州設來遠驛﹐在寧波設安遠驛﹐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國貢使及其隨員。廣東懷遠驛﹐規模龐大﹐有室二十間。廣東市舶司命內臣提督。六年﹐為了接待西南諸國貢使﹐又在交址雲屯(今越南廣寧省錦普港)設市舶提舉司。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罷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廣東一司﹐不久亦被廢止﹐直到三十九年﹐經淮揚巡撫唐順之的請求﹐三司才得到恢復。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撫劉畿的請求﹐又罷。福建一司開而復廢﹐至萬曆中始恢復。自此以後﹐終明之世﹐市舶司無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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